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企业优惠促销活动的税收筹划 课件(共36张PPT)-《税收筹划(第三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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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企业优惠促销活动的税收筹划 课件(共36张PPT)-《税收筹划(第三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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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6张PPT)
税收筹划(第三版)
税收筹划(第三版)
企业优惠促销活 动的税收筹划
3
第 章
教学要点
1.优惠促销中的税收筹划概述
2.“赠送”促销的税收筹划
3.“折扣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4.“积分返利”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5.“以旧换新”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6.消费税应税产品的“成套”销售时的税收筹划
第一节 优惠促销活动与税收筹划
征税机关
更好地筹集税收收入,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弥补税收漏洞。
企业
不断发现税收制度中的“漏洞”或可利用空间,以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
征纳双方的“共赢”
一、优惠促销中的税收筹划征纳双方的积极意义
第一节 优惠促销与税收筹划
二、零售企业优惠促销活动中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三)优惠促销中的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规避税收风险
(一)税收政策的差异为企业优惠促销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基础
途径:商品促销活动规划,合理控制相关成本与费用,提高经营和财务管理水平大化
(二)优惠促销中的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
利用 政策空白或模糊之处。
注意: 表面上看似相同的促销方式,其税收性质,以应的纳税处理也会有不同。
第二节 “赠送”促销的税收筹划
一、“赠送商品”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一)赠送商品的纳税分析
1.赠送商品为外购时
2.商品为自制时
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个人所得税:与所赠商品为外购时相同,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所赠商品应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所得税: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个人所得税:所赠商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赠品商品的方式进行促销,不需要为消费者代扣代缴所得税。
主要形式有买一赠一、买一赠多、多买多赠等
第二节 “赠送”促销的税收筹划
【筹划剖析】方案一,所赠商品为外购商品时,做视同销售处理,
应纳增值税=13.81-8.63=5.18(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18×(7%+3%)=0.52(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9.3×25%=9.83(元);税负总额=5.18+0.52+9.83=15.53(元)
按照方案二,所赠商品为自制商品时,增值税同上;企业所得税中,需要按比例划分商品与赠品的销售额。
应纳增值税=5.18(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2(元);A商品应分摊的销售收入=100×[100÷(100+20)]=83.3(元);C商品应分摊的销售收入=100×[20÷(100+20)]=16.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6×25%=5.4(元);税负总额=5.18+0.52+5.4=11.1(元)
【筹划结果】取得100元的销售额,可降低的税收负担为4.43(15.53-11.1)元。
【案例5-1】某商场采取“买一赠一”形式促销A商品。A售价为100元,成本60元。对于赠品,企业有两种方案,一是外购商品B,市场价格20元,采购成本15元。二是自制商品C,市场价格20元,成本15元。
(二)赠送自制与外购商品的纳税分析
二、“满额返送”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1、发放消费券时:无明确规定,不做销售处理
2、使用消费券时
消费者使用消费券抵免部分商品价格,实质上是相当于享受了一定的价格折扣。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商品采用折扣方式时,将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且分别注明时,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价格缴纳增值税。
视为“销售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就可以进行扣减
(一)“满返”促销的纳税分析
(二)“满减”促销中的纳税分析
“满返”促销使顾客获取了第二次消费时的折扣期权
第二节 “赠送”促销的税收筹划
第二节 “赠送”促销的税收筹划
【案例5-2】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活动期间推出“购物满100,返还20元本商场购物券”的活动。假设该商场销售的商品平均成本率为60%。即,标价为1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
【筹划操作】商场将“满返”规则更改为“满减”,即“购物满100,减现金20元,直接冲减商品价格”,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表5-2 满额返现税收筹划前后的现金流比较 单位:元
(三)“满返”与“满减”的纳税比较
比 较 销售 现金流入 纳税义务 现金 流出 净现金
流入
增值税 城建与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 税负总额 满返(筹划前) 100 4.6 0.46 8.74 13.80 20 66.20
满减(筹划后) 80 2.3 0.23 4.37 6.90 0 73.10
三、“赠送服务”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一般不必缴纳流转税。但购入该项服务中所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或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项目。
企业所得税:不必进行专门的会计或纳税处理。但购买相关服务的支出,可以进行正常的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若企业所提供服务与商品销售存在从属关系,即构成混合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这一混合销售行为除外);如果所赠服务与商品销售不构成从属关系,则只需要考虑该服务项目的纳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上处理
(一)
提供服务为外包时
(二)服务为自供时
第二节 “赠送”促销的税收筹划
第二节 “赠送”促销的税收筹划
【案例5-3】某商场(一般纳税人)推出购物满100元免费送货的促销活动。送货由商场承担或外包,成本均为20元。假设该商场销售的商品平均成本率为60%。
方案一:送货服务由商场自行承担时,不会增加商场的销售收入,只是成本相应增加 。
方案二:送货服务由商场外包专业运输公司承担,如果可以拿到专业的运费发票,可以增加9%的进项增值税。
表5-3 赠送外购和自供服务的税负比较 单位:元
【筹划剖析】通过上表的比较可以发现,外购的服务进行赠送的税负总额略低。(目前,外购服务可以按照9%的比例抵扣进项增值税)
【筹划操作】如果外包的成本与自己提供基本相同,优先选择将服务外包出去。
【筹划结果】在本案例中,每销售100元的商品,将所赠服务外包出去,可以节省1.36元(即:8.80元-7.44元)的税款。
比较 增值税 城建与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 税负总额
赠送服务(自运) 4.6 0.46 3.74 8.80
赠送服务(外运) 2.95 0.295 4.19 7.44
四、“加量不加价”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案例5-4】某商场对电饭煲进行促销,标价100元,成本60元。将该电饭煲,增加一个内胆,售价不变。所增加内胆价值20元,成本15元。
【筹划剖析】在这一促销中,销售方企业所获得的销售收入不变,但销售成本随之增加。
应纳增值税=100÷(1+13%)×13%-(60+15)÷(1+13%)×13%=2.87(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87×(7%+3%)=0.29(元)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1+13%)-(60+15)÷(1+13%)-0.29=21.8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83×25%=5.46(元);税负总额=2.87+0.29+5.46=8.62(元)
【筹划操作】如果被认定为“赠送商品”,特别是该项商品如果为外购,就会被要求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并导致企业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金都有增加。
“加量不加价”:企业只须按照销售价格缴税即可
---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变而进项税额增加,降低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由于销售成本增加而增加了税前成本增加。
---通过捆绑销售的形式避免了被认定为赠送,降低了企业所得税负担。
第二节 “赠送”促销的税收筹划
第二节 “赠送”促销的税收筹划
五、赠送商品、返购物券、赠送服务、加量不加价的纳税比较
(一)四种促销方式的纳税义务分析
方案一:赠送商品,赠品为外购。
方案二:赠送商品,赠品为自制。
方案三:直接返购物券。
方案四:免费送货上门,由本商场承担运输。
方案五:免费送货上门,由商场外包给专业公司承担运输。
方案六:加量不加价。
实质上都属于“赠送”性促销
促销 形式 增值税 城建及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 税负 总额 税负
位次
销项税 进项税 应纳 税金 含税 收入 含税 成本 应纳 税金 方案1 13.81 8.63 5.18 0.52 100 75 9.83 15.53 1
方案2 13.81 8.63 5.18 0.52 120 75 5.4 11.1 3
方案3 11.5 6.9 4.6 0.46 100 60 8.74 13.8 2
方案4 11.5 6.9 4.6 0.46 100 60 3.74 8.8 4
方案5 11.5 8.55 2.95 0.295 100 80 4.19 7.44 6
方案6 11.5 8.63 2.87 0.29 100 75 5.46 8.62 5
表5-4 六种“赠送”促销方式的比较(单位:元)
第二节 “赠送”促销的税收筹划
第二节 “赠送”促销的税收筹划
(二)六种促销方案的纳税差异分析
同等条件下,六种“赠送”促销方式的税收负担从高到低依次是:
〉 〉
〉 〉 〉
(1)赠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尽量选择不用视同销售的;
(2)赠品的成本是否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金。尽量能产生进项;且进项税率越高越好;
(3)赠品成本是否可在当期抵扣,从成本项目看,成本低的企业所得税少;
(4)赠品对所得税计税成本的影响。可税前扣除的越多越好。
赠送商品(自制)
加量不加价
赠送商品(外购)
返购物券
送服务(自制)
赠送商品(自制)
促销关键:“销项少”、“进项多”、“扣除多”
第三节“折扣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一、“折扣销售”与“现金折扣”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表5-5 折扣销售不同发票处理方式的税负比较 单位:元
如果将折扣额开在同一发票,销售方企业的各项应纳税收(包括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都远小于将折扣额开在不同发票。
(一)折扣销售的纳税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商业折扣)
“金额”栏
价格折扣
【案例5-5】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推出购物满100元,可以享受八折优惠。商场销售的商品平均成本率为60%。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筹划剖析】
折扣额与销售额 增值税 城建与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 税负总额
开在同一发票(方案1) 2.3 0.23 4.37 6.9
另开发票(方案2) 4.6 0.46 8.74 13.8
第三节“折扣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筹划结果]该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的影响,但在对方享受折扣时降低了销项增值税。
(1)当对方在20天之内付款时:全部价款=4.85(万元);销项增值税=48 500×13%=6305(元)
(2)当对方在20天之后付款时: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4.85 +0.15 =5(万元);销项增值税=50 000×13%=6 500(元)
(二)现金折扣的纳税方式: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应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纳税。(销售折扣)
[案例5-6] 某企业销售产品,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金额为5万元,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40天,如果对方可以在20天内付款,将给予对方3%的销售折扣,即1500元。由于企业采取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按照5万元的销售额计算销项增值税,即:
销项增值税=50 000×13%=6 500(元)
现金折扣在本质上属于企业的理财费用
二、第二件半价及其纳税方式
经济性质:相当于允许消费者以1.5倍的价格购买两件商品,因此相当于对商品进行了价格上的折扣,其税收政策处理,应与折扣销售相同。
能迅速地提高销售量
“第二件半价”是指购买第一件商品后,第二件商品以半价进行销售的促销方式。
第三节“折扣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第三节“折扣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三、 打折、满减、第二件半价三种促销方式的选择
“充分折扣率”:纳税人可以按照消费全额,享受到商家提供的折扣。
1. 对于折扣销售:
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推出购物满100元,可享购物75折的活动。假设某顾客购买了100元的电话机,则该商场应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并按以下方法计算应缴税费:
含税销售额=100×0.75=75(元);应纳增值税=75÷(1+13%)×13%-60÷(1+13%)×13%=1.73(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3×(7%+3%)=0.17(元);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5-60)÷(1+13%)-0.17=13.1(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3.1×25%=3.28(元);税负总额=1.73+0.17+3.28=5.18(元)
“非充分折扣率”:消费者的全部消费额中,只有满足条件的部分,才可以享受到折扣。
(一)“充分折扣率”与“非充分折扣率”
(二)充分折扣率下的比较
第三节“折扣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2. 对于“满减”促销:
某商场推出购物满100元,返还25元现金的活动。假设某顾客买了100元的一部电话机。则:含税销售额=100-25=75(元);应纳增值税=75÷(1+13%)×13%-60÷(1+13%)×13%=1.73(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3×(7%+3%)=0.17(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5-60)÷(1+13%)-0.17=13.1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3.10×25%=3.28(元);税负总额=1.73+0.17+3.28=5.18(元)
3. 对于第二件半价:
某商场开展全场“第二件半价”的活动。某电话机标价80元,则第二件只需支付40元。已知一部电话机的成本为48元。应税销售收入=80+80×0.5=120(元);应纳增值税=120÷(1+13%)×13%-96÷(1+13%)×13%=2.76(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76×(7%+3%)=0.28(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20-96)÷(1+13%)-0.28=20.9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0.96×25%=5.24(元);税负总额=2.76+0.28+5.24=8.28(元)
因销售了两部电话,因此平均一部电话所承担的税负为4.14元(即:8.28元÷2)。
1.对于折扣销售: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活动期间推出购物满100元,享受75折优惠的活动。假设顾客消费原价160元的商品,商品成本为96元。
2. 对于“满减”促销: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活动期间推出购物满100元,返还25元现金的活动。假设顾客消费原价160元的商品,商品成本为96元。
3. 对于第二件半价:某商场开展促销活动,全场“第二件半价”,假如买一部单价80元的电话机,第二件半价,其中每部电话机成本为48元。假如顾客买2部电话机,共消费120元,成本为96元。
(三)非充分折扣率下的比较
促销方式 原价(无促销时的销售额) 促销活动中给的销售额 应纳税金 净现金流入
增值税 城建及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 小计 折扣销售 160 120 2.76 0.28 5.24 8.28 111.72
满减 160 135 4.49 0.45 8.52 13.46 121.54
第二件半价 160 120 2.76 0.28 5.24 8.28 111.72
表5-6 折扣销售、满减和第二件半价的税负和现金流比较(单位:元)
第三节“折扣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第四节“积分返利”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一、积分返利的纳税分析
(1)商品兑换:
实质上属于“商品赠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上与“买赠”相同。
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对消费者累积消费达到一定标准的,按照其所消费得积分赠送相应的礼品,所获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授予积分时:无明确规定
(二)兑换积分时
(2)积分换购
实质上属于“打折销售”,纳税处理上与“打折销售”相同。
进一步刺激消费
第四节“积分返利”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二、积分赠品和积分换购的税负比较与分析
【筹划操作】由于“积分换购”的税负较低,促销中应首选这一形式。
【案例5-7】某商场进行积分促销活动。在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顾客每次消费满100元可得20积分,所赠积分可以在2021年9月30日之前使用,1积分可抵1元购物款,或可选择以20积分获赠市场价格20元的礼品(成本15元)。假设该商场销售的商品平均成本率为60%。某顾客在2021年7月30日购买了100元的商品,并在9月30日使用全部积分进行换购。
促销形式 纳税环节 增值税 城建及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 税负总额
积分赠品 授予积分 4.6 0.46 8.74 13.8
兑换积分 0.58 0.06 1.09 1.73
总税负 5.18 0.52 9.83 15.53
积分换购 授予积分 4.6 0.46 8.74 13.8
兑换积分 -2.3 -0.23 -4.43 6.96
总税负 2.3 0.23 4.31 6.84
第五节“以旧换新”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一、以旧换新的纳税方式
增值税:应该按照新商品的价格,以商品抵扣前的价格计税,开具普通发票 。同时,可以用所收取的旧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销售新商品的收入确定销售收入,以抵扣前的全价进行计税;而回收的旧产品应作为购进商品进行处理。
第五节“以旧换新”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二、以旧换新的税收筹划
企业销售商品时扣减的销售额得不到扣减;
许多零售企业购入旧货的行为也没有能够增加相应的进项增值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颁布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会承担相对较重的税负。
筹划方向:企业可以考虑设立独立核算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专门回收旧货。
财务处理:消费者将旧物卖给废旧物资公司,而后再由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将旧货按回收价销售给商业企业,以抵扣部分进项税额。
【案例5-8】某商场促销活动,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空调,已知空调的销售价格为3 000元,可抵扣增值税的各项购入价值为1 000元。某顾客的旧空调被作价500元,从销售额中扣除。但该顾客无法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增值税率为13%。
【筹划剖析】由于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者获得的旧货抵偿款,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增值税销项税额=3 000÷(1+13%)×13%=345.13(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 000÷(1+13%)×13%=115.04(元)
应纳增值税=345.13-115.04=230.09(元)
第五节“以旧换新”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第五节“以旧换新”促销中的税收筹划
【筹划结果】进行以上操作之后,该商场纳税义务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3 000÷(1+13%)×13%=345.13(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15.04+500×13%=180.04(元)
应纳增值税=345.13-180.04=165.09 (元)
企业可节约增值税相当于旧货折价金额的13%。
【筹划操作】商场将回收部门分立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专门回收旧货。消费者先将旧货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以3 000的价格购买新货。商场以3 000元的价格实现销售,同时以500元的价格买入旧货。
思政窗
2021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北京、广州、天津、重庆五个城市率先开展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对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3月23日,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决定实施2022年“以旧换新”汽车购置奖励项目。自2022年3月20日(含)起,消费者通过“以旧换新”方式在参与活动的357个企业的476家门店处购买符合条件的小汽车并完成注册登记,可申请政府奖励资金。其中购买燃油车价格在30万元(含)以上奖励5000元、30万元以下奖励3000元。购买新能源汽车统一奖励5000元。
新政还对“个人申请”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一是拥有登记在本人名下的粤 B 车牌小汽车,二是要将旧车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
此外,在车辆要求方面,所购车辆必须是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燃油小汽车或新能源小汽车;所购车辆必须是新车,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营运车辆及特种车辆不在奖励范围。
要求:结合材料,分析国家鼓励使用绿色智能产品以旧换新的政策给企业提供的税收筹划机会。
按照财税[2006]33号文件,该企业每销售一个该礼盒,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21 000×20%=4 2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1 000×13%=2 730(元)
如果只销售手表,不用礼盒,则企业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20 000×20%=4 000(元)
应纳增值税=20 000×13%=2 600(元)
第六节 消费税应税产品的“成套”销售时的税收筹划
一、“成套”环节后移


[案例5-9] 某厂生产并销售高档手表。该企业计划推出礼品装,礼盒中包括一只手表,以及一只化妆盒。其中该型号手表原来的单价为20 000元(不含税价),化妆盒为外购,外购成本为每只1 000元(不含税价)。该礼盒售价为21 000元。
两种方案比较,销售礼盒时,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增加(名义上增加的1000元即是采购化妆盒的成本),增值税也可以认为没有增加(因为按成本价销售时,销项增值税等于进项增值税),但消费税负担增加了200元。
但是出于营销上的考虑,该企业又希望能够通过这一方案刺激市场上的销售。
消费税大量税目采取单环节课征制度,除金银首饰、钻石等少数商品在零售环节征收、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外,其余均只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一个环节征税。因此,避开了出厂环节,就避开了纳税环节。
[筹划结果]企业可以避免就包装盒的价格缴纳消费税,降低了200元(即:4 200元-4 000元)的消费税纳税义务
[筹划操作]该企业可以将“成套”环节安排在出厂之后
第六节 消费税应税产品的“成套”销售时的税收筹划
二、提高销售价格
(1)分别销售A和B时,企业的税后毛利可通过以下步骤计算:企业每销售一件A和B的生产成本=(100+50)×40%=60(元);企业销售一件A需缴纳的消费税=50×10%=5(元);企业销售一件B需缴纳的消费税=100×20%=20(元);企业的税后毛利=150-60-5-20=65(元)
(2)成套销售A和B时,企业应适当提高总售价。假设提高后的总售价为X。这时,企业销售一套产品的成本=60元;需缴纳的消费税=20%X;税后毛利=X-60-20%X
因此,应有X-60-20%X≥65,即X≥156.25元。
只有当企业能够将A、B套装的出厂价提高到156.25元以上时,成套销售对于企业来讲才是有利可图的。
一般而言,套内不同消费品适用税率的差别越大,或套内低税率产品的比例越高,成套销售就会增加更多的税负,企业因此需要更多地提高销售价格。
[案例5-10] 某企业生产的 A和B均应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税率分别为10%和20%。两种产品的成本(不含各种费用)均占产品销售收入的约40%。如果该企业考虑将价值50元的A与价值100元的B组合成礼盒销售,礼盒应定价为多少?
[筹划剖析]
[筹划操作]
***本章小结***
1. 企业采购固定资产,可能从以下三方面获得税收筹划收益: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政策;投资特定国产设备可以部分抵免投资当年的所得税;进口特定设备的退税政策。
2. 目前企业实行“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代销”中纳税人身份的不同还会导致不同的税收筹划效果。如果委托双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买断方式代销条件下,会发生委托方部分税负向受托方转移的情况。因此,受托方可以要求委托方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偿,使双方能够分享买断代销方式下税收筹划收益。

***本章小结***
3.“满额返送”促销,包括“满额减现金”和“满额返券”两种形式。在“满返”促销中,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对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返券购买”的货物金额,可以作为折扣额在总销售额中扣减。在“满减”销售方式下,商家为消费者扣减的销售额,可以视为企业对消费者的“销售折扣”。因此,只要销售方能够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就可以进行扣减。
4. 企业采用“加量不加价”促销方式,只须按照销售价格缴税即可:在计征增值税时,销项税额不变而进项税额增加,由此降低了增值税;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由于增加了税前成本,且这种促销手段通过捆绑销售的形式避免了被认定为赠送,由此降低了企业所得税负担。

5. 在折扣销售(商业折扣)中,只有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注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中,才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如果仅仅是将折扣金额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或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
6.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仅限于对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仅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而且还应对用于折扣的实物按照增值税条例中“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项目,计算征收增值税。

***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7.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但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修改销售合同实现税收筹划。
8. 第二件半价方式销售相当于对商品进行了价格上的折扣,其税收政策处理应与折扣销售相同。
9. 与满额返券类似,“积分返利”促销方式相当于授予了顾客获赠期权,或在下次购买商品时的折扣期权。因此这种促销方式的纳税义务,也应按照发放积分和兑换积分两个环节分别考虑。

***本章小结***
10. 通过“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企业的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企业可以考虑设立独立核算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专门回收旧货。在财务处理上,消费者将旧物卖给废旧物资公司,而后再由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将旧货按回收价销售给商业企业,以抵扣部分进项税额。
11. 企业在销售成套消费品时,可以考虑避开出厂环节,通过将“成套”环节后移,避免成套消费品中非消费税应税产品缴纳消费税,从而降低流转税负担。
12. 对于一些市场需求具有一定刚性的消费品来讲,可以通过适当提高销售价格的方法弥补企业增加的税收负担,即所谓“税负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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