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税收筹划概述 课件(共26张PPT)-《税收筹划(第三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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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税收筹划概述 课件(共26张PPT)-《税收筹划(第三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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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6张PPT)
税收筹划(第三版)
第 章 税收筹划概述
1
教学要点
1. 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
2. 税收筹划与税务筹划、纳税筹划,以及与节税、避税、涉税零风险、税收屏蔽、税收挡板、逃避缴纳税款、逃税、漏税等相关概念的比较
教学要点
思政窗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财政定位的变化,实际上是财政的战略定位的变化。对此,高培勇教授指出:“原来是从资金收支的角度去定位,后来从资源配置的立场上去理解,现在是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这样一个大空间中去理解。”从这个角度而言,对财政的定位不仅是理论的创新,更是规律发现。或者说,是建立在规律发现基础之上的理论创新。
中国财税体制改革实践,是我们扎根于中国国情土壤,深刻认知并严格遵从了财政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谋划并推进的。
在新中国的发展史上,2012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转折点。这一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入新时代的征程。也是在这一年,延续多年的中国经济发展速度、结构和动力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还是从这一年起,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实现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联动,作为一种历史的选择而提至我们面前。
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时候,实际上已经给税收定了位:税收制度是所有经济社会制度当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税收是所有政府职能当中最基本的政府职能,税收所涉及的关系是我们所面对的所有关系链条当中最具牛鼻子意义的关系链条。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建立现代税收制度,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税收改革的必由之路。

要求:请根据材料,阐述新时代税收制度变革的特点,及其对中国宏观经济发展的贡献。
第一节 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
(一)认为税收筹划是一种制度安排
(二)强调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中的一种税收利益
(三)突出税收筹划是一项纳税人权益
一、 国内外文献关于税收筹划的表述大致有以下几种
Tax Planning
第一节 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国家税收筹划的奠基性判例
1935年,英国上议院“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是税收历史上的最重要事件之一。当时参与此案的陪审团成员中有四人支持纳税人的诉求。他们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是世界税制发展史上第一次对税收筹划合法性的认定,成为奠定税务筹划史的基础判例。此后,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的税收判例中也经常援引这一判例的原则精神。
另一重要判例是1945年至1947年期间的美国国税局长诉Newman案件。在二审中,美国法官汉德(Hand)提出,“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不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的税收。税具有强制性,不是自愿的贡献。以道德的名义要求多缴税是不对的。”。
这两则判例,不仅对英国和美国自身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在世界范围内奠定了税收筹划的合法地位。
专栏1-1
第一节 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
二、本书对税收筹划的概念界定
(一)筹划主体:纳税人或其代理机构
(二)筹划原则:“不违法”原则
(三)税收筹划是一种预先安排【案例1-1】
(四)筹划目标:纳税人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税收筹划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第一节 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
【案例1-1】
某地方政府于2020年6月与A企业签订了投资意向,由A投资在当地成立一家企业。政府承诺,新企业可以从当地政府取得2000万元财政性资金,专门用于新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可以提供该项资金的拨付文件。
2020年10月,A企业收到财政性资金2000万元,存入了企业开立的基本账户,但未对该资金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2021年5月,新企业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2020年度纳税申报有误,前述2000万元财政拨款,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筹划剖析】
财政的拨款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获得免税待遇。如欲享受免税政策,需要在新企业成立过程中,预先进行筹划安排。
本案例中的企业,在取得政府注入的资金时,未进行预先安排,因而没有满足第三个条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在企业20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2000万元须作为应税收入。
另外企业还应该注意,符合免税条件的财政拨款,必须来源于县级以上的政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凡未按照该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税收筹划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 税收筹划与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的区别与联系
※本书认为:
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
所指向的研究客体是基本一致的
三者之间仅仅是使用者用词习惯上存在着某种差异。
两种观点
1、税务筹划 = 税收筹划 + 纳税筹划
2、纳税人的筹划 = 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
第二节 税收筹划与相关概念的异同
二、 税收筹划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符合税收立法精神;是政府所鼓励的;
例如,节税经常是与“高科技产业”、“出口导向”、“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促进就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的产业政策或区域政策相联系的。
非中性行为,违背税收立法精神;
例如,此词常用以描述个人或企业,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其他不足之处来钻空取巧,以达避税的目的。
降低因财务制度设计不当或账务混乱而造成的增加税收负担或遭受税务处罚的风险;
节税
(Tax Saving)
避税(Tax Avoidance)
涉税零风险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后,“逃避缴纳税款”正式替代“偷税”写进了中国法律。《税收征管法》中的概念:偷税
第二节 税收筹划与相关概念的异同
税收屏蔽、税收挡板与税盾(Tax Shelter)
逃避缴纳税款与偷税
在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之间构建一个挡板或盾牌,通过税收挡板的遮挡与保护作用,寻求税收负担的降低。
修改一: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偷税”的表述。
修改二:强调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相对标准,而不是绝对金额。
修改三: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节 税收筹划与相关概念的异同
《刑法》概念的变化:逃避缴纳税款与偷税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中国现行法规中对不履行纳税义务行为的规范表述方式,由“偷税”改变为“逃避缴纳税款”。以下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新旧对比:
原条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专栏1-2
第二节 税收筹划与相关概念的异同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新条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节 税收筹划与相关概念的异同
未正式出现在我国相关法规中的两个概念
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逃税
现行征管法取消“漏税”
漏税
“逃税”的概念从来没有正式出现在我国的有关法条当中。
***专栏1-3***
温斯敏斯特公爵与税务局长
一、案件缘由
温斯敏斯特公爵通过信件的方式,向多名雇员提出,鉴于其以往的长期服务,今后将每周向其进行固定数额的支付,而不管其今后承担怎样的工作。这种建议得到了多个雇员的认可。对于这些支付,温斯敏斯特公爵在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但税务局认为,这些支付不应该在税前扣除。为此,税务局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税务局长胜诉,且温斯敏斯特公爵应调整从1929年到1931年三个财年的附加税(Sur-tax)。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温斯敏斯特公爵表示不服,并向高等法院(王室法庭),即High Court of Justice (King's Bench Division),提出上诉。
二、法律依据
根据英国1927年财政法案第42(7)(d)章和所得税法案的第149章的有关内容,在计算所得税时,如果支付给雇员的报酬具有工资和薪金的性质,则在计算所得税时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支付给雇员的报酬不具有工资和薪金的性质,如退休金等,则可以作为扣除项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争议所在
上诉人温斯敏斯特公爵主张:(1)对于之前按照约定进行的支付,已经被判定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部分,应允许上诉人进行税前扣除;(2)法院对补缴税额的评估过高。
被告税务局长则主张:除了支付给已经不再为上诉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受约人的报酬之外(也就是说作为养老金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所有按照契约规定的支付给为上诉人提供劳务的雇员们的报酬,均不允许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可见,双方均认可,养老金性质的支付可以税前扣除,但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双方的分歧在于,上诉人温斯敏斯特公爵认为,他向相关人员的支付是基于他们以往所提供的服务,因此即使其继续为自己服务,也应被认定为具有年金(养老金)的性质;而税务局认为,如果相关雇员在契约生效之后继续为上诉人服务,这些支付就应属于工资薪金。
四、相关证据
相关证据主要是温斯敏斯特公爵与雇员的往来信件。其中,温斯敏斯特公爵1930年8月13写给Frank Allman的信件,以及Frank Allman的回信,内容最为典型。两封信件的全文如下:
***专栏1-3***
Dear Sir,
On Wednesday the 6th instant we read over with you a Deed of Covenant which the Duke of Westminster hassigned in your favour under which you will be entitled to a gross sum of 1 18s. 0d. a week in consideration of yourpast faithful service and irrespective of any work which you may do for His Grace after the Deed comes into effect.
The Deed will be in force for seven years if you and the Duke should so long live, and His Grace can reconsider theposition at the end of that period. We explained that there is nothing in the Deed to prevent your being entitled to andclaiming full remuneration for such future work as you may do, though it is expected that in practice you will be contentwith the provision which is being legally made for you for so long as the Deed takes effect, with the addition of suchsum (if any) as may be necessary to bring the total periodical payment while you are still in the Duke's service up to theamount of the salary or wages which you have lately been receiving.
You said that you accepted this arrangement, and you accordingly executed the Deed.
***专栏1-3***
***延伸阅读***
We write, as promised, to confirm the explanation which we gave you on the 6th instant. If you are still quitesatisfied we {515} propose to insert the 6th instant as the date of the Deed and we shall be obliged by your signing theacknowledgment at the foot of this letter and then returning it to us.
Yours faithfully, (Signed) Boodle, Hatfield & Co. Stamp 6d.
Frank Allman的回信内容如下:
To the Duke of Westminster, D.S.O. and to Messrs. Boodle, Hatfield & Co., his Solicitors.
I have read the above written letter, and I confirm that I accept the provision made for me by the Deed. I agree tothe Deed being dated and treated as delivered by and binding upon the Duke of Westminster and myself.
(Signed) Frank Allman."

五、陪审团(Panel)的意见
陪审团由9人组成
(一)支持上诉人的意见
陪审团成员中有四人(以上第2、3、4、9位)支持上诉人的观点,认为应允许上诉人将相关支付在税前扣除。整理汇总他们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这些支付是基于有关雇员以往的忠诚服务(Past Faithful Service),而不是契约生效后为上诉人的工作(Irrespective of any work which you may do…after the Deed comes into effect),因此这些支付不应属于工资薪金。除非能够逐条驳斥这些契约,否则必须接受它们,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第二,雇员是按照协议工作的,如果他没有要求上诉人为他支付额外的报酬,应视为他放弃对超过契约总和之外的工资要求。上诉人与其雇员之间的信件,最大的影响是修改了决定工资的权利,这些工资是按照契约规定的额外的部分。也就是说,雇员有权力要求上诉人为他继续提供的服务支付额外的报酬,虽然这些雇员放弃了这一权力。只有这些额外的报酬,才属于工资薪金的性质;而契约中约定的金额,不属于工资薪金。
***专栏1-3***
第三,不可否认的是,劳动协议也许是上诉人用来逃避部分附加税负担的策略。我使用“策略”这个词并不带有任何贬义:必须承认,不论贫穷、谦逊或者富裕、高尚,人们都拥有法定的权利,去处置他的资产、收入,来使自己承担最少的税负。从法律角度,法庭的唯一的功能是,当它们影响税收时,确定它的合法结果。(It was not, I think, denied, at any rate it is incontrovertible, that the deeds were brought into existence as a device by which the Respondent might avoid some of the burden of Sur-tax. I do not use the word device in any sinister sense: for it has to be recognised that the subject, whether poor and humble or wealthy and noble, has the legal right so to dispose of his capital and income as to attract upon himself the least amount of tax. The only function of a court of law is to determine the legal result of his dispositions so far as they affect tax.)
(二)支持税务局的意见
但陪审团中有五位成员(以上第1、5、6、7、8位)支持税务局的观点,认为应驳回上诉。他们的理由主要包括:
第一,只要这些报酬是为他的雇员支付的,就必须被当作是具有工资和薪金的性质。
***专栏1-3***
第二,法庭应重视事件的“实质”(the True Effect and Substance):收款人为了取得与他之前的工资和薪金相当的报酬而为公爵提供劳务。因此,只要他一直是提供这样的劳务,相关的支付必须被当作工资薪金。应消除对语言运用的误解,越早越好。
第三,相关的信件往来中,没有任何构成合同,或类似于合同的东西。受约人没有按照约定采取行动,向雇主要求更多的工资。信件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没有任何影响——也就是说,信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第四,从语言技术角度讲,上诉人的安排符合所得税的语言规则,这可能会让人相信,上诉人是正确的。但起决定性作用的应该是,这些交易是否影响到了他的纳税义务。这比文字游戏更重要。其他许多雇主不敢效仿上诉人,是因为他们害怕冒险,担心他的雇员也许会离开他去别处就职,却继续从他那里按周取得养老金。
***专栏1-3***
六、判决结果
高等法院的律师团(Counsel)的律师们(Commissioners)在分析了上诉人与其雇员之间契约的真实的影响和实质性之后认为,事实上,只要契约的接受者继续为上诉人提供服务,为这些雇员们设定的报酬,实质上就是与工资和薪金具有同样性质的,而不是可以在附加税前扣除的年度支付(Annual Payments)。1935年5月7日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七、案件思考
按照现代税收筹划的思想对这个发生在80年之前的税收案件进行分析,这显然是温斯敏斯特公爵进行的一个税收筹划操作。虽然法庭没有支持温斯敏斯特公爵的做法,但从陪审团成员的意见中也可以看出,即使在80年之前,也无人能够否定这一税收筹划方案在形式上的合法性。
***专栏1-3***
1. 税收筹划是由英文Tax Planning意译而来的,国内外文献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表述大致有三种,本书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机构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或个人涉税事项的预先安排,实现“合理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一种自主理财行为。
2. 对税收筹划的概念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其一,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或其代理机构;其二,应遵守“不违法”原则;其三,税收筹划是一种预先安排;其四,应以实现纳税人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其五,税收筹划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3. 目前,在对税收筹划问题的研究中,国内学者和实务部门对税收筹划、税务筹划和纳税筹划这三个概念基本是混用的。我们认为,三者所指向的研究客体是基本一致的,仅仅是使用者用词习惯上存在着某种差异。
4. 节税就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节约,节税在所有国家都是合法的,甚至是政府所鼓励的。

***本章小结***
5. 避税是指纳税人以合法手段减少应纳税额,但通常含有贬义。避税与节税的最大不同在于,避税已非一种中性行为,而是与税收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因而,节税可以作为纳税人的一项长久性安排,而避税行为必须随着税法漏洞的堵塞而相机变化。
6. 涉税零风险,是指通过纳税人有意识的税务安排,降低因财务制度设计不当或账务混乱而造成的增加税收负担或遭受税务处罚的风险。
7. 目前,“税收屏蔽”一词也已逐渐取代了“避税”,成为国外税务界使用频率较高的表达方式。它在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之间构建一个挡板或盾牌,通过税收挡板的遮挡与保护作用,寻求税收负担的降低。
8. 逃税与偷税的含义基本相同,都具有欺诈性和隐蔽性的特征,都是有意而为的违反税法的行为。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本章小结***
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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