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章 关税的税务筹划 课件(共44张PPT)-《税务筹划(第五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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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章 关税的税务筹划 课件(共44张PPT)-《税务筹划(第五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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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关税的税务筹划
第一节 关税完税价格的税务筹划
第二节 关税税率的税务筹划
第三节 特别关税的税务筹划
第一节 关税完税价格的税务筹划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
我国《海关法》规定了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由货物的价款、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构成,进口货物的价款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即以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为基础。
实付或应付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某些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
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的费用,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
根据进口货物不同的成交价格,海关对最终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是:
1.若成交价格为CIF价格
完税价格=CIF价格
2.若成交价格为FOB价格
完税价格=FOB价格十运费十保险费
3.若成交价格为CFR价格
完税价格=CFR价格十保险费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定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是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只有在没有这一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倒扣价格方法
倒扣价格方法是以被估价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扣除国内的合理利润、正常的税费支出,估定完税价格。按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应当同时符合五个条件:
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
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
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
3.计算价格方法
计算价格方法是以相关项目的总和计算出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相关项目包括: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4.其他合理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三)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3.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关,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4.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关,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5. 暂时进境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6.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7.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价格扣除其折旧额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9.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计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口径应该相同,但大部分出口货物免税,即使征税,其估价方法也比较简单。
(一)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应当扣除所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定方法
当不能确定成交价格时,依次采用估定价格:a.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b.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c.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d.按照合理方法估计的价格。
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务筹划
(一)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的税务筹划
纳税人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价格,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然后经海关对货价费用和运费、保险费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
【例8-1】某传输设备生产企业需进口工业皮革50吨,国际市场上主要有两个国家生产的工业皮革符合该企业的质量要求:一是澳大利亚,进口工业皮革的FOB价格为5 000美元/吨,运费6 000美元,保险费率3‰;二是加拿大,进口工业皮革的FOB价格为4 800美元/吨,运费15 000美元,保险费率3‰。进口工业皮革的关税税率为14%,外汇折合率为US$100=¥640,该企业从关税角度考虑应当选择哪一个国家的产品?
(二)进口货物估定完税价格的税务筹划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估定完税价格。 某些产品进口没有确定的市场价格,而其预期市场价格一般要远远高于市场类似产品的价格,为进口完税价格的申报提供较大的空间。
【例8-2】商业企业A得知国外某企业开发出了一种高新技术产品,该产品刚刚走出实验室,其确切的市场价格尚未形成。A企业确认其未来的国内市场价格将远远高于目前国内市场上的类似产品价格,预计该产品进口到国内市场上的售价将达到300万美元,而其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200万美元。因此,A企业决定进口该产品。
(1)当A企业到海关进行进口货物申报时,可以以180万美元申报,因为该产品是一种刚刚研制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当海关认定其完税价格为180万美元时,即可征税放行。
(2)当海关认为该产品180万美元的申报价格不合理时,就会对该产品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因为市场上目前还没有同种产品,海关将会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进行估价,因此,该新产品的完税价格至多也只能被估定为200万美元。
总之,A企业能将该产品的进口完税价格降低100万美元至120万美元,从而降低关税税负。
(三)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务筹划
大多数企业在进行出口货物的关税筹划时,通常采用的方法就是降低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为配合完税价格的降低,企业通常的做法是在相应国家设立自己的子公司,通过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国际转让定价的筹划。
第二节 关税税率的税务筹划
一、关税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货物的税率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二)出口关税税率
为鼓励国内企业出口创汇,提高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我国对大部分出口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对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征收出口关税 。
(三)暂定关税税率
为了满足特定时期对关税税率进行临时性变更的需要,进出口关税税则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权负责制定比优惠税率更低的暂定税率。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一般是国内供应不足的商品,或是国内同类商品生产性能和技术不能满足要求,其绝大部分是原材料、资源性商品及一些关键的零部件。
(四)配额关税税率
配额税率是将关税手段和非关税手段结合使用的一种限制进口的管理方法。
(五)关税的从量税率、复合税率和滑准税率
我国对少数几种进口商品实行以下几种税率:
一是从量税率,即不以货物的完税价格为征税依据,而是以其重量、数量、容量等为征税依据的进口货物所适用的税率。
二是复合税率,即采用从价税率和从量税率两种征税标准相结合的税率,而且从价税率中的从量税率必须随着完税价格和进口数量的不同等级而变化。
三是滑准税率,即特殊的从价税率,其特殊性在于税率的大小与完税价格的大小相反,即完税价格越高,滑准税率越低,反之,滑准税率越高。
二、关税税率的税务筹划
(一)零部件与成品关税的税务筹划
原材料与零部件的关税税率与成品的关税税率相比,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关税税率最低,半成品的税率次之,产成品的税率最高。
【例8-3】国外汽车生产企业A向中国汽车销售企业B进口100辆小轿车,每辆小轿车的完税价格为8万元,假定进口环节的关税率为28%,消费税率为5%,增值税率为17%。如果完全按市场价格进口,则A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关税=8×100×28%=224(万元)
应纳消费税=(8×100+224)÷(1-5%)×5%=53.89(万元)
应纳增值税=(8×100+224)÷(1-5%)×17%=183.24(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
=224+53.89+183.24
=461.13(万元)
国外A企业经过税务筹划决定在中国设立自己的汽车组装兼销售公司C,并且将原来进口整装汽车的方式改为进口散装汽车零部件。一辆汽车的全套零部件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C,这样,散装零部件进口环节关税税率将为10%,而且进口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则A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关税=6×100×10%=60(万元)
应纳增值税=(100×6+60)×17%
=112.2(万元)
应纳税额=60+112.2 =172.2(万元)
经过税务筹划,A企业仅需缴纳172.2万元进口环节税款,虽然消费税和增值税的一部分在以后生产环节需要补缴,但这样延缓了纳税时间,相当于向财政部门获取了无息贷款。仅从关税的减少额而言,该企业至少可节约税款164万元。
以进口货物加工出口商品的企业,不论其进口货物最终流向何处,都能在批准日到补缴税款之间的期间内占有该笔税款的时间价值,从而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和效果。实现这种可能性的关键环节是出口企业能否将其进口货物向海关申请为保税货物。
保税是一个包含众多环节的过程,如果货物最终将复运出境,其基本环节就是进口和出口环节,通过进出口环节可以寻找到税务筹划的切入点。利用自然单位/自然单位的计量形式便可以进行税务筹划。
【例8-4】我国某地有一生产出口产品的家具生产公司A,当年1月从某国进口一批木材,并向当地海关申请保税,其报关表上填写的单耗计量单位为:200块/套,即做成一套家具需耗用200块木材。该公司近期引进先进设备,目前加工一套家具需耗用150块木材,由于其准确测量难度较大,海关认为A公司诚信良好,给予批准,8个月后,A公司将成品复运出口,完成了一个保税过程。
假设A公司进口木材10万块,每块价格100元,关税税率为50%,其关税税负降低额为:
(100 000-100 000÷200×150)×100×50%=125(万元)
A公司由于灵活运用单耗计量单位,成功地降低税负125万元。
(三)原产地的税务筹划
进口税率分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对于原产地是与我国未订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我国签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
原产地的税务筹划关键在于如何避免普通税率的重负,获取优惠税率的利益。
(四)关税减免的税务筹划
关税减免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关税减免以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为基准,具体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是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 。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第三节 特别关税的税务筹划
一、特别关税的内容
(一)报复性关税
报复性关税是指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出口货物的关税歧视,而对相关国家的进口货物缴纳的一种进口附加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我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我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缴纳报复性关税。
(二)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
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商品,在缴纳关税的同时附加缴纳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销他国的补贴。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倾销或补贴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三)保障性关税
当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即在与有实质利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损害。
保障措施可以提高关税税率、限制进口数量等形式,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家或地区。
【例8-6】美国ITV公司曾经以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弹簧垫圈的企业享受国家优惠为由,指控中国生产弹簧垫圈的企业倾销,要求美国政府对中国企业征收90%和130%的反倾销税。在中国的11家出口企业中,有10家放弃了应诉的权利,只有一家乡镇企业据理力争,经过长达1年多的艰苦应诉,终于在次年11月得以最后裁决。美国商务部对该乡镇企业的进口关税从初裁的128.6%减至69.88%,而其余未敢应诉的10家企业按128.6%缴纳关税。
目前,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地采取了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分别裁决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应诉企业有可能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企业得到的“统一税率”往往大大高于应诉企业的税率。
我国逐步建立应诉与受益对称机制,在管理中依据“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应诉与不应诉的企业,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
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将享受专营权、出口许可证、配额等优先权。如果反倾销案是以“终止协议”或“价格承诺”的方式结案,那么只有应诉企业才能参加出口数量限制的分配,而其他未参加应诉的企业再出口时则必须交纳反倾销税。
涉案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以取得低税率或某些优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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