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行政法治理论与政策 课件(共48张PPT)-《税收学》同步教学(高教版·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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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行政法治理论与政策 课件(共48张PPT)-《税收学》同步教学(高教版·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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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行政法治理论与政策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第二节 税收争议与税收救济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
第四节 税务行政诉讼制度
第五节 税务行政赔偿制度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内容
税收登记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纳税申报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概念
定义: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行政法规,按照统一标准,通过法定程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行为,是税收 税收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税收管理、税款征收、税收检查三个环节。
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内容
定义: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实际上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确认的过程,基本内容包括: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主体地位的确认(纳税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义务数额的确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确认;税务机关对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质量的确认。
(一)税收基础管理:税收征纳是税款入库的过程。
(二)税收征纳:税收征纳是税款入库的过程。
(三)发票管理:发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纳等方面进行的管理。
(四)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为了减少税款流失,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五)税收争议解决:税收争议解决是指作为征管方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相对人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争议予以解决的方针。
三、税务登记制度
定义: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据以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部门要征税,就必须要有根据,只有通过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才能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征税才有了客观依据,才能合理调配征管力量,控制税源、加强征管、减少流失。
四、发票管理制度
定义: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和取得的收付款凭证是用以记载经营业务活动状况的书面证明。
(一)发票的基本特征:
(1)真实性:是指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购票、开票和取得发票。
(2)统一性:是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时期、同一经济性质、同一行业中使用的发票种类、遵循的规则应统一。
(3)实效性:是指填开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
(二)发票的种类
1.普通发票
适用范围最主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
2.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不动产时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除了具备普通发票的基本属性外,还具备抵扣增值税税款的功能。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邮电通讯、铁路航运等部门开具使用的专业性很强的票据。
(三)发票管理办法
(1)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
(2)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
(3)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
五、纳税申报制度
定义: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就有关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制度。
六、税款征收制度
定义:税款征收与缴纳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及时、足额地收入国库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
我国税款征收方式分类: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自核自报自缴
(六)代扣代缴
(七)代收代缴
(八)委托代征
第二节 税收争议与税法救济
税收争议概述
税收救济概述
一、税收争议的概念与特点
(一)定义:税收争议,是税务行政争议的简称,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争议,既包括税务机关内部的税收争议,又包括外部的税收争议,狭义的税收争议仅指外部的税收争议。本章在狭义上使用税收争议,即税收争议仅指外部的税收争议。
(二)税收争议的特点:
1.税收争议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之间由于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而发生的争议。
2.税收争议是因税务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纳税人认为税法规定不合理而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不属于税收纠纷。
二、税收救济的概念和地位
(一)税收救济的概念:税收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从而补救税务行政相对人受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税收救济法及其地位:首先,从整体上看,税收救济法是程序性法律制度。其次,从与税法其他部分的关系来看,税收救济法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
一、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和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是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满,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后产生。
2.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3.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有一定的关联性。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4.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规定予以转送。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为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和其他税收当事人,具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收当事人。
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和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第四节 税务行政诉讼制度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四、税务行政诉讼审理和判决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地说,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一是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二是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是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二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二)税务行政诉讼受理
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审理的行为,称为受理。
四、税务行政诉讼审理和判决
(一)税务行政诉讼审理
(二)税务行政诉讼判决
第五节 税务行政赔偿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
二、税务行政赔偿范围
三、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
四、税务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五、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
六、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七、税务行政追偿制度
八、税务行政赔偿方式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含义
概念: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二、税务行政赔偿范围
概念: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未将精神损害等列入赔偿范围。此外,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损害赔偿仅包括对直接损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三、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
这是指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的人。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可分为以下几类:受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收当事人;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承受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税务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
五、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如果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两部分组成:
一是非诉讼程序,即税务机关的内部程序;
二是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即司法程序。
七、税务行政追偿制度
税务行政追偿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对税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有重大过失的,税务机关赔偿其造成的损害后,再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八、税务行政赔偿方式
1.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本章小结
1.税收争议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之间由于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而发生的争议。税收争议是因税务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纳税人认为税法规定不合理而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不属于税收纠纷。
2.税收救济指国家机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从而补救税务行政相对人受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税收救济一般由纳税主体的申请而开展。
3.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税收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4.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5.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复习思考题
1.简述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2.简述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关系。
3.简述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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