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个人资本资产运作中的税收筹划 课件(共45张PPT)-《税收筹划(第三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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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个人资本资产运作中的税收筹划 课件(共45张PPT)-《税收筹划(第三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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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5张PPT)
税收筹划(第三版)
税收筹划(第三版)
个人资本资产运作中的税收筹划
14
第 章
教学要点
1.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认定中的税收筹划
2. 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
3. 职工集资利息与工资的统筹安排
4. 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筹划
5. 股票回购帮助个人实现税收筹划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认定中的税收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认定中的法律规定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只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该纳税人必须是外籍人员、华侨或港、澳、台同胞;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
纳税人承担的义务
纳税人身份法律规定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认定中的税收筹划
1.2019年1月1日起,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积住满183天的,需根据前六年在中国居住的情况来定夺(财税2019年第34号文)。
2.如果某人是外籍华人、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他可以调整在华天数,突破临时离境的条件,避免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规避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仍需关注国际税收协定相关内容,如“对于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为常设机构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应按照协定中的”非独立劳务“条款和国内税法进行处理;对于涉及为缔约国对方政府提供服务的,按照协定中”政府服务“条款来确定免税。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认定中的税收筹划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认定中的税收筹划
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住满183天,是否需就其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非如此!《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累积住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累计住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计算。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认定中的税收筹划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认定中的税收筹划
专栏14-1
体坛明星的税务“迁徙”
在西方,富人称个人所得税为“罗宾汉税种”,意思是说个税就像侠盗罗宾汉一样“劫富济贫”。实际上,高收入人群往往会采取花样百出的方式避税。这种现象在体育界尤为突出。
比如,卡马乔被欠薪?错了。因为这位中国国家足球队的西班牙籍主教练,为了避免在西班牙支付高额税金,希望中国足协以人民币而非欧元支付他和自己团队的薪水。但偏偏在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是薪水要用欧元支付,中国足协只好重新走程序,虽然赞助方的资金早就到位,但是卡马乔还是迟迟收不到。
为逃避本国的高额税费,移居到税率较低的国家居住,是体育明星们普遍采用的避税方法。比如德国,高收入赋税达48.5%,最高时曾达到51%,很多体育明星选择邻国做“避税地”,将家安在卢森堡或比利时。享受这些国家的低
税率也有相关规定,比如必须住满多少天等,所以,很多球员就选择每天开车甚至骑自行车回德国参加训练和比赛,反正欧洲“小而统一”。摩纳哥,由于取消了“几乎所有直接税收”,是大批体育明星避税的天堂。前德国网球明星贝克尔、网坛高手海宁等就是其中的代表。土生土长的德国车王舒马赫则选择了瑞士,因为瑞士不承认赛车运动,而且外国居民税收数目仅取决于其所有房产的租赁所得费用,而与他们的全球范围内的收入无关。F1车手阿隆索、库尔特哈德等人,也纷纷定居瑞士,他们的目的不仅是瑞士美丽的风光,更重要的在于当地少得可以忽略的税收。
2005年底,英超惊爆新闻,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发现阿森纳俱乐部涉及近1200万英镑的逃税。这其中包括,亨利每年避税7万英镑,温格11.8万英镑,博格坎普4.5万英镑。《泰晤士报》则称,阿森纳逃税是为保障球员和经纪人从俱乐部获得的收入不会因为交税而下降。为此阿森纳建立了很多本土以及离岸公司,每年通过这些公司将一部分资金转入球员腰包,以逃避在英国交税。这一做法让部分高薪球员的避税率达到40%。这种做法在英超很普遍。
税款的待遇。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认定中的税收筹划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认定中的税收筹划
税率甚至会影响一名球员的转会去向——球员在选择东家时,不只考虑球队打法是否适合,还包括税率。比如英国,从2010年4月起,对年收入高于37400英镑的高收入人群,个税税率从40%涨至50%。几乎所有职业球员的年薪都超过了这个数,俱乐部如果要保证既定的税后周薪,就需要额外多支付20%的费用。
从俄超转会至阿森纳的阿尔沙文就是此项政策的“受害者”之一。阿尔沙文拿着周薪高达8万英镑的合同来到了伦敦,尽管这个合同要比他在俄超效力时丰厚得多,但他实际拿到的工资甚至比过去少。因为在英国,阿尔沙文要拿出周薪的一半来交税,而他在俄罗斯只需要交13%的税。
意大利最高个人税率在43%封顶,加上一些其他的税,球员最终拿到的大概也是税前的一半。AC米兰主席加利亚尼就曾抱怨,对于卡卡所要求的税后工资,米兰所要实际付出的价钱比皇马多得多,因为,虽然西班牙的最高税率也是43%,但西班牙实行双轨制,外籍球员在本国的前5年可享受单一税率24%,5年后再以43%的税率征收。这无疑使得西甲在引进外籍球员时更具竞争力,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近年来大牌明星纷纷前往西班牙的原因。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认定中的税收筹划
NBA球星邓肯则采用不在美国本土定居的方式以求少缴税款。进入NBA没有多久,邓肯就拿下自己第一座总冠军奖杯,收入也是随之年年攀升。为了少缴纳税收,邓肯跟他的故乡——美属维尔京群岛政府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要求邓肯每年参加3个官方的广告活动,连续15年,以提高加勒比海地区的知名度,邓肯可以少缴税,维尔京群岛则可以借助邓肯的个人影响力发展当地旅游业。跟在美国本土需要缴纳的巨额税收相比,美属维尔京群岛上的税收可以低至忽略不计。除了收入得到保障,邓肯自己的公司——T.D有限公司在体育酒吧业务和出口贸易上同样享受到了低额税款的待遇。
国内税收也是NBA球员需要考虑的。因为美国各个州的税率不同,比如新泽西的税率就低于底特律,在两支球队给出类似薪水时,球员就有可能选择税率低的城市。
资料来源:1.申熙:看体坛明星如何避税:国足教练不要欧元要人民币,2012年10月19日《经济观察报》;2.金鑫:体坛明星避税有高招,深圳商报2010年04月24日。由本书作者进行了编辑整理。
第二节 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
一、个人收入捐赠的税收规定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法所称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节 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进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3.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居民个人可自行决定在各项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第二节 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
二、已经被代扣税款的所得用于捐赠,可申请退税
【案例14-3】2020年4月,中国公民王先生因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期限1个月以内),取得该公司分配的红利20 000元。该公司在发放红利前为持股者代扣个人所得税。当月,他又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项目捐款8 000元。
【筹划操作】依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王先生的捐赠额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于发放红利的上市公司已经为其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王先生需要计算可以退还的个人所得税,并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二节 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
第二步,应计算王先生的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即:
税前扣除限额=25 000×30%=7 500(元)
【筹划剖析】
第一步,应将王先生的20000元税后所得换算为税前所得。
(1)根据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税的计算过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公式:
税前应纳税所得额=税后所得÷(1-税率)
(2)根据以上公式,可以得出王先生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为:
税前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25000元
第二步,应计算王先生的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即:
税前扣除限额=25000×30%=7500元
也就是,说王先生的捐赠不超过,7500元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500元(即8000-7500)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步,计算王先生2019年5月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7500元的税前扣除部分从王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那么:
应纳税所得额=25000-7500=17500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17500×20%=3500元  
第四步,根据以上计算,我们还可以知道,该上市公司已经为王先生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为:
已代扣个人所得税=25000×20%=5000元
第五步,我们可以得出,王先生可以获得的退税,即:
可获退税额=5000-3500=1500元
【筹划结果】王先生可获退税1500元。
第二节 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
【特别提示1】纳税人在捐赠中进行税收筹划,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纳税人的捐赠必须是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的,而且捐赠的方向应满足有关的要求,同时,纳税人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捐赠凭证。
【特别提示2】以上运用资本项目所得进行捐赠中的税收筹划方法,也同样适用于其他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节 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
【筹划操作】
依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赵先生的捐赠额,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于其所在单位已经为其代扣了个人所得税,赵先生需要计算可以退还的个人所得税,并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案例14-4】赵先生是某企业的管理人员,其所在公司每月为其代扣代缴个税。赵先生的工资薪金适用每月5000元的费用扣除。2020年2月,赵先生取得税后的工资薪金所得10000元,而后通过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项目捐款5000元。
第二节 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
【筹划剖析】
第一步,应将赵先生的10000元税后所得换算为税前所得。
(1)根据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计算过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公式:
税前应纳税所得额=(税后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边际税率)
(2)为确定赵先生所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我们可以根据综合所得的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换算出有关税前应纳税所得与税后所得的关系。  
(3)由于赵先生的10000元收入中,包括有5000元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因此,赵先生的税后所得额为5000元,那么,赵先生的边际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4)将以上数据代入前面的公式,可以得出:
赵先生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为
税前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210)÷(1-10%)=5322.22元
当然,如果赵先生所在单位向职工提供工资条也可以直接从工资条看出单位为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步,应计算赵先生的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即:
税前扣除限额=5322.22×30%=1596.67元
也就是说,赵先生的捐赠不超过1596.67元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3403.33元(5000-1596.67)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步,计算赵先生2020年2月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1596.67元的税前扣除部分,从赵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那么
应纳税所得额=5322.22- 1596.67 =3725.55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 3725.55 ×10%-210=162.56元
第四步,根据以上计算,我们还可以知道赵先生所在的单位已经为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为:
已代扣个人所得税=5322.22-5000=322.22元
第五步,我们可以得出赵先生可以获得的退税,即:
可获退税额=322.22-162.56=159.66元
【筹划结果】赵先生可获退税159.66元。
第二节 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
第二节 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
三、捐赠超过扣除限额时可以分期捐赠
【案例14-5】2020年3月,中国居民赵某以每份218元的价格转让持有的企业债券500份,发生相关税费870元,债券申购价每份200元,申购时支付相关税费350元。同月,赵某通过民政部门进行了4000元的捐赠。按照规定,赵某的该项捐赠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赵某当月:
扣除捐赠支出前的应纳税所得额=(218-200)×500-870-350=7780元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7780×30%=2334元
扣除捐赠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7780-2334=5446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446×20%=1089.20元
本例中,赵某虽然捐赠了4000元,但按照规定的扣除限额只能够在税前扣除2334元, 差额1666元仍应纳税。
第二节 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
【筹划剖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财产转让所得采取的是按次课征的方式。与此相对应,纳税人捐赠时的税前扣除限额,也是按次计算的。赵某完全可以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1666元,推迟到下次捐赠,或其他财产转移收入实现时在再进行捐赠,以实现税前扣除的目的。即,捐赠将分为两步进行,该次财产转让所得捐赠其中的2334元(全部允许税前扣除),下次捐赠剩余的1666元。
【筹划操作】赵某本月仅按照限额进行捐赠,次月从2万元的劳务报酬所得中,捐赠其余1666元,则:
(1)赵某的劳务报酬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20000 × (1-20%)=16000(元)
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6000 ×30%=4800(元)
实际发生捐赠支出1666元小于4800元,均可税前扣除。
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0-1666) ×20%=2866.8(元)
因此,赵某两次所得共纳税=1089.2+2866.8=3956(元)
(2)而进行筹划操作之前,赵某此次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0 ×20%=3200(元)
两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089.2+3200=4289.2(元)
【筹划结果】赵某两次收入应纳税额从4289.2元降低到3956元,减少了333.2元。
第二节 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
【案例14-6】李先生2020年7月起,出租市内门面房一套,月租金收入10625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当月,李先生通过民政部门进行了5000元的捐赠。按照规定,李先生该项捐赠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李先生当月:
扣除税前捐赠支出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0625×(1-20%)=8500(元)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8500 ×30%=2550(元)
扣除捐赠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8500-2550=595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950 ×20%=1190(元)
本例中,李先生虽然捐赠了5000元,但按照当月的扣除限额,只能够在税前扣除2550元,差额2450元仍需纳税。
第二节 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
四、所得项目与扣除限额的统筹规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捐赠超过扣除限额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纳税人为了避免既要捐赠又要纳税的尴尬,还可以采用的方法就是:在不同的个人所得项目之间进行筹划。
【案例14-7】孟女士2020年1月,通过中国境内的民政部门进行了3000元的捐赠。当月,孟女士有6000元的工资收入,还有10000元的彩票中奖所得(不适用免税规定)。按照规定,孟女士的该项捐赠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于中奖所得已经被代扣了20%的个人所得税,孟女士选择从工资中捐赠3000元。
工资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6000-5000)×30%=300元
孟女士应纳税所得额=6000-5000-300=700元
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700×3%=21元
再加上中奖所得中已经被代扣的税款,孟女士应纳税合计为
应纳税额10000×20%+21=2021元
第二节 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
第二节 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
[筹划操作]孟女士可以分两步进行税收筹划:第一,分别计算工资薪金收入与彩票中奖所得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第二,当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时,考虑使用分期捐赠等方法,力争更多的税前扣除;当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时,选择充分利用哪一项所得的扣除限额。
即:假设实际捐赠额=I。
第一步:工薪收入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A;中奖所得的税前扣除限额=B。
第二步:如果I>A+B,则需继续运用分期捐赠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如果I<A+B,则全部捐赠在税前扣除,但需要具体选择捐赠额在各项所得中分配:是在工资收入中扣除A,在中奖所得中扣除I-A,还是在中奖所得中扣除B,在工资收入中扣除I-B。
第二节 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
【筹划剖析】
(1)计算工资收入的税前扣除限额。
扣除捐赠支出前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5000=1000元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00×30%=300元
(2)计算彩票中奖所得的税前扣除限额。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规定,公民个人的彩票中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就全部所得按照20%的税率纳税。
扣除捐赠支出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000×30%=3000元
(3)孟女士捐赠扣除限额:
捐赠支出全部税前允许扣除额=300+3000=3300元
3300>3000元,实际捐赠额所有捐赠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
【筹划结果】该案例共分析了孟女士的三种纳税方法:一是在筹划前,只利用汽车租赁收入中的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2021元;二是充分利用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扣除限额,尚未扣除的部分在偶然所得中扣除应纳税1481元;三是充分利用偶然所得中的扣除限额,尚未扣除的部分在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应纳税1430元。第三种方法的税收负担最低
第二节 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
(4)孟女士可以有两种方法:将捐赠额在两项所得之间进行分配。
一是充分利用工资薪金收入中的扣除限额,即从工资中捐赠300元,其余2700元从偶然所得中捐赠。这时:
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300=700元
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700 × 3%=21元
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2700=7300元
偶然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7300×20%=1460元
孟女士应纳个人所得税=21+1460=1481元
二是充分利用偶然所得中的扣除限额,即从偶然所得中捐赠3000元,工资收入不再列支捐赠支出。这时: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
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3%=30元
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000-3000=7000元
偶然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20%=1400元
孟女士应纳个人所得税=30+1400=1430元
显然,孟女士应选择后一种方法,充分利用偶然所得的扣除限额。
思政窗
2020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这一“全额扣除”的规定,不受个人所得税法对于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的限制,体现了财税政策对于社会重要关切的支持力度,既符合我国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要求,也体现了实施求是、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
例如,之前规定捐赠人进行税前扣除的条件,一是通过境内依法设立或登记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此次根据现实需求,规定个人直接向医院进行捐赠,若符合上述条件,也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同时,按照《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及相关规定,捐赠现金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额;捐赠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其中,市场价格将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捐赠相关制度规定的办法评估,并经捐赠人确认同意后确定。居民个人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同时,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要求:请根据以上资料,分析个人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是如何实现其政策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相统一的。
第三节 职工集资利息与工资的统筹安排
同一个纳税人,从同一处取得的不同项目所得,税率不同,如果统筹规划,完全可以实现税收筹划
【案例14-7】某企业有500名员工,人均月工资3000元,当年向职工集资人均10000元,年利率6%,年终向职工支付集资利息时,企业应为职工代扣个人所得税,即: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100000×6%×20%=60000万元
【筹划操作】根据前文分析,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边际税率低于20%,应设法将集资利息转化为工资收入。
【筹划剖析】假设企业将职工集资利率降为3%,同时,将减少的集资利息转化为职工工资,那么:
利息转入工资总额=500 ×100000 ×3%=1500000元
集资利息减少纳税=500 ×100000 ×(6%-3%) ×20%=300000元
如果将降低的税负转入职工工资,则职工工资总额将增加3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
职工工资增加总额=1500000+300000=1800000元
每人每月增加额=1800000 ÷500 ÷12=300元
假设企业职工工资绝对平均,增加每月这300元后,尚不足5000的费用扣除,不必纳税。即使对于企业中相对收入较高者,增加300元的工资总收入超过5000的费用扣除标准,而需要纳税,只要适用的边际税率低于集资利息税率,其总税负也会下降。
第三节 职工集资利息与工资的统筹安排
第三节 职工集资利息与工资的统筹安排
[特别提示]
采取该方案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如果集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出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
二是对于收入较高的职工,如果其工资薪金所适用的税率接近或高于集资利息所适用的税率,就应该慎重使用这一方法,避免增加纳税人税负。
图14-1个人转让住房的纳税规定
一、有关转让时间的个人所得税和流转税筹划
第四节 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筹划
【案例14-9】赵女士2017年12月购买一套商品房(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价值40万元,属于普通住房。2019年9月,赵女士的女儿升入初中,为方便女儿上学,赵女士一家在女儿学校附近租了一套住房。同时,将原有住房以80万元出售。根据现行税法,赵女士出售购入不足2年的住房,需承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
应纳增值税及附加=[80÷(1+5%)]×5%×(1+7%+3%+2%)=4.27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0-40-4.27)×20%=7.146万元
【筹划操作】对照前述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赵女士出售住房时,如果持有时间超过2年,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持有时间超过5年,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筹划结果】按照以上税收筹划操作,如果赵女士将售房时间推迟3个月,就可以节4.27万元增值税及附加;如果可以推迟到2022年12月之后,还可以进一步降低7.14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赵女士将房屋出租,还可以取得3年的房租。当然,还要考虑房价的波动。
第四节 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筹划
第四节 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筹划
二、有关转让价格与扣除项目
有关转让价格的规定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第四节 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筹划
有关扣除项目的规定
房屋原值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合理费用
——商品房,以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为原价。
——自建住房,以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为原价。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以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原价。
——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价,包括原购公有住房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共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原价,详见书四点注明。
三、“无偿赠与”不是税收筹划良方
1)受赠人:不能取得发票
再次转让房产时的个人所得税
房屋瑕疵不受保护
2)赠与方:无权追讨价款
第四节 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筹划
第五节 股票回购帮助个人实现税收筹划
一、股票回购操作及其影响
概念: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举债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不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按照股票回购的地点不同
场内公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于任何潜在的投资者,按照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回购。
场外协议收购是指股票发行公司与某一类(如国家股)或某几类(如法人股、B股)投资者直接见面,通过在店头市场协商来回购股票的一种方式。
第五节 股票回购帮助个人实现税收筹划
股票回购的影响
(1)提高每股收益。当公司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的总量一定时,股份数量的减少将带来每股收益的增加。
(2)稳定或提高公司股价。提高或稳定股价,是上市公司提升公司形象、维护股东信心,乃至开拓销售市场、顺利获得各种融资支持的重要因素
(3)提升公司再融资能力。股价的稳定,乃至股价的上升,不仅提升了股东的信心,也是公司向市场发出的积极信号,潜在的股东、银行等各方面,都会受到积极的暗示。
(4)防止兼并与收购。股票所附带的各项公司权益,使得公司的竞争对手或其他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掌握对公司的控制权。
二、股票回购的税收影响
如果不考虑税收和交易成本的因素,公司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或者从股东手中回购股票,都可以向股东进行分配。
但对于股东而言,这两种形式的收入,可能会面临不同的税负:如果是股票转让收入(股票回购实际上是股东将所持有的股票转让给企业),则属于资本利得收入,在很多国家是可以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率的。
也就是说,如果股东面临的税收制度对资本利得的税率低于股息收入,那么股票回购就可以帮助股东降低纳税义务。
第五节 股票回购帮助个人实现税收筹划
第五节 股票回购帮助个人实现税收筹划
三、股票回购的适用范围
现行《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法》第74条还规定了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情况。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章小结***
1.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税收负担较低,外籍人员、华侨或港澳台同胞,可以调整自己在华的天数,避免使自己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捐赠中,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首先是充分利用个人收入捐赠的免税规定;其次是已经被代扣税款的所得用于捐赠可申请退税;再次是捐赠超过扣除限额时可以分期捐赠;最后是可以将所得项目与扣除限额的统筹规划。
3.纳税人通过对企业支付的集资利息和工资薪金收入统筹规划,可以实现税收筹划。从边际税率角度考虑,当职工月工资较低时,应设法将集资利息转化为工资;而当月工资收入较高时,应设法将工资收入转化为集资利息。
4.个人转让房产时进行的税收筹划,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应注意房产转让的时间与有关的纳税义务,二是应充分记录有关扣除项目,三是注意无偿赠予不是税收筹划良方。
5.公司可将预计的现金股利用于股票回购,通过股价上涨,将股东的股息收入转化为资本利得收入,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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