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其他税种的税务筹划 课件(共95张PPT)-《税务筹划(第五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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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其他税种的税务筹划 课件(共95张PPT)-《税务筹划(第五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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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其他税种的税务筹划
第一节 资源税的税务筹划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筹划
第四节 房产税的税务筹划
第五节 印花税的税务筹划
第六节 契税的税务筹划
第七节 车船税的税务筹划
第八节 车辆购置税的税务筹划
第一节 资源税的税务筹划
一、利用准确核算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减、免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同时还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末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缴税。
【例11-1】一家开采铁矿石的矿山2015年7月一共销售铁矿石原矿2万吨。在开采铁矿石的过程中,还开采了伴生矿锰矿石0.2万吨,铬矿石0.1万吨。假设这座矿山在另一采矿点还开采并销售了瓷土原矿0.3万吨。该矿山开采的矿石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已知铁矿石原矿的单位税额是每吨16元,锰矿石,铬矿石和瓷土原矿的单位税额分别是每吨6元,3元,3元。
(1)当该矿山分别核算时。
应纳资源税税额=20000×16×40%+2000×6+1000×3+3000×3=15.2(万元)
(2)当该矿山未分别核算铁矿石和两种伴生矿的课税数量,而仅仅知道铁矿石和伴生矿的总量是2.3万吨,瓷土原矿的销量是0.3万吨时,按照资源税的相关规定,应从高适用税额征税。
应纳资源税税额=23000×16×40%+3000×3=15.62(万元)
由此可知,相对于未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可以减轻资源税纳税义务0.42万元。
二、利用相关产品进行税务筹划
在现实中,一个矿床一般不可能仅仅生产一种矿产品,大多是除了一种主要矿产品外,还有其他矿产品。而且,矿产品加工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中,一般也不会只生产一种矿产品。
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了主要矿产品以外,还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为伴生矿。考虑到一般性开采是以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因此确定资源税税额时,一般将主产品作为定额的主要依据,同时也考虑作为副产品的元素成分及其他相关因素。如果企业在开采之初仅注重个别元素,当然关于这种元素的矿产品适用税额应该相对较低,以此来影响税务机关确定单位税额,使得整个矿床的矿产品适用较低税率,那么筹划的结果便不言而喻了。只要税务机关受纳税人影响确定了较低的税额率,其效果就达到了。
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的非主产品元素的矿石。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对伴采矿量小的,则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如果伴采矿的单位税额主产品高,则利用这项政策进行合理税务筹划的关键就在于让税务机关认定伴采矿量小。伴采矿量的大小由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所决定,如果企业在开采之初少采甚至不采伴生矿,税务机关在进行认定时,通常都会认为企业的伴采矿量小。等到税务机关确定好单位税额标准后,再扩大企业的伴采矿量便可以实现预期目的。如果伴采矿的税额相对较低,则企业应进行相反的操作。
伴选矿,是指在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精选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生出来的副产品。由于国家对以精矿形式伴选出来的副产品不缴纳资源税,对纳税人而言,最好的筹划方式就是尽量完善工艺,引进技术,使以非精矿形式伴生出来的副产品以精矿形式出现,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原油、天然气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2)煤炭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四、利用折算比例进行税务筹划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例11-2】某企业生产煤炭并连续加工生产某种煤炭制品,生产出的最终产品为1 000吨,每吨售价400元,同行业综合回收率为40%。由于该企业采用的加工技术相对落后,使得其产品的加工生产综合回收率相对同行业企业较低,仅为25%。该企业煤炭的资源税率为6%。
在确知自己企业综合回收率相对较低、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税务机关在根据同行企业的平均综合回收率折算应税产品数量时,就会相对少算课税数量。资源税采用的是从价定率计征纳税,课税数量的减少会明显地减少资源税计税销售额,减轻企业的纳税义务。
企业实际应税销售数量是
1 000吨÷25%=4 000吨
税务机关认定应税销售数量为
1 000吨÷40%=2 500吨
企业可以减少的资源税额
=(4 000-2 500)×400×6%
=36 000(元)
五、恰当利用结算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依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使得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较大差异。
(1)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一、利用适当增值进行税务筹划
按照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还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
【例11-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某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 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0 000万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 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 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 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 000万元。
(1)不分开核算时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5 000-11 000)×30%=1 200(万元)
(2)分开核算时
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应纳税合计1 250万元。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缴纳土地增值税50万元。
因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进一步筹划的关键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一是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二是降低房价或提高房屋质量、改善房屋的配套设施等,在激烈的销售战中取得优势。
二、利用分散收入进行税务筹划
在累进税制下,通过分散收入来实施税务筹划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在累进税制下,收入的增长即预示着相同条件下增值额的增长,从而使得纳税时适用较高的税率,档次的爬升使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急剧上升。因此,如何使收入合理分散化就是这一方法的关键。比较常见的方法是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如房屋内部的各种设施等),因为对房地产的整体出售虽然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但却不利于税务筹划。
三、利用成本费用进行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费用开支有多项内容,不仅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而且还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前者是房地产开发成本,后者是房地产开发费用。
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扣除,因而可以围绕缩减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税务筹划。
四、利用利息支出进行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过程中,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因此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企业的应纳税额产生很大的影响。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五、利用建房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第一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代建房方式。这种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房报酬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由于房地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其收入也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用户,就完全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采用税负较重的开发后销售方式。这种筹划方式可以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用户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各种材料设备,也可以协商由客户自己取得和购买,只要从最终形式上看房地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便可以了。为了使该项筹划更加顺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降低代建房劳务性质收入的数额,以取得客户的配合。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通过该项筹划节省不少税款,让利部分于客户也是可能的,而且这样也会使得房屋各方面条件符合客户要求,低的价格也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二种是合作建房方式。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很好地利用该项政策。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一般而言,一幢住房中土地支付价所占比例应该比较小,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得的房屋就较少,大部分由出资金的用户分得自用。这样,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剩余部分住房前,各方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后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住房时,才就这一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利用适当捐赠进行税务筹划
房地产的赠与是指房地产的原产权所有人和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捐赠给其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赠与行为在我国目前尚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里仅指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第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机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自己的房地产进行赠与时,如果不是以上所述两种情况外,应该视同有偿转让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当事人应当注意自己的捐赠方式,以免捐赠完了之后,自己反而要承担大笔税款。
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在进行捐赠时可以采用以上两种方式,最好采用以上两种方式。比如某房地产所有人欲将其拥有的房地产捐赠给希望工程,就一定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即通过在中国境内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如希望工程基金会进行捐赠,而不要自行捐赠。
但如果当事人确实无法采用以上两种方式,则应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对自己及他人的影响。比如某房地产所有人欲将拥有的房地产赠与一位好朋友,则可以考虑让受赠人支付税款,也可以采用隐性赠与法,即让该好友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地产,而不办理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七、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一)对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这里所说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缴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缴土地增值税。自1999年8月1日起,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转让时,暂免计税。
【例11-4】段先生在某市有一套住房,市价6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15万元。已经居住满4年零10个月,这时他因工作需要,调动到省会城市,需要出售其原有住房。何时售出才可能减少纳税义务
段先生至少可以选择两种时点转让住房:
(1)现在出售。
增值额 = 60-15=45(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 45÷15×100%=300%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45×60%-15×35%)×50%=10.88(万元)
(2)两个月后出售。两个月后段先生的住房已经住满五年,在其出售时可享受免缴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即其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零。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筹划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幅度差别定额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
一、利用不同征收范围进行税务筹划
(一)利用不同区域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实行幅度税额,只选择在企业分布相对比较集中的城镇地区课税,不包括农村。
表11-1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级 别 每平方米税额(元)
大城市 1.5~30
中等城市 1.2~24
小城市 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例11-5】某食品厂目前占地6000平方米,现需要征用新土地4000平方米用来扩大厂区。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该厂所在位置由原来的郊县变成了市区,导致土地使用税剧增,且原材料的供应也不如原来稳定。该食品厂在选择征用土地建设新厂区时可以如何决策?(现执行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12元/平方米)。
(1)该食品厂选择在市区内就近征用4000平方米土地建设新厂区。
此时,食品厂征用土地后每年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为:
(6000+4000)×12=120000(元)
(2)假如食品厂选择在农村征用4000平方米土地建设新厂区,不仅位于农村的4000平方米土地不发生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此时,食品厂征用土地后每年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为:
6000×12=72000(元)
此外,位于农村的这片土地上将来的房产还可以免交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会大大减少。
(二)利用征地耕地和非耕地进行税务筹划
对于新办企业或需要扩大规模的老企业,在征用土地时,可以在是否征用耕地与非耕地之间作筹划。因为政策规定,新征用的土地,是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就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一)利用改造废弃土地进行税务筹划
(二)利用经营采摘、观光农业进行税务筹划
(三)利用准确核算用地进行税务筹划
(四) 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行税务筹划
第四节 房产税的税务筹划
房产税是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缴纳的一种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一、利用合理确定房产原值进行税务筹划
房产税是以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人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分为从价计缴、从租计缴两种方式。一种是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第二种是按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按12%征税。
【例11-6】某企业想兴建一座花园式工厂,除厂房、办公用房外,还包括厂区围墙、水塔、变电站、停车场、露天凉亭、游泳池、喷泉设施等建筑物,总造价1亿元。其中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物的造价为800万元(当地房屋的扣除比例为30%)。如何进行房产税的税务筹划?
分析:如果1亿元都作为房产原值的话,该企业自工厂建成的次月起就应该缴纳房产税。每年应纳税额:
应纳房产税税额=10 000 ×(1-30%)× 1.2%=84(万元)
而如果企业把停车场和游泳池都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独立的建筑物的造价与厂房、办公用房的造价分开,在会计账簿中单独记载,则这部分建筑物的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需缴纳房产税。
即 (10000 -800) ×(1-30%) ×1.2%=77.28(万元)
每年可以减少房产税税额6.72万元,即
84 -77.28=6.72(万元)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1、充分利用减免税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依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以下行为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本身自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本身使用的业务用房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利用区分实际收入和代收收入进行税务筹划
房产出租的,房产税采用从租计征方式,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12%税率计缴。所以租金收入的变化对房产税税额影响很大。筹划中,要注意:不属于自己实际收入的代收项目收入,一定要分开核算,否则会虚增税基。
【例11-7】美景玉成公司某年在市中心建成一幢高层写字楼,配套设施齐全,并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当年的全年租金2800万元,其中代收的水电费650万元、宽带网络费30万元、物业管理费380万元。如何进行房产税的筹划?
(1)如果该公司把房屋租赁相关收入合并征收,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房产税税额=2800×12%=336(万元)
(2)如果该公司进行税务筹划,将房屋租赁各相关收入分别单独签订合同,如物业管理费使用物业公司的合同,水电费、宽带网络费按照承租人实际耗用的数量和规定的价格标准结算、代收代缴,就会免除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此时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房产税税额=(2800-650-30-380)×12%=208.8(万元)
减轻房产税负担127.2万元,如果加上同时减轻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额,筹划的空间就更大了。
第五节 印花税的税务筹划
一、利用减免税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一)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三)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四)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五)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六)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七)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八)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
二、利用模糊金额进行税务筹划
模糊金额筹划法,具体来说是指经济当事人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有意地使用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在本来能够明确的条件下,不最终确定,以达到暂时少缴印花税税款目的的一种行为。
【例11-8】某设备租赁公司欲和某生产企业签订一租赁合同,租金每年200万元。
(1)如果在签定合同时明确规定年租金200万元,则两企业均应缴纳印花税。
各自应纳印花税税额 = 200 ×0.1%
= 0.2(万元)
(2)如果两企业在签定合同时仅规定每天的租金数,而不具体确定租赁合同的执行时限。两企业只须各自先缴纳5元钱的印花税,余下部分等到最终结算时才缴纳。企业通过延缓纳税,获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得到了利益。
三、利用压缩金额进行税务筹划
(一)压缩应纳税收入金额实施税务筹划
印花税规定,经济合同的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其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因而出于共同利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经过合理筹划,压缩合同的记载金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例11-9】甲企业和乙企业欲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数额较大。由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承揽收入,而且这里的加工承揽收人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能想办法将辅助材料金额压缩,问题便解决了。
具体的做法就是由委托方自己提供辅助材料,如果委托方自己无法提供或是无法完全自己提供,也可以由受托方提供,当然这时的筹划就要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于购销合同的适用税率为0.03%,比加工承揽合同适用税率0.05%要低。只要双方将部分或全部辅助材料先行转移所有权,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要缴纳的印花税之和便会下降。
第二步,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其合同金额仅包括加工承揽收入,而不包括辅助材料金额。从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二)采取保守金额实施税务筹划
在实际生活中,预计可能实现或完全能实现的合同,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导致合同最终履行的结果与签订合同时有出入。而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只要有签订应税合同的行为发生,双方或多方经济当事人的纳税义务便已产生,就应该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根据税法,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而且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例11-10】两个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初认为履行合同数额为1000万元,而实际最终结算时发现只履行 800万或甚至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办法履行,则双方当事人就会无益地多负担一笔印花税税款。如果结合其他税种,比如增值税,便会代垫很大一笔税税款。人为地造成自己企业资金的短缺。因而在合同设计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地考虑到以后经济交往中可能会通到的种种情况,根据这些可能情况,确定比较合理、比较保守的金额。如果这些合同属于金额难以确定的,也可以采用前面说过的模糊金额筹划法,等到合同最终实现后,根据实际结算情况再补贴印花,这样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四、利用参与人数进行税务筹划
利用参与人数进行税务筹划,思路就是尽量减少书立使用各种凭证的人数,使更少的人缴纳印花税,使当事人的总体税负下降,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例11-11】比如甲、乙、丙、丁四人签订合同,乙、丙、丁三人基本利益一致,就可以任意选派一名代表,让其和甲签订合同,则合同的印花税纳税人便只有甲和代表人。这种筹划方法也可以应用到书立产权转移书报的立据人。 因为一般来说,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只有立据人,不包括持据人,持据人只有在立据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时,才负责补贴印花税票。但是如果立据人和持据人双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双方都应缴纳印花税。因而这时采取适当的方式 使尽量少的当事人成为纳税人,税款自然就会减少。
五、利用分开核算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例11-12】 振兴铝合金门窗厂与安居建筑安装企业签立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规定:振兴铝合金门窗厂受安居建筑安装公司委托,负责加工总价值50万元的铝合金门窗,加工所需原材料由铝合金门窗厂提供。振兴铝合金门窗厂共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共计30万元。振兴铝合金门窗厂提供零配件,价值5万元。
(1)未分开核算时,振兴铝合金门窗厂交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 = (30+5) × 0.5‰ = 0.0175(万元)
(2)分开核算时
如果合同中将振兴铝合金门窗厂所提供的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分别核算,则能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如,收取费用30万元,列明其中加工费为10万元,原材料费为20万元。
则振兴铝合金门窗厂交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 = (20×0.3‰) +(10×0.5‰)+(5×0.5‰)
=0.0135(万元)。
由于分开核算,企业少纳税40元。
【例11-13】 某煤矿10月与铁道部门签订运输合同,所载运输费及保管费共计300万元。该合同中涉及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两个税目,而两者税率不相同, 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为0.05%,仓储保管合同的税率为0.1% 。
(1)未分开核算时,因未分开记载金额,应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即按0.1%税率计算应贴印花。
应纳印花税税额 = 300 × 0.1%
= 0.3(万元)
(2)分开核算时,假定运输合同列明,含货物运输费260万元,仓储保管费40万元。则:
应纳印花税税额=(260 × 0.05%)+(40×0.1%)=0.17 (万元)
企业通过简单的税务筹划,使得订立合同的双方均节省1 300元税款。
六、利用借款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借款方式筹划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最小税负的方法。通常,自我积累筹资方式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筹资方法承受的税收负担。因为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对企业而言可以作为支出,相应地利润会有所减少,从而节省税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且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付款的借据应按照“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借款金额0.05‰的印花税。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不用贴花。因而对企业来说,在利率相同或差异较小的时候,从企业借款效果会更好。
【例11-14】某企业A因资金紧张,急需一笔为期一年的借款100万元。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从某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二是从企业B同业拆借100万元,年利率都是6%。在两笔贷款利率相同时,企业从银行贷款需要缴纳50元印花税,而同业拆借则无需缴纳印花税,由此可节税50元。
七、利用最少转包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印花税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记载的承包金额,其适用税率为0.3‰。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照新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再次计算应纳税额。因为印花税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税种,只要有应税行为发生,就应按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
【例11-15】某市的城建公司A与某商城签订建筑合同,总计金额为1亿元。该城建公司A因业务需要又分别与建筑公司B和C签订分包合同,其合同记载金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4000万元。B和C又分别将2000万元转包给D和E。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1)商城不与B、C、D、E签订合同时
A与商场签合同时,双方均各自应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 = 10 000 ×0.3‰ = 3 (万元)
A与B、C签订合同时,各方应纳印花税税额如下:
A应纳税额 =(4000+4000)× 0.3‰ = 2.4(万元)
B、C各应纳税额 = 4000 × 0.3‰ = 1.2(万元)
B、C与D、E签订合同时,四方当事人各自应纳印花税税额如下:
应纳税额 = 2000 × 0.3‰ = 0.6万元
A、B、C、D、E五家建筑公司以及商城应纳印花税合计为:
应纳税额 =(3+2.4+1.2×2+0.6×4)+3 = 13.2(万元)
(2)如果该商城分别与A、B、C、D、E五家建筑公司签订2000万元承包合同,五家建筑公司合计应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 = 2000 ×0.3‰ × 5 = 3(万元)
商城应纳印花税税额不变,仍是3万元。
全部业务的应纳印花税额:3 + 3 = 6 (万元)
(3)节省的税款
当选择分别签订分包合同时,商城的纳税义务不变,但各家建筑公司一共可以节省7.2万元税款。
这种筹划方法的核心,就是尽量减少签订承包合同的环节,以书立最少的应税凭证,达到节约部分应缴税款的目的。
八、利用征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筹划
《印花税暂行条例》关于印花税的缴纳,有以下规定:
  (1)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2)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 满5分的按1角计算。
  
(3)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4)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5)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还是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的,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输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节 契税的税务筹划
一、充分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在进行契税的税务筹划时,应充分利用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于减税或者免税。
(4)土地、房屋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免税。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税。
二、利用购买住房的类型进行税务筹划
(1)个人购买自用的普通住宅,是指建筑面积在120 m2以下的住宅,减半缴纳契税。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此幅度税率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2)个人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后建成的非普通住宅,也就是建筑面积在120 m2以上的住宅,或者是在1999年8月1日之前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执行时购买的商品住宅,个人要缴纳契税的适用税率为房屋全部售价的4%,不能享受减半或是免税。
【例11-16】有两套规模结构相当的住房,均是150 m2,全部价格为100万元,一套是于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另一套是在1998年6月30日后竣工验收的,则前者不用缴纳契税,而后者应适用4%的税率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契税税额 =100 × 4% = 4(万元)
显然购买前者合算,因为这将会节省4万元的税款。
三、利用等价交换进行税务筹划
【例11-17】假定甲、乙两位当事人交换各自房屋所有权,甲的房屋市场价格大约为 100万元,乙的房屋市场价格大约是 50万元,如果不进行筹划,则乙应该缴纳一定数额的契税,其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 =(100-50)× 4% = 2(万元)
由于甲、乙两位当事人进行房屋所有权交换总是会用于某一特定目的,双方当事人交换房屋所有权之后再进行改造以用于该目的与交换之前进行改造,实际效果是一样的。都可以将房屋改造得适合于该项用途。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
对于这一具体案例,可作筹划如下:
由纳税人乙将自己的房屋按照甲的要求进行改造,以满足甲的特定目的,该项改造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里,不要使乙改造后的房屋价格高于甲的房屋价格。假定改造后,乙拥有的房屋的市场价格可以升为90万或更高一点。这时可以采用己装修、装饰的房屋或是将甲的房屋可以单独出售的部分从整体中分开,只将主要部分与乙相交换的方法进行筹划。
【例11-18】A、B、C三位当事人,A和C各拥有一套价值60万的房屋,B想购买A的房屋,A也想购买C的房屋后出售其原有房屋。
方案1:如果不进行筹划,A购买C的住房
应缴纳契税,其计算如下(假定税率为5%):
A应纳税额 = 60×5%=3(万元)
同样,当A向B出售其住所时,B也应缴纳契税,税款为:
B应纳税额 = 60×5%=3(万元)
交易的全部税额为6万元。
方案2:如果三方进行一下调整,先由A和C交换房屋,再由C将房屋出售给B,这同样可以达到上述买卖的结果,但应纳税款就会有天壤之别。因为A和C交换房屋所有权为等价交换,没有价格差别,不用缴纳契税。只是在C将房屋出售给B时,应由B缴纳契税。其计算如下:
B应纳税额=60×5% =3(万元)
方案2较方案1可以节省税款3万元。
四、利用隐性赠与进行税务筹划
【例11-19】某男士向其女儿赠送一套住房,,该套住房市价30万元。契税的适用税率是5%,则该男士或其女儿要支付的契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30×5%=1.5(万元)
假如并不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则就可以节省1.5万元的税款。
五、利用合理确定计税依据进行税务筹划
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由缴纳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
六、利用准确把握缴纳办法进行税务筹划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缴纳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缴纳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节 车船税的税务筹划
一、利用选择购买车船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对各类应税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对同一类船舶按吨位计税,使得吨位多、收益高、负担能力强、享受航道等设施利益多的船舶,多负担税款;吨位小、收益低、负担能力弱、受益于航道等设施少的船舶,少负担税款。对船舶税款实行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固定税额。
【例11-20】假定有两只船,一只船的净吨位是2000吨,而另一只船的净吨位是2001吨。这样第一只船适用税额为4元/吨,其每年应缴纳车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4=8000(元)
而另一只船由于适用税额为5元/吨,则每年应缴纳车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1×5=10005(元)
虽然净吨位只相差1吨,但由于其税率的全额累进功能,致使吨位大的船只每年应纳车船税的税额重2005元。
二、利用车船停用进行税务筹划
利用车船停用开展税务筹划,又称停用及时上报筹划法。 我国的车船使用税是一种行为税性质的税种,它仅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是不用缴纳车船使用税的。
根据车船税的有关规定,已向交通航运管理机关上报全年停运或者报废的车船,当年不发生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不用缴纳车船税。但是停用后又重新使用的车船 从重新使用的当月起,发生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因而如果企业和个人的车船很长时期不使用时,要上报交通航运管理机关,以获得免税优惠。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到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在投入使用时,应按车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恰当的时候开始使用已购置新车辆可以节省部分税金。
三、利用清楚划分税额差异项目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车船税法规定,不同的税目、不同的子税目,税率高低不同。因此对纳税人来说,最简单的筹划方法就是将适用不同税目、不同子税目的课税对象清楚地区分开,以便最大限度地节省税款。
【例11-21】某企业自己创办一所学校,该企业共有8辆载客汽车,其中20座载客汽车3辆,18座载客汽车2辆,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小型客车3辆(均为排气量2.6升的车辆)。依据当地规定,商用客车达到20座的每年车船税额为600元、小于20座的车船税额为480元;乘用车排气量在2.0升至2.5升之间的每年车船税额720元,排气量超过2.5升至3.0升的每年车船税额1500元。
(1)如果不能划分清楚,则该企业应纳车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 =8×1500= 12000(元)
(2)如果能够准确划分,则该企业应纳车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 =3×600+2×840 + 3×1500= 7260(元)
准确划分适用不同子税目的课税对象,每年可节省车船税税额4740元。
四、利用税收优惠,实施挂靠的税务筹划
我国《车船税法》规定,下列车船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6)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如果能够准确核算、明确划分清楚属于以上免税车船,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否则应照章纳税。同样,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清楚者,分别征或免车船税;不能划分者,应一律照章缴纳车船税。
如果企业或个人的车船以恰当的方式出现,便可以节省这笔税款。
第八节 车辆购置税的税务筹划
车辆购置税是对中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的税务筹划方法主要有采用缩小计税价格、选择经销商身份、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等。
一、通过缩小计税价格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车辆购置税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
纳税人应尽量不将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
按有关规定:
(1)代收款项应区别对待征税。
(2)购买者随车购买的工具件、零件、车辆装饰费等,应作为购车款的一部分或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如果不同时间销售或销售方不同,则不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
(3)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但是如果不同时间或收款单位不同,则不并入计税价格。
因此,纳税人通过各项费用各自另行开具票据,应尽量不将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可以进行车辆购置税的税务筹划。
【例11-22】杨女士于3月5日从某品牌车辆专营店(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辆本田轿车自用。支付购车款20万元(含增值税),另外支付临时牌照费0.02万元,购买专用工具支付0.3万元,代收保险金0.05万元,车辆装饰费1万元。各项款项由汽车专营店开具发票。
分析:
(1)未筹划时。杨女士购车时,三项价款由汽车专营店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计金额21.37万元。依据发票,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为21.37万元,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为:
车辆购置税税额=21.37÷(1+17%)×10%=1.83(万元)。
(2)假如杨女士进行了税务筹划,将各项费用分开由各有关单位(企业)另行开具票据,代收款项就不会发生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杨女士在购车时,除了购车款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而是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再支付工具款、汽车装饰费。这样,随着计税价格的下降,相应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就会减少。
价外费用单列时,计税价格为20万元,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为:
车辆购置税税额=20÷(1+17%)×10%=1.71(万元)。
筹划后少缴1200元车辆购置税。
二、利用选择汽车销售商的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应税车辆时要从恰当选择汽车销售商来进行税务筹划。
依据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的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相同,即:
不含税价格=(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车辆经销商为消费者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经销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的,对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一律按3%征收率换算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对经销商能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的,对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按17%增值税税率换算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所以,对于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买机动车,计算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是不同的。
【例11-23】仍以【例11-22】为例,杨女士购车的销售商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同样的20万元购车款(含增值税),需要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是有差异的。
分析:
(1)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车,该经销商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为20万元,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为:
车辆购置税税额=20÷(1+17%)×10%=1.71(万元)。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车。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依然是20万元,但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为:
车辆购置税税额=20÷(1+3%)×10%=1.94(万元)。
因此,杨女士购买同类型机动车、付同样的购车款,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经销商手中购买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可少缴车辆购置税2300元。
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减税、免税主要有: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5)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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