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课题】第五章 第二节 货款支付方式【教材版本】费景明,罗理广.“十三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进出口贸易实务.第五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费景明. “十三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配套教学用书——进出口贸易实务学习指导与练习.第四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教学目标】知识目标:1. 掌握汇付的相关知识。2. 掌握托收的相关知识。3. 掌握信用证的相关知识。4.了解银行保证书的相关知识。技能目标:培养学生的理解、记忆与分析能力,培养学生通过观察身边经济事件来认识国际经贸现象的能力。素质目标:培养学生高度的结汇风险防范意识,踏实、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汇付相关知识、托收相关知识、信用证相关知识。教学难点:托收相关知识、信用证相关知识。【教学途径】1.用身边的事例引出国际贸易的经济现象。2.多用具体实例解释抽象概念,以便于学生接受和理解。3.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鼓励他们发言,鼓励他们观察生活,帮助学生克服对进出口贸易实务学习抽象性的恐惧感。【教学媒体及教学方法】制作PPT。讲授法、分组讨论法、案例法。【课时安排】5课时(225分钟)。【教学过程】第一环节 导入我们刚刚学习了结算的工具,但是光知道结算工具是不够的,只有当结算工具与结算方式相结合使用时,整个结算才能明确。现在我们就来学习结算方式。第二环节 新授课[讲解]商业信用汇付 顺汇法基本方式 托收信用证 银行信用结算方式 银行保证书 逆汇法其他方式 备用信用证一、汇付(一)汇付的定义及其当事人[讲解]1.概念汇付又称汇款,由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2.汇付方式的当事人[讲解](1)汇款人:付款人(汇出款项的人),通常是进口人(即买方)或债务人。(2)收款人:收取款项的人,通常是出口人(即卖方)或债权人。(3)汇出行:受汇款人委托的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4)汇入行:解付行,是指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给收款人的银行。它通常是汇出行的代理行,是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二)汇付方式[讲解]根据不同的汇款方式,可分为电汇、信汇、票汇。电汇(T/T):应用电信手段(电报/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信网络),使用最为广泛信汇(M/T):使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邮政航空信件方式)票汇(D/T):使用银行即期汇票(其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分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电汇、信汇、票汇三者的比较。[讲解]汇款速度:电汇>信汇>票汇汇款费用:电汇>信汇>票汇(三)汇付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用[讲解]A.预付货款:先收款后交货,进口商是最为不利的。随后出现了有条件的汇付:“凭单汇付”。B.货到付款:先发货后收款,明显对出口商不利。二、托收(一)托收的定义[讲解]托收是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方法,它是国际结算中常见的一种结算方式。(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1)委托人:出口人(卖方)(出票人),是委托银行收取贷款的人。(2)托收行:接受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3)代收行: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进口地银行。(4)付款人:合同下的进口人(买方)(受票人)。另外在托收业务中,有时还可能出现的当事人有:提示行等。(三)托收的种类及收付程序[讲解]按出口人开具汇票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 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付款交单跟单托收按交单条件不同 (D/P)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承兑交单 (D/A)[分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预付D/A、D/P对出口商的风险大小。答案:D/A>D/P(三)托收的程序1.付款交单 (D/P)(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演示]教师演示幻灯片,展示流程。[讲解]①出口人按照合同规定发货后取得货运单据,即连同汇票及发票等商业单据,填写托收申请书一并送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②托收行根据出口人的指示,向代收行发出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单据寄交代收行,要求按照申请书的指示代收贷款。③代收行收到汇票和单据后,应及时向进口人作付款或承兑提示。④代收行收到贷款后,应即将贷款拨付托收行。⑤托收行收到贷款应即转交出口人。(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演示]教师演示幻灯片,展示流程。[讲解]2.承兑交单 (D/A)[演示]教师演示幻灯片,展示流程。[讲解](四)托收方式的主要特点[分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托收方式的主要特点。[讲解]属于商业信用。如遭到进口人拒绝付款,除非另有规定,银行无代管货物的义务。对出口人来说风险较大。对进口人来说风险较小。可以促进交易达成,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五)关于托收的国际惯例[讲解]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由国际商会制定。(六)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分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讲解](1)做好客户资信调查。(2)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商业惯例。(3)争取以CIF价格条件成交。(4)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出口和制作单据。(5)为避免风险和损失,出口商应投保卖方利益险或出口信用险。三、信用证(一)信用证的定义[讲解]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 L/C): 又称信用状,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者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二)信用证的当事人[讲解]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一般为进口人,即买方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是信用证交易的发起人)。2.开证行(opening bank ; issuing bank)一般是进口地银行,是接受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3.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即卖方信用证的收件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是三个基本当事人。4.通知行(advising bank ; notifying bank)一般为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为开证行的代理行)要合理谨慎地鉴别L/C的表面真实性。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L/C转交(或通知)给受益人(出口人)的银行。5.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一般为出口地银行。(押汇、购票、贴现银行)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6.付款行(paying bank ; drawee bank)受票行 (一经付款 即无追偿权),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为开证行,也可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代付行。7.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又称信用证清算银行:不审查单据,不负单证不符之责。是开证行的偿付代理人,且有开证行的存款账户。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但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局性的付款。8.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应开证行请求在L/C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保兑后受益人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付款和议付后且不能向受益人追索。9.承兑行经审核单证相符时,在汇票正面签字承兑和到期支付的银行。承兑行在承兑后倒闭或丧失付款能力,则由开证行承担最后付款责任。承兑行可以为开证行本身或通知行或指定的其他银行。(三)信用证的特点[分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信用证的主要特点。[讲解]1.开证银行负首要、独立的付款责任(银行信用)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交货,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就能获得货款,开证行处于第一付款人地位(即指买方在开证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卖方提交单据合乎要求,开证行也要负责付款)。只有开证行破产时,买方处于第二付款人地位。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1)L/C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其内容与合同规定一致,但它一经开立就与买卖合同无关,成为独立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2)银行无义务审查L/C与买卖合同是否相符,只要严格按L/C规定办事,而且完全不受合同约束。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单据买卖)(1)只要受益人(卖方)提交了符合L/C规定的全套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事实上,就是卖方将单据转让给开证行,开证行再将单据转让给买方。(2)银行虽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非常严格,信用证在表面上绝不能有任何差异、瑕疵。严格符合原则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四)信用证的种类1.按付款凭证不同分类[讲解]跟单L/C:凭跟单汇票开出,或仅凭单据付款承兑、议付的信用证光票L/C:一般不使用,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无附带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在国际货款结算中主要使用跟单信用证。2.按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分类[讲解]保兑L/C(confirmed L/C):保兑行对信用证的责任相当于本身开证,对受益人负独立、首要付款责任,且付款后对受益人无追偿权非保兑L/C(unconfirmed L/C)为一般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演示]教师演示幻灯片,要求学生进一步掌握相关知识。3.按付款时间不同分类[讲解]即期信用证(sight L/C):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及/或单据即予付款的L/C。买方也需立即付款赎单(而不能获得进一步的资金融通)远期信用证(time L/C ,usance L/C)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及/或单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证付款的信用证(承兑L/C、延期付款L/C、远期议付L/C都是远期L/C)[演示]教师演示幻灯片,要求学生进一步掌握相关知识。4.按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类[讲解](1) 可转让L/C (transferable L/C)①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可分割、可转让、可转移”等词语不能使信用证成为可转让,银行将不予置理。②指有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方能转让,且只能转让一次,但允许第二受益人将信用证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可转回)。③允许分批装运/支款,在累计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以分成几个部分分别转让,即可同时转让给几个受益人,各项转让金额的总和将视为信用证的一次转让。前提: a 达到累计次数;b 累计金额≤(不超过)总金额。④进口人开立此信用证,意味着他同意出口人将交货交单由出口人指定的其他人来履行,但不等于买卖合同也被转让,即如果第二受益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单据不符合信用证和买卖合同的要求时,原出口人仍需承担买卖合同规定的卖方责任。(2)不可转让L/C ( untransferable L/C)凡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均为不可转让L/C。[演示]教师演示幻灯片,要求学生进一步掌握相关知识。(五)信用证业务的流程(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2)买方向当地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作为通知行或保兑信用证。(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卖方发货后取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6)卖方向指定银行提交单据。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 或议付银行。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7)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8)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向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9)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10)买方凭单取货。[演示]教师演示幻灯片,要求学生进一步掌握相关知识。(六)关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是国际商会推荐给银行业采用的一套业务惯例,它并非建立在法律基础上,不具有强制性。《跟信用证统一惯例》于 1933 年问世(国际商会第 82 号出版物),目的是消除不同国家关于信用证法律方面的冲突,创建一个统一规则。自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先后经历了六次修订, 分别是 1952 年(国际商会第 151 号出版物)、1962 年(国际商会第 222 号出版物)、1973 年(国际商会第 290 号出版物)、1983 年(国际商会第 400 号出版物)、1993 年(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2006 年(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于 2007 年 7 月 1 日实施,简称UCP 600)。(七)信用证的内容及格式1.信用证的内容本身的说明。种类。当事人。汇票条款。货物条款。支付货币和信用证金额。装运和保险条款。单据条款。特殊条款。2.信用证的格式信开信用证:开证行以书信格式缮制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通知行的信用证。电开信用证:用电信方式开立和通知的信用证,分为电报方式、电传方式和SWIFT 方式。(八)采用信用证方式应注意的问题1. 慎重选择贸易伙伴2. 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信用证的内容3. 慎重安排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及条件4. 认真审查信用证[演示]教师演示幻灯片,要求学生进一步掌握相关知识。【布置作业】使用配套习题集《进出口贸易实务学习指导与练习》,要求学生完成相关习题。【教学后记】1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