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章 营业税筹划 课件(共58张PPT)-《税务筹划(第五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第07章 营业税筹划 课件(共58张PPT)-《税务筹划(第五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58张PPT)
第七章 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第二节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第三节 经营行为的税务筹划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一、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我国营业税的税收管辖区域为我国境内,即只有发生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应税行为不属于我国营业税的税收管辖范围。因此,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灵活办法,将其行为转移到境外,从而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从源头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利用安置随军家属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具体条件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由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例7-1】甲地某粮食企业有一栋近千平方米的闲置楼房,其结构和所处的地理位置适合于饮食服务业的开发和利用。因此,该企业拟与他人合作创办一家集餐饮、住宿、旅游为一体的综合性旅社。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甲地的发展目标是建成国际化旅游城市,并且军队企业较多,有大量的军人家属。因此,只要能使随军家属从业人数达到规定的比例,该旅社就能获得税收优惠。
如果按政策比例向军人家属倾斜,这家新创办的旅社即可获得三年的免税优惠,又可获得“拥军”的美名,可谓一举两得。在操作中,该旅社招聘人员时应该注意: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税务部门还要对企业的免税资格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工作,并且要按现行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其免税优惠政策。因此,这就要求企业在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时,最好委托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帮助其严格把关,以免得不偿失。
假如该企业在2004年投资入股的餐饮服务业所核定的从业总人数为30人。那么,要想获得税收优惠,上岗就业的随军家属人数则不应少于18人。根据其对餐饮、住宿、旅游的投资规模预测,该旅社2004年全年经营收入为200万元,那么,该旅社可获得营业税优惠减免1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万元。如果该旅社在2005、2006年两年间的营业收入均与2004年相等,那么,该旅社从2004年至2006年三年共计可获免税优惠33万多元。这与招聘普通职工相比,税收优惠是显而易见的。
三、利用签订合同进行税务筹划
如果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施工建设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都应遵照以上规定,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则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可以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合理选择适当的承包形式。
【例7-2】新大工程承包公司承揽一座办公大楼的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2 700万元,施工单位为华昇建筑公司,承包金额为2 250万元。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则新大工程承包公司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为:
(2 700-2 250)×3%=13.5(万元)
如果双方未签订分包合同,新大承包公司只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则承包公司的该项收入适用“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为:
(2 700-2 250)×5%=22.5(万元)
显然,工程承包公司采取签订分包合同的方式,少交营业税额为9万元。
在实际筹划过程中,与工程相关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要注意总承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例7-3】甲单位要建造一项工程,通过乙工程承包公司的协调,丙施工单位最终承揽了此项工程,甲与丙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00万元。丙为此支付给乙公司15万元的服务费。
则乙公司此项业务应纳营业税额为:150 000×5%=7 500(元)
如果乙公司对该项业务进行筹划,直接与甲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300万元。乙公司又把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完工后,乙向丙支付价款285万元。则乙公司该项业务应纳营业税额为:
(3 000 000-2 850 000)×3%=4 500(元)
可见,通过筹划,乙公司少纳营业税款3 000元。
四、不动产投资入股的税务筹划
凡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
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风险。这种固定收入既可能以投资方利润形式出现,也可能以租金等其他形式出现。实质上是转让不动产使用权行为。由于投资者的收入并不随所投资项目利润的增减而增减,因而性质上属于租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
在不动产投资入股中,企业可以在两种投资方式之间进行合理选择,可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例7-4】光华公司与明日公司均为合资企业,两企业的中方出资人为同一人,外方投资者也为同一人,出资比例均为2:8。光华公司注册资本9 600万元,明日公司注册资本4.8亿元。光华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明日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明日公司于5月份投资兴建一幢楼。由于明日公司没有建房资质,因此以光华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
明日公司将所需资金转至光华公司银行账户,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至第2年8月份,大厦已建成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光华公司自己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光华公司以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截至竣工,光华公司“在建工程——华兴大厦”总金额达5 220万元。
当光华公司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明日公司名下,却在税收上却遇到了难题:明日大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光华公司,如果要转移至明日公司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按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计算,需缴纳营业税约302.4万元。明日公司自己出钱盖楼,最后为了获得它,却需要自己的关联公司缴纳约302.4万元的税款。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方案1:明日公司委托光华公司建房
根据税法规定,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缴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缴营业税。 “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明日公司应当于当年5月份与光华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然后由明日公司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发票直接开给明日公司,由光华公司将发票转交给明日公司。明日公司据此作“在建工程”入账即可。
方案2:房屋建成后投资入股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建房合同,在工程完工后可以采取投资形式将房屋交给光华公司。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营业税。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光华公司以该项不动产对明日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则无需缴纳营业税。更何况,光华公司与明日公司的中外投资者均为同一出资人,根本无需进行股权转让。该公司采用了上述筹划方案,成功地节省302.4万元营业税税款。
【例7-5】甲单位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共计150万元。8月10日,甲单位收到乙单位预付的价款60万元,11月20日,甲单位又收到乙单位预付的价款30万元。12月5日,甲乙双方结算,甲单位开具销售发票,共计价款150万元,但乙单位尚有60万元价款未付。
甲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应缴营业税分别为:
8月份应缴营业税=600 000×5%=30 000
11月份应缴营业税=300 000×5%=15 000
12月份应缴营业税=600 000×5%=30 000
双方在12月5日结算,甲单位尽管尚未收到结算余款60万元,却要按规定缴纳3万元营业税。从筹划的角度看,在尚未收到全部价款前,甲单位不应与乙单位办理结算,即在收到最后一笔价款时再与乙单位办理结算,避免过早承担纳税义务。
第二节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一、建筑业计税依据的筹划
(一)工程用原材料的税务筹划
从事建筑、修缮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按照这一规定,纳税人在确定营业额时,一方面应注意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应包括在营业额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严格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降低价款,一物多用,提供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使用效率。运用合法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额,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7-6】某单位建造一座楼房,将工程承包给兴业公司,工程承包价600万元。如果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材料价款为400万元。如果工程所需原材料由施工方购买,即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施工方可以利用自己熟悉建材市场的优势,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较低价格购买所需原材料,材料价款300万元。
包工不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与原材料费合计为 1 000万元,兴业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600+400)×3%=30(万元)
包工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承包价和材料费合计)为900万元,
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900×3%=27 万元
可见,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兴业公司可少交营业税3万元。
(二)合作建房的税务筹划
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建房。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另一种方式是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即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两种方式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便有了筹划的机会。
【例7-7】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双方约定,房屋建好后按5:5的比例分配房屋。工程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 200万元,则甲、乙各分得600万元的房屋。
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600万元。
乙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600万元。
则甲、乙企业分别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600×5%=30(万元),双方合计总税负60万元。
如果甲、乙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对投资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合营企业对外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房屋作为投资利润(缴纳所得税),不征营业税。
经过筹划,甲、乙合营企业在建房环节减少了60万元的营业税税负。
(三)安装工程的税务筹划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7-8】某建筑公司中标黄河宾馆一项建筑安装工程,含电梯、中央空调、土建及内外装修在内,总造价共2 600万元。其中,电梯价款80万元,中央空调价款180万元,土建及内外装修价款2 340万元。对该项业务进行税务筹划。
如果该公司同黄河宾馆签订的合同把电梯和中央空调的价款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产值,将按营业税的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为: 2 600×3%=78(万元)
如果该公司只与黄河宾馆签订土建及内外装修的 2 340万元建筑工程合同,则应交的营业税=2 340×3%=70.2(万元)
后一种方式,公司少缴营业税7.8万元,该公司只应与黄河宾馆签订土建及内外装修的2 34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而不应签订含电梯和中央空调在内的2 600万元的建筑安装合同。
(四)价外费用的税务筹划
目前,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天然气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单位收取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费用。
营业税的应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产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公司的税收负担。
如果能将上述代收款项从房地产公司的计税收入中分离出去,就可以将原本不属于房地产公司收入的代收费用从其销售收入中分离出去,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即只要房地产公司将这部分代收款项让自己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来代为收取就可达到节税目的。
【例7-9】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居民住宅楼,预计房款收入为4亿元,同时需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和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等费用共计 8 0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其他税费。
方案1:该房地产公司在收取4亿元房款的同时收取各种代收款项8 000万元。该公司应缴营业税为:
应缴营业税=(40 000+8 000)×5%=2 400万元
方案2:该房地产公司在房产销售过程中只收取房产的价款40 000万元,其他相关代收款项由其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公司按1﹪收取手续费。
该物业管理公司税负为:
应缴营业税=80×5%=4(万元)
该房地产公司应缴营业税为:
40 000×5%=2 000(万元)
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的总税负为2 004万元。
方案1与方案2相比,多负担营业税2 400-2 004=396(万元)。
二、代理业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很多大酒店、房地产公司的客户主要是租用办公用房的公司和一年以上的固定客户,其客房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代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税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务,仅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酒店、房地产公司若能将此部分物业管理费单独核算,并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缴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合同,也就是将自己、客户、公共设施部门设计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则可以只按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不必缴纳代收费用的营业税。由于代理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定义和限定条件,因此在设计税务筹划方案时,就必须考虑备齐其相应法律文件及凭证,并履行必须的程序,如签订合同或协议、授权书,并向有关部门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在会计处理上也应单独核算,分别记录。如将代理的手续费和代垫、代付的款项分别核算,即将手续费记作其他业务收入,将代垫、代付的款项作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等。另外,相关的原始发票(发票的抬头一定是被代理人)、凭证摘要说明都要完备、齐全。
三、金融业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一)中间业务的税务筹划
银行中间业务是指通过中间服务获取手续费收入的业务。银行可以通过降低手续费收入,来降低计税依据,从而降低税收负担,然后再通过其他途径求得交换补偿。
(二)应收未收利息的税务筹划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对金融企业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以从以后的营业额中扣除。金融企业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的额度和年限以该金融企业确定的额度和年限确定,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财政、税务机关不得规定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年限和比例。金融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降低计税依据,减轻营业税负担。
第三节 经营行为的税务筹划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
(一)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占的比例进行税务筹划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混合销售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缴纳增值税;反之,若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营业税。到底缴纳哪种税税负轻,可以通过计算混合销售节税点来筹划。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销售额×实际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实际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应纳营业税额=销售额×营业税适用税率
如果两个税种的税收负担相同,且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相同,则:
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营业税适用税率
增值率(R)=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如果实际增值率大于R,则缴纳营业税对纳税人有利,因此,要注意使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到其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反之,如果实际增值率小于R,则缴纳增值税对企业有利,应注意使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下。
【例7-11】某建筑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同时也兼营建筑材料的批发。当年承接某单位的办公大楼建造工程,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并定价,工程总造价为1 200万元。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市场价折算为1 000万元,但该公司实际进价为800万元,工程建筑施工费为200万元。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
建筑材料销售的实际增值率
=(1 000-800)÷1 000×100%=20%
R=3%÷17%×100%=17.6%
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R,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即要使该公司当年总的营业额中应税劳务占50%以上,这样可以节税32万元[(即1200×17%-800×17%)-1200×3%]。
(二)通过签订合同进行税务筹划
【例7-12】兴达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将1000㎡的办公楼出租给甲单位,负责供水、供电,兴达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同时又涉及水电等费用的处理问题,在合同的签署上有如下两种方案:
方案1,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每平米160元,含水电费,每月租金共计16万元,每月供电7000度,水15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5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8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
160 000×5%=8 000(元)
(其他各税忽略不计)
该公司提供给甲单位的水电费,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该企业购进的水电进项税额应作相应的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
7 000×0.45×17%+1 500×1.28×13%=785.1(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
8 000+785.1=8 785.1(元)
方案2,兴达公司与甲单位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水每吨1.78元,电每度0.68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52.57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52 570元,水费收入2 670元,电费收入4 760元。
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
应缴营业税=152 570×5%=7 628.5(元)
应缴增值税=
(2 670×13%+4 760×17%)-785.1
=371.2(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
7 628.5+371.2=7 999.7(元)
两种方案税负相差:
8 785.1-7 999.7=785.4(元)
由此可见,两个方案差异在于对转售水电这一经营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
第一个方案,双方只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把销售水、电业务视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一并缴纳营业税,而相应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又不得扣除;
第二个方案,双方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转售水电合同,并分别核算租赁收入、水电费收入,这样水电费收入就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
二、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一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二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缴纳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缴纳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纳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例7-13】昌盛职业介绍所对外办理职业介绍服务,同时对外办理计算机培训业务,本月两项业务共取得收入5万元。
该项业务中,对外办理职业介绍服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5%;对外办理计算机培训业务属于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适用的税率为3%。如果该单位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并且全部按“计算机培训业务收入”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对该单位补征营业税并进行相应的处罚。该单位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为2 500元。
该单位补缴营业税后进行了自查,核实计算机培训收入为20 000元。如果分别核算职业介绍收入和计算机培训收入,并按规定分别申报纳税,该单位只需缴纳营业税税额为:
20 000×3%+(50 000-20 000)×5%
=2 100(元)
采取分别核算,纳税人可以少纳税400元。
可见,正确核算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收入和办理纳税申报,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
【例7-14】某集团公司下设的一家酒店是集住宿、饮食、购物和娱乐为一体的服务企业,本月发生以下业务:
第1项,客房部收取客房收入8万元;
第2项,为某公司提供一间办公用房(每月作价6 000元),条件是该公司为酒店提供价值相当的灯具和室内装饰画,合同期半年;
第3项,集团公司召开会议,租用宾馆会议室、客房5天,租金作价1万元,酒店将其冲减应交上交集团公司的管理费;
第4项,餐饮部收取餐饮服务收入6万元,其中附设的外卖点销售烟酒、饮料收入2万元;
第5项,洗衣房为旅客洗衣收费2000元,与客房部内部结算洗床被褥1万元;
第6项,一楼商品部出售百货收入9万元;
第7项,二楼供某外商合资企业经营游乐项目,合同规定按月收取固定收益5万元;
第8项,代客预订飞机票、火车票手续费收入4000元;
第9项,收取桑拿浴门票收入3万元;
第10项,收取舞场门票收入2万元。
对于上述业务,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1)如果按规定实行分账核算各项营业税,则:
第1项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率5%计算营业税。
第2项收入应视同出租房屋,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率5%计算营业税。
第3项收入不能冲减管理费用。其冲减的管理费用应作为企业收入,按租赁业税率5%计算营业税。
第4项餐饮收入4万元,应按服务业—饮食业税率5%计算营业税;外卖点销售的烟酒饮料收入2万元属兼营行为,应缴增值税,不缴营业税。
第5项收入其内部结算价款,应作为应税收入,与洗衣费一并按服务业税率5%计算营业税。
第6项收入,属于兼营行为,应缴增值税,不缴营业税。
第7项收取的固定收益,实质上是房屋租赁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率5%计算营业税。
第8项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率5%计算营业税。
第9项桑拿浴门票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率5%计算营业税。
第10项舞场门票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率20%计算营业税。
该酒店本月应纳营业税为:
80 000×5%+6 000×6×5%+10 000×5%+(60 000-20 000)×5%+(2000+10 000)×5%+50 000×5%+4 000×5%+30 000×5%+20 000×20%=17 100(元)
应纳增值税=(20000+90000)÷(1+3%)×3%=3 204(元)
本月营业税与增值税共计20 304元。
(2)如果该企业不分别设账核算,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营业税=(80 000+6000×6+10000+60 000+2000+10 000+90 000+50 000+4000+30 000+20 000)×20%=78400(元)
可见,按照分别设账、分别核算的处理方法,可以少纳税58 096元。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技巧
(一)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
生产大型设备的企业,在销售大型设备的同时负责设备的安装,形成混合销售业务。例如生产流水线设备的企业,要负责流水线的设计安装调试,往往流水线设计安装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很大。再如生产井架的企业要负责井架的安装工程,安装工程量很大,工期很长,费用很大。如果生产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在销售流水线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安装费收入要并入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显然使企业加重税收负担。如何使安装工程从销售业务中独立出来,是税务筹划的关键所在。纳税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①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②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因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只要具备安装资质,并在合同中单列安装工程价款,便可以使混合销售业务变为兼营业务,并且在会计核算时分别进行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
【例7-15】某电梯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70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1500万元。该企业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产品设计室负责本企业产品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55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4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甲建安公司、乙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企业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所以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7000+5500)×17%=212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85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2125-850=1275(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1275/12500×100%=10.2%
由于该厂增值税负担率较高,限制了其参与市场竞争,经济效益连年下滑。为了改变现状,对企业税收进行了重新筹划。
由于该厂是生产电梯的企业,其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即安装、调试、设计等收入很难达到销售总额的50%以上,因此,要解决该厂的问题,必须调整现行的经营范围及核算方式。将该厂设计室划归甲建安公司,随之设计业务划归立新的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甲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缴纳税款。
经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
该厂产品销售收入=7000-1500=5500(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5500×17%=93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850万元
应纳增值税=935-850=85(万元)
甲建安公司应就新电梯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1500+5500)×5%=350(万元)
此时,税收负担率为(85+350)÷12500×100%=3.48%,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6.72%。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