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税收与税法概述 课件(共40张PPT)-《税收学》同步教学(高教版·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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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收与税法概述
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节 税收法律体系
第三节 税收基本原则
第四节 税收法理
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与本质
税收的概念
税收的本质
一、税收的概念
定义: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税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政府理财行为。
从公共产品理论角度分析,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
从法学角度分析,税收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
二、税收的本质
(一)税收是社会再生产中的一个分配范畴
(二)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殊分配范畴
(三)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
(一)税收是社会再生产中的一个分配范畴
1.社会再生产由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服务等环节组成,分配是在人与人之间划分社会产品占有和支配权的一个环节,税收是社会产品分配体系中一种十分重要的分配形式。
2.社会总产品从物质形态上可划分为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两部分,从价值形态上可划分为C①+V②和M③两部分,C+V是用于社会简单再生产的补偿部分,一般不能用于社会范围内的集中分配,M是可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的积累部分,是税收分配的主要对象或根本源泉。
①C即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由物化劳动创造。
②V即工资,是劳动者自己创造的价值。
③M即剩余价值或盈利,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
(一)税收是社会再生产中的一个分配范畴
3.税收总体上是在社会产品初分配基础上的再分配。
4.税收分配由两个相互关联但性质不同的过程构成:①部分社会剩余产品从纳税人手中向国家的单向转移和集中过程;②国家与纳税人及相关主体之间在社会生活中的身份地位及相互关系的变化和再生产过程。
5.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从微观经济角度对税收本质属性的一种概括,但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税收本质又可概括为与提供社会再生产正常循环周转的外部条件紧密相连的社会公共费用,或纳税人为享受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向提供方支付的一种报酬或对价。
(二)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殊分配范畴
1.税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2.税收是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支持其实现社会公共职能的最重要的物质手段。
3.国家是税收分配的唯一主体。
4.税收分配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
5.税收分配的根本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6.税收分配在现象形态上表现为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三)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
人类社会自从产生以来,已经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多个不同的社会形态,每个社会形态下的税收都有不同于其他社会形态下税收的性质和特点,这就是税收的社会特殊性。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产品分配形式,这是从其共性本质而言的,但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模式,不同社会形态又有不同的阶级构成和生产力发展状况,因而不同社会形态的社会公共需要不仅在具体内容上而且在实现形式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现实生活中的税收都是公共性与阶级性的有机统一体。
第二节 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
我国的税收法律级次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收入分配规则
一、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
定义:税收法律体系是由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互联系、构成的一个系统性税法体系。税收法律体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税收法律体系是指在宪法的框架内制定的、对税款征收与税收管理进行规范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称。
广义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宪法的涉税条款、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税收行政法规与规章,以及与税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法律五个层次。这里重点对广义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前三个层次进行介绍。
(一)宪法中的涉税条款
只有在宪法中加入涉税条款,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国家征税权,并进一步对税收基本制度、税收立法权、税权分配进行规范,从而防止国家征税权的过度膨胀,在国家征税权和公民财产权之间实现平衡。
1.确认税收法定原则,规定税收征纳双方的规范必须依据立法机关的法律。
2.明确各级立法机关的税权划分,主要是中央与地方各级立法机关之间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3.以禁止性条款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保证重要税收的立法权由立法机关行使。
(二)税收基本法
税收基本法也称税法通则,是对各类税收中的共性问题进行规范的法律,对各单行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起统领、约束、指导、协调作用。除宪法的涉税条款之外,税收基本法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他所有税收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其相抵触。
思考:查阅资料,中国目前为何没有设置税收基本法,以后是否需要设置税收基本法。
(三)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对专门税收事项进行规范的法律,二者的区别在于功能不同。
税收实体法: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课税要素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税收程序法:为保证税收实体法的实施,对税务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我国税收法律级次
我国现行税法的法律级次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制定的税收法规。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三、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一)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体系
(二)我国现行程序实体法体系
(一)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自1994年进行市场化的税制改革以来,基本形成以货劳税、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法律体系。现行税收实体法体系中共有18个税种,分别由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征收。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契税、烟叶税等16种。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有:关税、船舶吨税等2种。
(二)我国现行税收程序法体系
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16种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2种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现行税收收入分配规则
表1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及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
税类 税种 中央税 地方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备注
货劳税 增值税 √ 50%收入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
50%收入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消费税 √ 收入100%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
关 税 √ 由海关负责征管,收入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 60%收入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
40%收入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个人所得税 √ 60%收入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
40%收入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资源税 资源税 √ 海洋石油资源税收入划归中央(目前暂停征收)政府管理和支配,其他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收入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续表
耕地占用税 √ 收入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土地增值税 √ 收入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财产税 房产税 √ 收入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契税 √ 收入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车船税 √ 收入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行为目的税 印花税 √ 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起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城市维护建设税 √ 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车辆购置税 √ 收入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
环境保护税 √ 收入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烟叶税 √ 收入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船舶吨税 √ 由海关代为征收,收入归中央财政管理和支配
第三节 税收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基本含义: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
税收法定原则包括:
(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三)课税程序合法原则
(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要求课税要素必须且只能由议会在法律中加以规定,无法律规定,政府无权向私人征税。课税要素法定原则与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理是一致的,凡涉及可能不利于国民或加重其负担的规范,均应严格由代表民意的议会来制定,而不应由政府决定。
(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在税法体系中,凡构成课税要素和税收征收程序的法律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出现歧义,不出现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空,以保证执法机关能够准确地执行税法。
(三)课税程序合法原则
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人及国家的代表,在课税要素充分满足的条件下,应以法律所赋予的一切必要手段,依法确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二、税法适用原则
定义:在税法的解释、税收的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
税法适用原则主要包括:
(一)实质课税原则
(二)诚信原则
(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四)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一)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作为政府对纳税人审查征税要件要从实质上去审查,要看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而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进行税收法律解释时,必须考虑国民思想、税法目的、经济意义,以及上述诸多因素的相互关系。
实质课税原则,或称经济观察法,是税法适用的重要原则,也是弥补税法疏漏的重要方法,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
(二)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公法与私法共通的一般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诚信原则要求征纳双方在履行各自的义务时,都应讲信用,诚实地履行义务。
诚信原则的本质由三个层面构成:一是道德心理层面;二是法律规范层面;三是客观事实层面。诚信原则是一项以道德为内核而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诚信原则的适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是对税收法定原则形式上适用的补充。
(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在税收领域内,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为许多国家所坚持,其出发点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纳税人能在知道纳税结果的前提下做出相应的经济决策,这样税收的调节作用才会有效。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要求新颁布实施的税收实体法仅对其生效后发生的应税事实或经济关系产生效力,而不能对其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税事实或经济关系溯及课税,这是对纳税主体的实体权利的保障。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在税法上往往表现为“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
(四)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的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该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位阶税法的关系上,宪法的效力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税收法律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含义是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一般法的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功能主要在于处理税法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避免效力上的冲突。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重新做出特殊规定,但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四节 税收法理
税收权力
税权特性与效力原理
一、税收权力
(一)税收立法权
(二)税收征收管理权
(三)税收收入归属权
(四)税收司法权
(一)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是整个税收活动的起点。税收立法一般是指有关立法的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从权力的构成来看,税收立法权又可进一步划分为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批准权和公布权。
(二)税收征收管理权
税收征收管理权是指依据税收法律对税收进行征收并对税务工作进行管理的权力,包括税收征收权与税收管理权。税收征收权涵盖了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税收管理权涵盖了对税务登记、账簿管理和纳税申报等的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权属于税务机关。
(三)税收收入归属权
税收收入归属权也称税收分配权或税收收益权,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占有、使用税收收入的权力。税收收入归属权是财政预算问题,是税收征收管理权的一项附随性的权力,因税收征收管理权的实现而产生。
(四)税收司法权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含义是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一般法的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功能主要在于处理税法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避免效力上的冲突。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重新做出特殊规定,但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
二、税权特性与效力原理
(一)税权特性原理
(二)税权效力原理
(一)税权特性原理
1.国家行使的税权介于经济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从内容上看,税收关系属于经济关系,税权属于经济权力范畴;从形式上看,在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必然有一方是国家,并且国家总是以享有征税权的身份出现。
2.征纳双方的税收权利具有不对等性。征纳双方不是按照协商、等价、有偿等原则建立税收关系的,而是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各自具有不同的应该实施行为和禁止实施行为。
(二)税权效力原理
税权效力是指税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其法律强制力所能达到的纳税人范围、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
1.税法适用的纳税人范围与税收管辖权问题密切相关。
2.税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取决于立法主体的管辖范围。
3.税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指税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对既往行为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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