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财产和行为税理论与政策 课件(共125张PPT)-《税收学》同步教学(高教版·2023)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第十二章财产和行为税理论与政策 课件(共125张PPT)-《税收学》同步教学(高教版·2023)

资源简介

(共125张PPT)
第十二章 财产和行为税理论与政策
第一节 财产税理论
第二节 财产税
第三节 行为税
第一节 财产税理论
财产税的概念
财产税的理论依据
财产税的分类
财产税的作用
财产税的特点
一、财产税的概念
定义: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所谓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自然资源等有形财产,以及各种技术、版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进行征收,且财产税属于直接税,税收负担较难转嫁。
二、 财产税的理论依据
· 受益说:个人能够积累财富还要依赖于从政府接受的服务和保护,财产所有者应当为政府提供的服务和保护支付相应的费用。
· 纳税能力说:这种观点认为,财产也是衡量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一个标准
·社会公平说:富人相对穷人拥有更多的存量财富,征收财产税,可以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从而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
·财政收入说:这种观点的背景是在封建社会时期,土地私有制作为主要的经济基础,当时是以土地这种自然资源作为财产税的主要课税对象的,征税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充足的财政收入
三、 财产税的分类
(一)根据课税对象形态的不同,财产税可以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
静态财产税是对一定时期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按其数量或价值进行课征的财产税。这些税种的特点是在征收时间上有一定的规律性,通常是定期征收。我国现行征收的静态财产税种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动态财产税是在财产产权发生变动和转移时对其价值进行征收,多为一次性征收。财产所有权的变动和转移是其征收的前提。我国目前开征的动态财产税主要包括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征收范围的不同,财产税可以分为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一般财产税是指要对纳税人所拥有的一切财产综合课征 。
个别财产税:个别财产税是指对纳税人拥有的不同种类的财产设置不同的税种进行征收。我国现在采用的就是个别财产税。
(三)按照计税依据不同,财产税可以分为从量财产税和从价财产税。
从量财产税:是以应税财产的物理量特征作为计税依据的。它的特点是征税取决于个人的财产数量,与财产的价值没有关系。
从价财产税:是以应税财产的价值量特征作为计税依据的,它与财产的价值量直接相关,受财产价值变动的影响。
三、 财产税的分类
四、 财产税的作用
(一)组织财政收入
财产税是一种存量税,纳税人的不动产、车船等财产不易隐瞒,因此税基比较稳定,能够给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
(二)调节社会财富
由于资本所得所占比例会随着收入的长而上升,财产税也具有随收入增加而增加的特点,因此通过财产税的征收能够实现财产的分散和贫富差距的缩小。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调节收入分配,高收入者多征税,低收入者少征税或者不征税,从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但是个人所得税无法对存量的财富进行调节,所以财产税能够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更好的利用税收来调节社会财富。
(三)促进资源配置
财产税对存量财产进行征税,相当于增加了财产保有的成本,所以所有者会更倾向于消费和投资,而减少财富的过度累积,刺激了需求。就房产和土地等财产来说,征收财产税能够实现非生产性资源转化为生产性资源,如所有者出租土地、房屋,而不是闲置,有效的利用资源。
四、财产税的作用
五、财产税的特点
(一)课税对象是社会存量财富
财产税并不是对所有的财产进行征税,一般选择不容易被隐瞒和转移、便于征收管理的财产,这些财产主要是在使用和消费环节的财产,而不是生产、流通中的财产,是社会财富中处于存量的部分。
(二)财产税属于直接税
因为财产税是对存量财富征税,不对流通、生产中的财产,因此,不能像劳务税一样容易转嫁,一般来说。纳税人就是财产所有者或使用者,税负难以转嫁。综上,财产税属于直接税。
五、 财产税的特点
(三)财产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
财产税多属于地方税种。因为财产税具有税源分散较广泛、区域性等特点,所以地方政府能够对本区域的税源进行有效监控。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征收本区域的财产税征税成本更低,征税效率更高。另外,根据受益原则,地方政府征收的财产税用以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更有效的服务于当地居民。
(四)财产税是辅助税种,但十分重要
随着劳务税和所得税的出现和发展,财产税已经不再拥有以前的主体地位。但是财产税在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人们收入水平、促使闲置财产投入使用等方面仍具有所得税和劳务税所没有的作用,能够有效的辅助主体税种。因此财产税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二节 财产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车船税
契税
我国目前的税制是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收制度,财产税为辅助税种。财产税一方面为地方政府带来较为稳定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弥补了增值税和所得税这两个主体税种的不足,更有效地利用税收来调节社会财富、优化资源配置。
我国现行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车船税五个税种。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作为征收范围,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者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于房产是不动产,房产税的税源比较稳定,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除此之外,房产税还具有调节社会财富、加强房产管理和促进建立正规租赁关系等作用。
一、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按以下规定确认:①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②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③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④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⑤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⑥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⑦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一、房产税
一、 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此时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我国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从价计征时,适用的税率是1.2%。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一、房产税
一、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房地产税改革路径
一、房产税
2003年
2011年
2021年
未来
物业税
房产税
(重庆+上海试点)
房地产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民住房纳入征收范围
(以家庭为单位设置免征面积)
各环节配合其他税种共同征收:
①转让与出租环节——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所得税
②保有环节——城镇土地使用税
改革带来的宏观税收效应:
1.资源配置效应
2.稳定房价效应
3.收入分配效应
改革会带来的微观税收效应:
1.对生产者产生的效应
2.对消费者产生的效应
3.对私人投资行为产生的效应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使得使用土地变为有偿,能够引导使用者能够更加有效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避免对于不可再生资源的浪费。此外,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的是差别幅度税额,可以调节不同地区之间土地的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若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若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表12-1所示。
地区 定额税率
大城市 1.5~30元
中等城市 1.2~24元
小城市 0.9~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元
表 12-1 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税率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税。但对外出租、经营用的土地仍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税。经营用地不免税。
(4)市政街闭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7)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三、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
扣除项目有以下几项
三、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有以下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③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操作,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三、土地增值税
2.特殊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的出租,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6)房地产的抵押,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权属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因此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三、土地增值税
(10)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具有合同等到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三、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如表12-2所示
级数 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率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40% 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50% 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35%
表12-2 土地增值税税率
三、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税额×适用税率)
为了计算简便,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即首先计算扣除项目,然后利用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得到增值额;再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率,得到对应的税率与速算扣除系数,最后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乘以速算扣除系数便得到应缴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①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②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③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土地增值税
(五)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应该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土地增值税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四、车船税
(二)税收优惠
(1)根据《车船税法》,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①捕捞、养殖渔船;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③警用车船;④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2)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四、车船税
(三)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车船税税目税率表如表12-3所示
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注
乘用车 1.0升(含)以下 每辆 60元至36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至54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至6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660元至120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00元至24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400元至3600元 4.0升(含)以上的 3600元至5400元 商用车 客车 每辆 480元至144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货车税额的50%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16元至120元 表12-3 车船税税目税率表
四、车船税
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注
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200吨及以下 3元 拖船、非机动驳
船分别按照机动
胎舶稅额的50%
计算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 0.67 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200~2000吨 4元 2000~10000吨 5元 超过10000吨 6元 游艇 船身长度每米 10米及以下 600元
10~18米 900元 18~30米 1300元 大于30米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600元
表12-3 车船税税目税率表
五、契税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①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②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
五、契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①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②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③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实行3% ~5%的幅度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三)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五、契税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五、契税
五、契税
(四)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4)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6)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第三节 行为税
印花税
车辆购置税
船舶吨税
耕地占用税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是一个比较古老的税种。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行。
一、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概念和特点
1.印花税的概念
印花税是以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为完税标志而得名。
2.印花税的特点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印花税是对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具有凭证税性质。任何一种应税经济凭证反映的都是某种特定的经济行为,因此,对凭证征税,实质上是对经济行为课税。
(2)征税面广。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广泛,凡税法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及营业账簿等,都必须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我国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共有5大类15个税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书立经济凭证的现象会越来越普遍,涉及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
一、印花税
(3)税率低,税负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目前我国印花税税率最高为1%。与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税率确实要低得多,其税负也要轻得多,具有"广集资金,积少成多"的财政效应。税负轻是印花税的一大优点,易为纳税人接受,也因此印花税得以在世界各国广泛推行。
(4)轻税重罚。印花税虽然税率较轻,但是纳税人一旦违反税法,将会被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较重的罚则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
一、印花税
(二)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其和国境付的中外会资个业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是指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上述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烧证的本原,可次分别确是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和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一、印花税
1.立合同人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和与分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纲税的又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
2.立据人
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头实双方的当事人。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足印花税票,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3.立账簿人
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所谓立账簿人是指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例如,企业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设立了营业账簿,该企业就是纳税人。
一、印花税
一、印花税
4.领受人
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或接受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例如,某因其发明创造,经申请依法取得国家相关机关颁发的专利证书,该人即为纳税人。
5.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是指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对于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一、印花税
(三)印花税的税目和税率
税目 范围 税率 说明

问 1.买卖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支付价款的0.3‰ 指动产买卖合同
2.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支付报酬的0.3‰  
3.建设工程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支付价款的0.3‰  
4.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租金的1‰  
5.融资租赁合同   租金的0.05‰
6. 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运输费用的0.3‰ 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7.仓储合同   仓储费用的1‰
8.保管合同   保管费用的1‰
9.借款合同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订立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的
0.05‰
10.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保险费的1‰ 不包括再保险
合同
11.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支付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0.3‰  
表12-4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范围 税率 说明
产权转移
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转让书据。 按支付价款的
0.5‰ 转让包括买卖
(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商标专用权、者作权、专利权、专有技
使用权转让书据 按支付价款的
0.3‰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按实收资本(股
本)、资本公积合计
金额的0.25‰  
证券交易   成交金额的1‰ 对证券交易的出
让方征收,不对
证券交易的受让
方征收。
一、印花税
表12-4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一、印花税
(四)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从价计税情况下的计税依据
(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一、印花税
2.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去列明全额的,印花稍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圈书会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具重通及司的参躏的控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卷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一、印花税
2.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4)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5)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一、印花税
(五)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应纳税额,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比例税率计算。
(1)合同和具有合间性质的凭证以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印花税=应税凭证计税金额×适用税率(12-2)
式中,应税凭证计税金颌为应税凭证所载金额,如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
(2)资金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印花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适用税率(12-3)
一、印花税
(六)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1.公益及保障类税收优惠
(1)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高校学生公寓,是指高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日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提供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 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份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一、印花税
(4)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货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5)军事物资运输凭证,即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6)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即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7)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即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的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8)军队、武答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印花税
(9)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士地免征印花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免征印花税;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印花税。
(10)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佳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1)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12)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13)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机构管理的社保基金、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14)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士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印花税
(六)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2.个人及农村类税收优惠
(1)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为了其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政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沙及的印花税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3)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居委会、农民个人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减免征收印花税。由于我国地域广阔、情况复张,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会有所变化。《印花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具体范围。
(六)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3.融资类税收优惠
对无息、贴息货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货款,以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一、印花税
(六)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4.企业改制改组类税收优惠
(1)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①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组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②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③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④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⑤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一、印花税
(六)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4.企业改制改组类税收优惠
(2)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做变动且改制前贴花的,不再贴花。
(3)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子贴花。
(4)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转让的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
(6)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一、印花税
(六)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5.其他类税收优惠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由于这种副本或抄本属于备查性质,不是正式文本,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不应再征收印花税。但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经财政部批准的免征印花税的其他凭证:①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表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②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一、印花税
(七)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1.印花税的纳税方法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一、印花税
(七)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2.印花税的纳税环节
(1)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问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1)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 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5 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一、印花税
(七)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3.印花税的纳税环节
(1)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稅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一、印花税
一、印花税
4.印花税的违章行为及其处罚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来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印花税
4.印花税的违章行为及其处罚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追教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印花税
4.印花税的违章行为及其处罚
(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在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②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对于纳税凭证的保存期眼,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1年。
一、印花税
4.印花税的违章行为及其处罚
(6)代售户对取得的税款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或者违反会同将所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转至其他地区销售,或者未按规定详细提供领集龙精曹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的处罚。
二、车辆购置税
(一)车辆购置税的概念和特点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具有以下特点:
(1)征税范围单一。作为财产税的车辆购置税,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相对比较狭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
(2)在特定环节征收。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它不是在生产、经营和销售的每一环节实行道道征收,只是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
(3)设置固定税率。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具有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的特点,计征简便、负担稳定,有利于依法治税。
二、车辆购置税
(一)车辆购置税的概念和特点
(4)单一从价计征。车辆购置税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从价计征,以价格为计税标准,课税与价值直接发生关系,价值高者多缴税,价值低者少缴税。
(5) 税款用于特定用途。车辆购置税具有特定用途,专门用于交通建设,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这种特定目的的税收,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
(6)属于直接税,价外征税。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车辆购置税税额,车辆购置税税额是附加在价格之外的,且纳税人即为负税人,税负不发生转嫁。
二、车辆购置税
(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税行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说义务人,是但大务在品发生古到直品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发生应税行为,即发生购置车辆的行为;②征税区域符合规定,即该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③所购车辆属于规定征税车辆。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才成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换言之,凡是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均需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车辆购置税
2.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从各种渠道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其行为标志是使用。车辆购置税的具体应税行为如表12—5所示。
表12—5车辆购置税的具体应税行为
应税行为 具体解释
购买使用 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使用进口应税车辆。当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自用时,就发生了应税行为,要依法纳税
进口使用 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受赠使用 接受他人馈赠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作为受赠人在接受使用(包括接受免税车辆)后,就发生了应税行为
自产自用 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车辆作为最终消费品用于自己消费使用
获奖使用 包括从各种奖励形式中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其他使用行为 除上述以外其他方式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如以拍卖、抵债、走私、等方式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二、车辆购置税
3.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税范围如表12—6所示。
车辆类型 具体说明
汽车 包括各类汽车
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
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 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的两
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的三
个车轮的机动车
电车 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挂车 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
农用运输车 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干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高车速不大于50 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表12-6 车辆购置税的具体征税范围
二、车辆购置税
(三)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车辆购置税以应税车辆为征税对象,应税车辆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即计税价格就成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但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应税行为的发生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不一样。
二、车辆购置税
(三)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在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时,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其换算公式为:
计税依据=(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12-4)
二、车辆购置税
2.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进口方计算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致。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2-5)
或: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如果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大卡车、大客车,则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可简化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2-7)
二、车辆购置税
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1)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如表12-7所示。
表12-7 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其他自用车辆类型 计税依据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是不含增值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进口车 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价格证明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 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 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二、车辆购置税
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2)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两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规定如表12-8所示
特殊情形的应税车辆 计税依据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 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但是,此政策只适用于已缴过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情况
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 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二、车辆购置税
(四)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税率(12—8)
(五)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
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如表12—9所示。
税收优惠 具体规定
法定减免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4)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的其他情形:①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规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②回国服务的留
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③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
(5)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6)2014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
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车辆购置税
(五)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
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如表12—9所示。
法定减免 (8)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9)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0)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1)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12)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退 税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①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②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③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二、车辆购置税
(六)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1.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对应税车辆的购置行为课征,征收环节单一,实行一次课征制度。征收环节为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车辆购置税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购置已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应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即减税、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制后改变了原减免税的前提条件,就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购买已办理免税手续的二手车,应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二、车辆购置税
(六)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1.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二、车辆购置税
(六)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2.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登记注册地指的是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纳税申报。(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车辆购置税
(六)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3.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购买之日是指纳税人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进口之日是指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
(2)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二、车辆购置税
(六)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4.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购置税的缴纳方法主要有:①自报核缴;②集中征收缴纳;③代征、代扣、代收。
三、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简称吨税,是海关对自境外港口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用于航道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一种使用税。船舶吨税是一个非常古老的税种。清朝康熙年间就准许当时的闽海关开征沿海帆船梁头税,也就是现代船舶吨税的雏形。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该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三、船舶吨税
(一)船舶吨税的税制要素
1.船舶吨税的征税范围
船舶吨税的征税范围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简称应税船舶)。
2.船舶吨税的税目和税率
船舶吨税采用定额税率,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如表12-10所示。适用优惠税率的包括中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三、船舶吨税
(二)船舶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船舶吨税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或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或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以下文件:①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②船舶吨位证明。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三、船舶吨税
(二)船舶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三、船舶吨税
(三)船舶吨税的税收优惠
1.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船舶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三、船舶吨税
(三)船舶吨税的税收优惠
1.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船舶吨税: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该项免税的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中第(5)-(9)规定的船舶享有优惠政策,应当提供海事、渔业船舶管理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依据和理由。
三、船舶吨税
(三)船舶吨税的税收优惠
2.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延长申请吨税执照期限,应当提供海事、渔业船舶管理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延长期限的理由。
三、船舶吨税
(四)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
1.船舶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船舶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海关征收船舶吨税应当填发船舶吨税缴库凭证。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在应税船舶抵港申报纳税时,如实填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同时应当交验如下证明文件:①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②船舶吨位证明。
应税船舶为拖船或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的,应税船舶负责人还应提供发动机功率(千瓦)等相关材料。
三、船舶吨税
(四)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
2.船舶吨税的纳税期限
船舶吨税分1年期缴纳、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三种。缴纳期限由应税船舶负责人自行选择。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库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三、船舶吨税
(四)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
3.船舶吨税的征收
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对于海关少征或者多征税款的,要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1)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三、船舶吨税
(四)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
3.船舶吨税的征收
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对于海关少征或者多征税款的,要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2)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应税船舶应当自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三、船舶吨税
(四)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
4.船舶吨税的纳税担保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船舶吨税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主管海关核准。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在海关核准的船舶吨税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
三、船舶吨税
(四)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
5.领取吨税执照后船舶变化的处理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税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6.吨税执照毁损或遗失的处理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合法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三、船舶吨税
7、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惩罚
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于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1)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
(2)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或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四、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资源占用的行为课税。现行耕地占用税的基本规范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
四、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建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四、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耕地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包括从事农业种植的土地,也包括菜地、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等园地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鱼塘。
对于占用已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 )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定额税率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四、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定额税率越高。以县(市、区)为单位,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
四、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程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定额税率的50%。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确定的当地适用定额税率加按150%征收。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税额(12-9)
四、耕地占用税
(五)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定额税率征收耕地占用税。
(3)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
(五)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4)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5)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法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
(六)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纳税地点为纳税人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四、耕地占用税
(六)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2.纳税环节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是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单位和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通知纳税人时,应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税款或办理免税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收据或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之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四、耕地占用税
(六)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2.纳税环节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3.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纳税人应当在收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章小结
1.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目前我国财产税体系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2.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总量的增长、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产权制度的改革、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财富积累的增加,现阶段应增加对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征税力度,所以未来几年,财产税制将会是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的重点。其中的重中之重就是房地产税的改革。
本章小结
3. 地产税改革不仅局限于房产税这一税种,也涉及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环节的所有税费体系改革,囊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一系列税种的归并与存废。
4.车辆购置税是对中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行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5.车辆购置税的主要特点是:以车辆为征收对象,征税范围单一;实行一次课征制,只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设置统一比例税率,单一从价计征;税款用于特定用途;属于直接税,价外征税。
本章小结
6.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在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是应税车辆,采用固定比率税率。
7.船舶吨税,是海关对自境外港口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用于航道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一种行为税。船舶吨税的征税范围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8. 船舶吨税的税率采用定额税率,设置有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适用优惠税率的包括中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本章小结
9.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定额税率越高。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10.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单位和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纳税人应当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到税务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