第五章 消费税的筹划 课件(共56张PPT)-《税收筹划》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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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消费税的筹划 课件(共56张PPT)-《税收筹划》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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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消费税的筹划
【学习目标与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了消费税的基本法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和常见的税收筹划方式。学习本章,应巩固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和税率、计税方法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基本知识,掌握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式。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第二节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第三节 消费税税基的筹划
第四节 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第五节 消费税筹划应注意的风险防控节点
思考与技能训练
第五章 消费税的筹划
第一节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一、利用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税收筹划
(一)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仅局限于15类商品,分别是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即使在上述15类消费品的范围内,也有一些免税的消费品,如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以及电动汽车等。
(二)避开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筹划实务
如果企业希望从源头上节税,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摄像机、高档组合音响、裘皮制品、移动电话、装饰材料。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也可以达到减轻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利用“连续生产不纳税”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一)连续生产不纳税的法律规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二)采用连续生产的方式筹划实务
这一规定就为纳税人在纳税环节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定的空间。
【案例5-2】甲酒厂是一家以生产药酒为主的企业,其生产药酒的原材料为某白酒,均从乙酒厂购入。预计2020年乙酒厂向甲酒厂提供白酒500万千克,售价为4000万元。白酒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预计该年甲酒厂销售药酒取得收入6000万元,销售数量为500万千克。以上价格均不含增值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请对其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操作】
方案1:甲酒厂仍然采购乙酒厂白酒作为原料。
甲酒厂应纳消费税=6000×10%=600(万元)
乙酒厂应纳消费税=4000×20%+500×2×0.5=1300(万元)
应纳消费税合计=600+1300=1900(万元)
方案2:甲酒厂合并乙酒厂,使乙酒厂作为甲酒厂的乙白酒生产车间(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甲酒厂应纳消费税=6000×10%=600(万元)
甲酒厂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白酒(由乙白酒生产车间生产),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药酒,白酒在移送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合计=600(万元)
【筹划结果】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消费税1300万元(1900万-600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提示】
企业的合并(兼并)行为不能只考虑消费税税负的大小,还应考虑到自身有无兼并的能力、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被兼并的企业是否存在严重的遗留问题等很多因素。
【案例解析】
企业自产的酒类应税消费品,被企业内部其他部门作为原材料领用,用于连续生产另种酒类应税消费品的,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而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已纳税款或委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予抵扣。这样,对于外购某种酒类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另一种酒类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企业可以创造条件通过并购上游企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行为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领用行为,从而达到规避重复缴纳消费税的目的。
三、利用外购已税消费品可以扣除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己税石脑油、外购的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连续生产甲醇汽油和生物柴油。
四、延期纳税的税收筹划
(一)延期纳税的法律规定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延期税收筹划实务
首先,通过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可以使纳税延期。
其次,可以通过选择纳税期限使纳税时间推迟。
最后,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纳税申报缴库期限的规定和纳税申报遇到节假日顺延的规定,尽量推迟税款申报。
五、以外汇结算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一)以外汇结算应税消费品的法律规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用当月月初的外汇牌价。
(二)以外汇结算应税消费品的筹划实务
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越大,通过选择折合率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越大;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税收筹划。如果能判断出未来的外汇汇率将持续上升,则应选择当月1日的汇率;如果能判断出未来的外汇汇率将持续下降,则应选择结算日当日的汇率。
第二节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一、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等划
(一)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法律规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税法的上述规定,要求纳税人必须注意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情况,这一税收筹划方法看似简单,但如果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这一规定,而没有分别核算的话,在缴纳消费税的时候就会形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必须要注意消费品的组合问题,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就不宜采用这种销售方式。
(二)兼营行为筹划实务
【案例5-5】某公司既生产经营化妆品,又生产经营护肤护发品,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护肤护发品不征收消费税。2019年度,该公司化妆品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护肤护发品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如果该公司没有分别核算或者将化妆品与护肤护发品组成成套商品销售。请计算该公司应当缴纳的消费税,并提出税收筹划方案。
【筹划操作】
由于该公司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应当一律按高档化妆品的税率15%征收消费税。加果该公司将化妆品与护肤护发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全部销售额也要适用15%的税率,这两种做法显然都会加重护肤护发品的税收负担。
2019年度该公司应纳消费税额:(200+100)×15%=45(万元)
如果该公司事先进行税筹划,分别核算两种经营项目。则该公司2019年度应纳消费税:200×15%=30(万元)
【筹划结果】减轻税收负担:45-30=15(万元)。
【筹划提示】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必须注意消费品的组合问题,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就不宜采用这种销售方式。
【筹划结果】减轻税收负担:45-30=15(万元)。
【筹划提示】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必须注意消费品的组合问题,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就不宜采用这种销售方式。
二、利用消费税多层次税率的纳税等划
(一)消费税多层次税率的法律规定
纳税人可以利用这种多层次的税率进行税收筹划,即将分散的企业联合成企业集团,或者将独立的企业分解成由若干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进而通过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定价,从整体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内部各分厂及所属的商店、劳动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定价,便可以巧妙而有效地达到减轻整个联合企业税负的目的。
(二)利用消费税多层次税率的筹划实务
【案例5-6】某集团公司由甲、乙两个企业组成,甲企业产品为乙企业的原料。若甲企业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0%,乙企业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20%。假设,甲企业以130万元(不含税)的价格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乙企业加工以后以200万元(不含税)的价格对外销售该产品。请计算该集团公司应当缴纳的消费税,并提出税收筹划方案。
【筹划操作】
甲企业的应纳消费税额:130×30%=39(万元),乙企业的应纳消费税额:200×20%=40(万元),合计:39+40=79(万元)。
如果甲企业适当降低产品价格,假设以100万元的价格销售该批产品,乙企业加工以后以2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该产品,则甲企业的应纳消费税额:100×30%=30(万元),乙企业的应纳消费税领:200×20%=40(万元),合计:30+40=70(万元)。
甲企业通过降低售价而减少的利润及消费税均通过乙企业的购料成本形成了乙企业的利润。从集团公司的总体来说,其利益不受影响,却通过改变内部定价,减轻了消费税的总体税负,形成了更多的利润。至于甲企业方面的损失,可通过其他方式,在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调剂。
如果乙企业可以扣除原材料中所包含的消费税,则筹划前,乙企业需要缴纳消费税:40-39=1(万元);筹划后,乙企业需要缴纳消费税:40-30=10(万元)。从集团公司缴纳消费税的总额来看,并未发生交化,但筹划之后实现了延迟纳税,取得了延迟纳税的利息。
三、利用税率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
(一)消费税税负临界点的法律规定
1.啤酒
2.高档手表
3.游艇
4.摩托车
(二)利用税率临界点的筹划实务
【案例5-7】某啤酒厂2018年生产销售某品牌啤酒,每吨出厂价格为2990元(不包括增值税)。2019年,该厂对该品牌啤酒的生产工艺进行了改进,使该种啤酒的质量得到了较大提高。该厂准备将价格提到3010元。根据以上信息,请提出该厂的税收筹划方案。
【筹划操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如果将啤酒的价格提高到3010元,每吨啤酒需要缴纳消费税250元,每吨啤酒扣除消费税后的利润为:3010-250=2760(元)。
该厂经过税收筹划,认为适当降低产品的价格不仅能够获得更大的税后利润,而且可以增加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于是该厂将2019年啤酒的出厂价格仍然定为2990元,这样每吨啤酒需要缴纳消费税220元,每吨啤酒扣除消费税后的利润为:2990-220=2770(元)。
由此可见,适当降低销售价格至临界点之下,反而能够增加税后利润。
【筹划提示】
当每吨啤酒的销售价格稍微高于临界点时,将每吨啤酒的销售价格从临界点之上适当地降低至临界点之下,不仅可以降低消费税税负,多获取税后利润,而且可以增加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力使销售数量得以提升。
第三节 消费税税基的筹划
一、正确计算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消费税计税依据的法律规定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税款不应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正确计算计税依据的筹划实务
纳税人因计算错误而多缴纳的税款并不总是能够退回的。即使能够退回,其中所涉及的资金占用成本、与税务机关交涉成本、举证成本等都是巨大的,因此,在计算阶段就按照税法规定合理计算,不多缴纳税款也是一种税收筹划的方法。
二、通过设定“销售”模式来降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按照最高售价计税的法律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二)通过设定“销售”模式来降低计税依据的筹划实务
【案例5-8】甲公司为一家摩托车生产企业,6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3种价格,以6000元的单价销售500辆,以6500元的单价销售200辆,以7000元的单价销售100辆。当月以30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来抵偿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抵债的价格。此类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请对其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操作】
方案一:甲公司以300辆摩托车抵偿所欠乙公司的债务。
应纳消费税税额=7000×300×10%=21(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先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将这300辆摩托车销售给乙公司后,再以收到的现金偿还乙公司的债务。
应纳消费税税额=(6000×500+6500×200+7000×100)/(500+200+100)×300×10%=18.75(万元)
【筹划结果】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消费税2.25万元(21万-18.75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提示】
通过先销售后偿债的方式,可以规避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多了一道环节,却降低了计税依据,从而降低了消费税税负。
三、通过设立销售公司来降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消费税征收环节的法律规定
我国税法规定,消费税属价内税,单一环节征收,即消费税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而在以后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领域(包括批发、零售等环节),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不必再缴纳消费税(卷烟、金银首饰、超豪华小汽车除外)。
(二)通过设立销售公司来降低计税依据的筹划实务
企业可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则消费税以此较低的销售额计征,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然后,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售出,在此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使集团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四、利用委托加工由受托方收税的规定进行等划
(一)委托加工由受托方收税的法律规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二)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平销+流通加价” 方式进行筹划
纳税人可根据上述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从而节省此项消费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平价销售,然后,在通过控股公司在流通环节加价出售,从而,规避“财法[2012]8号”文件关于“收回后加价出售”就要加征消费税的规定。
【案例5-10】甲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生产A品牌化妆品,已知材料成本为300万元,人工成本100万元(其他因素暂不考虑),A产品售价对外售价为800万元,如果想通过委托加工减少消费税负担,应为该企业提出怎样的税收筹划方案?
【筹划操作】
方案1:
如果该企业自制,应纳消费税税额=800×15%=120(万元)
方案2:
(1)如果委托B厂加工,材料成本不变,人工成本平移成加工费用。
则,组成计税价格=(300+100)÷(1-15%)=470.59(万元)
B厂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470.59×15%=70.59(万元)
(2)甲公司收回产品后,直接以470.59万元的价格转销给控股公司C商贸公司。由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没有高于委托方代扣代缴税金时的计税价格,所以,本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3)C商贸公司收到产品后,直接加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对外出售,由于商贸公司属于流通环节,按照现行消费税政策,不属于应税行为,免于缴纳消费税。
【筹划结果】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49.41万元(120-70.59)。
五、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一)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法律规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二)包装物的筹划实务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应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这样押金就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即使在经过1年以后,需要将押金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企业也获得了该笔消费税的1年的免费使用权。
六、利用手表消费税起征点的税收筹划
(一)手表消费税起征点的法律规定
高档手表税率为20%。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中,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二)利用手表消费税起征点的筹划实务
【案例5-12】甲公司是一家中高档手表生产企业,某年生产并销售某一款中高档手表,每只手表的出厂价格为10100元(不含增值税),与此相关的成本费用为5000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请对其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操作】
方案1:将每只手表的出厂价格定为10100元,税法认定其为高档手表。
每只高档手表应纳消费税=10100×20%=202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020×(7%+3%)=202(元)
每只高档手表的利润=10100-5000-2020-202=2878(元)
方案2:将每只高档手表的出厂价格降至9900元,税法不认定其为高档手表。
每只手表应纳消费税=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0(元)
每只手表的利润=9900-5000-0-0=4900(元)
【筹划结果】
方案二比方案一每只手表少缴纳消费税2020元(2020-0),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02元(202-0),多获取利润2022元(4900-2878),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提示】
可以通过下面的计算来找出手表的定价禁区:若每只手表定价为9999.99元,则不缴纳消费税,而企业若定价大于或等于10000元,则要缴纳消费税,设企业将手表定价为X元:
X-X×20%×(1+7%+3%)>9999.99
X>12820.5
也就是说,要么定价低于10000元,以避免成为税法认定的高档手表,从而避免缴纳消费税;要么定价高于12820.5元,使得增加的收入可以弥补多缴的税费。
七、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法律规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和应纳消费税税额的确定。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纳税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和应纳消费税税额的确定。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纳税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移送使用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纳税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税额=移送使用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和应纳消费税税额的确定。
从价部分,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从量部分,按照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筹划实务
【案例5-13】2019年春节将至,甲公司将自产的特制高档化妆品(假设此类高档化妆品不对外销售,且无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此批高档化妆品的成本为100万元,若通过成本控制,可以将成本降低至90万元。高档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请对其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操作】
方案1:维持该批产品成本100万元不变。
组成计税价格=100×(1+5%)/(1-15%)=123.53(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23.53×15%=18.53(万元)
方案2:甲公司通过成本控制,将成本降为90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90×(1+5%)/(1-15%)=111.18(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11.18×15%=16.68(万元)
【筹划结果】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消费税1.85万元(18.53万-16.68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提示】
降低产品成本具有一定的难度,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能较为容易地做到,在涉及多种产品成本费用分配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合理的成本分配方法,将成本合理地、较多地分摊到不需计缴消费税的产品上,从而相应地压缩需要通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缴消费税产品的成本,进而降低消费税税负。
第四节 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一、消费税税率、税额方面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目前涉及减免消费税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横琴、平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免征消费税(政策依据:财税【2014】51号)。
2.节能环保电池免税(政策依据:财税【2015】16号)。
3.节能环保涂料免税(政策依据:财税【2015】16号)。
4.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政策依据:财税【2010】118号)。
5.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政策依据:财税【2013】105号)。
6.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消费税(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
7.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免征消费税(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
8.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
9.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
10.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
11.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
12.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政策依据:财税【2010】98号)。
13.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政策依据:财税【2011】87号)。
14.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政策依据:财税【2008】168号)。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一)出口免征消费税的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可根据税法规定不予征税,即出口直接免征消费税。
2.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一般不予征税,如采取先征后退办法的,可先按税法规定予以征税。
(二)出口退还消费税
除国家规定不予退还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外,一般都给予出口退还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1.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即:
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1+征税时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2)从量定额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出口报关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3)复合计税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和出口报关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2.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退税税率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也就是说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率与计算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时所适用的消费税率是一致的。这一点与增值税不同,征收增值税按规定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征税,退还增值税按规定的退税率退税,增值税率或征收率与退税率是不一致的。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退税额。
3.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额
(1)从价定率应税消费品出口
应退消费税额=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消费税率
(2)从量定额应税消费品出口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报关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应税消费品出口
应退消费税额=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消费税率+出口报关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第五节 消费税筹划应注意的风险防控节点
一、注意消费税法对计税依据的特别确认的规定
(一)关于计税依据中“加权平均”的计算方法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如果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另外,如果纳税人的计税价格无法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确认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关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在此不再重复赘述。
(二)关于计税依据中“最高计税价格”的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消费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这一点,与增值税有着明显区别,增值税无论发生哪种情形,均按照加权平均价作为计税依据。
二、外购已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注意事项
第一,必须是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税法规定的已税消费品生产规定的另一种应税消费品才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准扣除。例如外购已税卷烟生产另一种卷烟,是不可以把外购已税卷烟的消费税扣除的。
第二,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不得扣除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额。因为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珠宝玉石在生产或进口、委托加工环节征收,从征税环节上不一致。
第三,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的,如果不再征收消费税,所以也不准扣除已纳消费税。
第四,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注意已纳消费税扣除的环节
从抵扣时限上,已税消费品的税额抵扣既不像增值税购进时只要认证通过就可将进项税额抵扣,也不是将已税消费品生产的另一消费品出售时才进行抵扣,而是在已税消费品生产领用的时候才准予抵扣相应的已纳消费税税额,这时,扣除的已税消费品对应的消费税实际上处于生产环节。
从抵扣办法上,应注意既不是采用购进扣税法,也不是采用实耗扣税法,而是采用“领用扣税法”。即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应按当期消费品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只有实际生产领用的数量才是计提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的依据。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该抵扣方法不像增值税一样,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进行扣除。从上述计税公式中可以看出,现行消费税的抵扣方法既不是采用的购进扣税法,也不是实耗扣税法,是一种“领用扣税法”,本身与企业核算存在着严重的脱节,因为从企业生产工序上看,购进的材料不一定领用、领用的不一定完工、完工的不一定销售。该方法处于企业购产销的中间环节,从理论上讲,没有一种核算原则或计算方法可作为依据,它否定了一致性原则、配比性原则等基本会计和税务处理原则。
(三)注意外购和委托加工计算的扣除税额的形式差异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是通过期初、本期和期末相关已纳税款指标直接计算出来的,而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不是直接扣除的,必须先通过期初、本期和期末相关消费品的买价,计算出本期领用数量的准予扣除的“买价”,然后在通过“买价”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得出,比委托加工收回的计算方法,多出了一个计算环节。
(四)注意消费税与增值税计算税额扣除的差异
消费税法规定只有领用时已纳消费税才准予扣除的规定,意味着这种“领用扣除法”既不是购进扣除法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耗扣除法,不符合会计上的配比性或一致行原则,给会计处理带来麻烦。如果想通过领用才准予扣除来限制非税行为的消耗,事实上也很难做到,因为这种扣除方法本身就存在重大问题。例如:某化妆品期初库存50万元,本期购进120万元,本期领用70万元,那么期末库存100万元,当期可以扣除项目金额为70万元,可扣除税额为21万元,然而,如果本期领用70万元中有30万元属于非正常毁损,如果按照增值税法理解,这部分毁损的原材料没能形成应税消费品,其对应的9万元已纳消费税是不能扣除的,只能扣除12万元,然而,由于消费税法准予扣除税额采用的是“倒挤成本法”,即本期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50+120-100=70,那么可扣除的税额仍然是21万元(70×30%)。
三、注意合同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系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法律规定
(二)注重合同在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中的作用
四、注意消费税纳税地点基本政策
(一)消费税纳税地点的法律规定
消费税纳税地点,更加注重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经营所在地,也就意味着,按照会计制度,强调纳税地点的核算所在地。
思考与技能训练
一、名词解释
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二、简答题
1.如何利用价格临界点对消费税进行税收筹划?
2.如何利用成套消费品进行税收筹划?
3.简述酒类生产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思路。
4.如何对规避消费税进行税收筹划?
5.如何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进行纳税等划?
三、综合分析题
1. 中华酒厂2019年6月生产销售啤酒共计50吨,其中,出售散装啤酒35吨,每吨售价2900元,另收取啤酒桶等包装物押金每吨200元,出售散装啤酒15吨,每吨售价2700元,另收取啤酒桶等包装物押金每吨300元。出售瓶装啤酒20吨,每瓶500ml,出厂价格为6元,如果不分别核算,计算中华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额,并分析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税收筹划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2. 甲手表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某款手表每只10000元(不含增值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及其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说目征收范围注释》的规定,该手表正好为高档手表。该厂财务主管提出建议:将手表销售价格降低100元。为每只9900元(不含增值税)。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请说明该方案是否可行。若可行,还有多大的降价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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