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纳税人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课件(共17张PPT)-《税收管理(第二版) 》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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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纳税人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课件(共17张PPT)-《税收管理(第二版) 》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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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7张PPT)
《税收管理(第二版)》
第十章 纳税人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节 纳税人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节 其他涉税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纳税人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其他涉税主题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纳税人犯罪行为的 刑事法律责任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 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章知识结构图
纳税人权利
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的行政法律责任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政法律责任
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逃避缴纳税款的刑事法律责任
抗税的刑事法律责任
逃避追缴欠税的刑事法律责任
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法律责任
便利遵从
科学治理
高效公平
税收法定
互利共赢
税收监督权
知情权
保密权
陈述与申辩权
税收法律救济权
依法要求听证权
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察权
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延期申报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纳税人义务
委托税务代理
索取有关税收凭证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按时缴纳税款
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接受税务检查
提供涉税信息
代扣、代收税款
按时、如实申报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章学习目标
掌握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掌握纳税人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掌握纳税人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了解其他涉税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权利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可以行使的权力和应享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纳税人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纳税人享有:税收监督权、知情权、保密权、陈述与申辩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察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退还多缴税款、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委托税务代理、索取有关税收凭证。
第一节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二、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纳税人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纳税人的义务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报关发票;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按时、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代扣、代收税款;接受税务检查、提供涉税信息。
第二节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一、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行为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二、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行为的行为
(1)偷税行为的行政责任;
(2)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的行政责任;
(3)逃避追缴欠税的行政责任;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第二节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包括: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四、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三节 纳税人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逃避缴纳税款的概念
逃避缴纳税款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
二、抗税的概念
抗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税务人员实行殴打、捆绑、禁闭、伤害或打砸税务机关车辆,冲击、打砸税务机关,使其不能或不敢开展正常的征税工作:所谓威胁,是指对税务人员及其亲属以将其进行杀害、伤害以及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等实行威胁、忍吓,使其不敢依法征收税款。
第三节 纳税人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三、逃避追缴欠税的概念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骗取出口退税的概念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五、其他税收犯罪行为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五)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六)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七)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第三节 纳税人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专栏10-2
逃避缴纳税款、抗税以及逃避追缴欠税三种犯罪行为的区别
一、犯罪主体不同
逃避缴纳税款罪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或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抗税罪的主体只能是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自然人;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只能是转移或隐匿财产并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达万元以上的欠税的个人或单位。
二、犯罪目的不同
逃避缴纳税款罪和抗税罪是意图通过欺骗、隐瞒或是暴力威胁税务机关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而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意图达到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其所欠缴的应纳税款的目的。
三、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逃避缴纳税款罪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罪则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逃避追缴欠税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的行为具有欺骗性、隐瞒性;抗税罪的行为具有公开性;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行为具有秘密性。
四、其他要件不同
逃避缴纳税款罪是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适用于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的情况;抗税罪是不要求具备数额较大,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就构成犯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适用于故意欠缴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情况。
第四节 其他涉税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享有和纳税人一致的权利
(二)扣缴义务人义务
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依法设置账簿,接受账簿、凭证管理
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申报
依法解缴税款
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扣缴义务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凭证的行为及处罚
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行为及处罚
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及处罚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及处罚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解缴税款的行为及处罚
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行为及处罚
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及处罚
实施违法行为不接受税务机关的行为及处罚
第四节 其他涉税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二、税务代理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代理人的权利
税务代理人有权依照《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
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
税务代理人有权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务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税务代理人的义务
遵守《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及《税务师行业道德规范(试行)》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税务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规或其他法规的税务代理的行为应受到的行政处罚、税务代理人触犯刑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税务代理人由于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入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税务代理人违反法律行为及处罚
2.税务代理赔偿金
第四节 其他涉税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1)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2)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3)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4)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5)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6)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四节 其他涉税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三、其他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非法印制发票违法行为及行政法律责任
(三)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方便、导致税款不能正常入库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四)其他行政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本章第一节介绍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介绍了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三节介绍了纳税人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第四节介绍了其他涉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1.结合实际,举例说明税收违法行为与税收犯罪行为的区别和联系。
2.简述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3.扣缴义务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税务代理人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5.代扣代缴义务人与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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