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章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课件(共106张PPT)-《税务筹划(第五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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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章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课件(共106张PPT)-《税务筹划(第五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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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原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了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运用投资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进行税务筹划
确定享受优惠的产业是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了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运用投资于农、林、牧、渔业
项目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若企业选择种植小麦,种植小麦的所得应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80×25%=45(万元)
(2)若企业选择种植花卉,种植花卉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80×25%×50%=22.5(万元)
农场通过投资于税收优惠的农业项目,减轻税务负担22.5万元。
(二)运用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公共基础设施是指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三)运用投资于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项目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运用投资新兴产业进行税务筹划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到期满为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运用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为了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高薪拘束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都适用。
【例9-2】某高新技术当年10月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于当年实现所得额26万元,预计第二年可以实现所得额160万元,第三年可以实现所得额240万元。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税收优惠。
依照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指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10月登记设立,符合享受上述优惠的条件。其成立当年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六个月,可选择当年所得减征或推迟到第二年减免。
(1)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按照15%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优惠。
第一:企业同时选择开业当年享受税收优惠。应纳所得税税额为:第一年的26万元所得、第二年的160万元所得可以免税,免税额为27.9万元。第三年应纳所得税额=240×15%=36(万元)
第二:企业选择开业次年享受税收优惠。应纳所得税税额为:当年应纳所得税额=26×15%=3.9(万元),第二年的160万元所得、第三年的240万元所得可以免税,免税额为60万元。
(2)假设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就只能作为普通企业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税额为(26+160+240) ×25%=106.5(万元)
从以上两个方案看,企业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无论是选择开业当年还是次年度开始享受所得税优惠,都比作为普通企业会取得更好的税务筹划效果。因此,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及程序。
注意,此处还运用了新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税务筹划。税法规定,对于新办企业,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纳税,其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执行期限,推迟到下一年度计算。但是,企业选择下年度享受税收优惠后,下年度发生亏损的,其上年已纳税款不退。因此,新成立的实际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企业,假如预计到第二年度的经济效益更好时,可以选择第二年度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合理选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让企业优惠年度分布于企业利润最大年度,从而最大限度节约税款。
三、运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一)运用技术转让进行税务筹划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要恰当利用技术转让所得的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
【例9-3】某国有股份公司(居民企业)转让技术,与受让方签订了3年的协议,共需收取1200万元技术转让费。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分析:设计几种收取技术转让费的方案。
(1)三年平均收取技术转让费。合计收取1200万元,则平均每年收取技术转让费400万元。每年技术转让所得均在纳税免征额以下,三年均不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
(2)第一年多收技术转让费700万元,后续年份少收技术转让费(每年250万元)。第一年收取700万元技术转让费,超出了免征额200万元,需要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年、第三年免税。则三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700-500)×25%×50%+0+0=25(万元)
(3)第一年收取100万元技术转让费,第二年收取200万元技术转让费,第三年收取900万元技术转让费。由上述税收优惠规定可知,第一年、第二年收取的技术转让费免税。第三年收取的900万元技术转让费,超出免征额400万元,需要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三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0+0+(900-500)×25%×50%=50(万元)
表9-1 各种收取转让费方案的比较 单位:万元
收取的技术转让费金额 应纳所得税额 三年
纳税总额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1) 400 400 400 0 0 0 0
(2) 700 300 200 25① 0 0 25
(3) 100 200 900 0 0 50② 50
注:①=(700-500)×25%×50%+0+0=25(万元)
②=0+0+(900-500)×25%×50%=50(万元)
方案
年度
在三个方案中,该公司3年内收取的技术收入都是1200万元,但由于方案(1)将每年实现的收入均衡地控制在免征额以下,所以每年的应纳税额均为0,取得了最大的减税效应。
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技术转让不享受此优惠。
(二)运用从事创业投资进行税务筹划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期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创投企业投资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例9-4】宇环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环公司),某年拟用1200万元选一家未上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备选的有甲、乙两家高新技术企业,情况如表9-2所示。
表9-2 甲、乙企业情况
企业情况 甲 乙
类 别 未上市 上市公司
职工人数(人) 360 600
年销售额(亿元) 0.9 2.8
资产总额(亿元) 1.6 3.1
宇环公司可以抵扣的投资额=1200×70%=840(万元)
第3年宇环公司应纳税所得额=800-840=-40(万元),不足抵扣。
企业当年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把尚未得到抵扣的40万元股权投资额从第四年实现的所得额中抵扣。
第4年宇环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100-40)×25%=265(万元)
(2)宇环公司以股权方式把1200万元资金投资到乙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不得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
第三年至第四年宇环公司应纳所得税额=(800+1100)×25%=475(万元)
宇环公司以股权方式投资到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比投资到普通企业,实现节税210万元。
创业投资企业在享受本项该优惠时要注意,必须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三)利用企业的“三新”技术研究开发进行税务筹划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积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运用购买专用设备投资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例9-5】某知名家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当年决定购买设备生产节能新产品,投资额1400万元。公司预计以后年度的所得额如表9-3所示。该企业如何在购买设备上进行税务筹划?
表9-3 公司预计实现所得额情况
年份 当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税前利润总额(万元) 180 260 480
(1)公司选择购买节能专用设备,企业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1400万元的10%,即140万元。
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80×25%=45(万元)
当年能够得到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是45万元,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零。
第二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60×25%=65(万元)
第二年能够得到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是65万元,第二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零。
第三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80×25%=120(万元)
第三年能够将剩余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30万元(140-45-65)进行抵免。第三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90万元。
在公司选择购买节能专用设备、抵免10%设备投资额的情况下,该企业三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是90万元。
(2)公司选择购买普通设备
当年至第三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180+260+480)×25%
=230(万元)
三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30万元,比购置节能专用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40万元。
筹划时要注意的是,必须是购置抵免所得税的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规定的专用设备,才能从实际缴纳税额中抵免。该设备必须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规定的;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经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免让方可以按照该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再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五、运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考虑到许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从2010年开始,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开始,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6万元以下。从2014年开始,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再扩大到10万元以下。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20万元(含)以下。
所得税税率的差异,给纳税人创造了充分的筹划空间,在纳税人预测到年所得额刚好超过级距临界点时,可以事先通过一些合理费用的支出来进行筹划。
【例9-6】某商业企业,资产总额980万元,有职工60人。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30.1万元。如果该企业在当年12月前预测到这个结果,则可以在12月31日前安排支付一笔0.2万元的费用,其年终应纳税所得额就变为29.9万元,就可以按照20%的税率缴纳5.98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否则就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7.525万元的所得税。虽然多支付了0.2万元的费用,却少缴纳1.545万元的税款。
六、运用选择地区投资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一)利用国家对西部投资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对设在西部地区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利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经济交流特区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地区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
对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五大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五大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使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使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例9-7】某设在上海浦东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设立并于当年获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该企业每年都分别从上海浦东新区内外取得所得,企业各年度预计取得的所得额如表9-4所示。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表9-4 各年度所得额分布情况
年度 当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取得所得区域 区内 区外 区内 区外 区内 区外 区内 区外 区内 区外
所得额(万元) 160 40 60 200 100 320 270 80 400 150
注:各年度所得额均为计划数。
分析:该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年1月1日后成立,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在上海浦东新区内外均取得收入。按税法规定,该企业只有从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才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1)该高新技术企业把在上海浦东新区内、外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能够分清的,该企业从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区外取得的所得正常纳税。
当年、第二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40+200)×15%=36(万元)
第三年~第五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100+270+400)×25%×50%+(320+80 +150)×15%=96.25+82.5=178.75(万元)
五年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14.75万元。
(2)该高新技术企业无法分清在上海浦东新区内外取得的所得各是多少,则企业从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无法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当年~第五年应纳税所得额=160+40+60+200+100++320+270+80+400+150
=1780(万元)
当年~第五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780×15%=267(万元)
由分析可知,设在上海浦东新区内的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能够把区内外的所得各自单独核算、单独计量的,可以因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少缴纳52.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七、运用安排残疾人员就业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实际支付的工资,在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例9-8】某外商投资企业,现有职工40人,预计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现因扩大生产规模,企业需要招聘20名新员工,新增加的20名员工需要增加支付的工资总额6.3万元。企业如何进行招聘员工的税务筹划?
分析: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可以招聘残疾人员来本企业就业,也可以招聘健康人员来本企业就业。
(1)招聘20名残疾人员。
当年该外商投资企业应纳所得税=(160-6.3×2)×25%=36.85(万元)
(2)招聘20名健康人员。
当年该外商投资企业应纳所得税=(160-6.3)×25%=38.425(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安置20名残疾人员就业获得了1.575万元的节税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要享受以上税务优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依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或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含1.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省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等。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筹划
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标准确定的、纳税人在一个时期内的计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收入总额内有不发生纳税义务的不征税收入,有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免税收入,这为开展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记入收入总额。
(一)筹划方法
(1)凡是企业已经发生的销售业务,其销售收入应适时入账。依据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应该入收入类账户的,则不要入;能少入收入类账户的,要尽可能少入账;能推迟入账的,尽可能推迟入账。
(2)凡是企业尚未发生的销售业务,不能预先入账,即不能根据合同、协议、口头约定等来预计任何可能形成的经济收益。这不仅是税务筹划的需要,也是会计谨慎原则所需要的。
(3)凡是介乎负债与收入之间的经济事项,宁作负债而不作收入处理。
(4)凡是介乎债权与收入之间的经济事项,宁作债权增加而不作收入增加处理。
(5)凡是介乎于对外投资与对外销售之间的经济事项,宁作对外投资而不作对外销售业务处理。
(6)凡是有理由推迟确认的收入,则尽可能推迟确认。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企业确定收入时,在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基础上,应该注意: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利用准予扣除项目进行税务筹划
(一)利用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这里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在职工从事研究开发期间,可多安排工资、奖金(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从而更多地享受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多安排工资、奖金相应增加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不能超过加计扣除部分减少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否则将得不偿失。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税前列支工资和税后分配股利。
企业投资者从企业取得收入的途径有税前列支工资和税后分配股利两种途径。由于每发放100元工资可减少25元企业所得税负担,而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红利还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只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最高税率未达到45%,领取工资均比分配股利更有利。如果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25%,只要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与20%之和,大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税前列支工资就比税后分配股利更有利。
1.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
第一,应该取得合法凭证。如支付金融企业利息的结算单或证明书、支付其他债权人的收据。
第二,借入款项应于账内载明债权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否则,如查无此人,或虚列债权,以虚报费用处理。
2.应该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
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如果利率超过金融机构的相应利息,无法得到认定和抵扣。
3.纳税人互相之间拆借的利息支出可以列支
企业之间可以相互融通资金,既保证资金周转,又可以就利息支出列支扣除,减轻所得税负担。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三)利用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务筹划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这里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例9-10】某企业某年实现会计利润1 200万元。当企业得知南方部分地区遭受罕见冰雪灾害时,决定捐赠20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企业如何进行捐赠的税务筹划?
(1)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
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的扣除限额=1200×12%=144(万元)
企业捐赠的金额200万元,而捐赠抵扣限额只有144万元,超出限额的56万元捐赠金额不得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需要相应调增所得额5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200+56)×25%=314(万元)
(2)通过乡政府进行捐赠或通过企业主管行政部门向本省贫困地区捐赠。
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扣条件,所发生的捐赠不得扣除,需要相应调增所得额2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
(1 200+200)×25%=350(万元)
可见,选择的捐赠方式不同,同样金额的捐赠支出导致计算所得额时的抵扣额有很大差别。
企业在发生公益性捐赠业务时,应该先预估当年的会计利润额,尽量把捐赠额度控制在抵扣限额之内,或者把超出抵扣部分的捐赠安排在下一年度进行,以最大程度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三、选择合适的亏损弥补年度 和弥补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亏损是指经营亏损,除政策性原因外,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收入不足以抵偿其成本、费用的支出的差额。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即纳税人的年度所得额,可以先扣除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有余额,才是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进行亏损弥补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2)投资方如果发生亏损(税务机关核实),则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可以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境外业务(同一国家)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营业机构的利润。
四、已纳所得税抵免的税务筹划
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和费用。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此处分析企业如何利用选择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一)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方法
税额抵免有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我国税法实行限额抵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2.境外所得依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税额
境外所得依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的有关规定,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
3.抵免额的确认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计算的抵免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的
税务筹划方法
1.分国不分项抵免
企业能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以采取分国不分项抵免。纳税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分国计算抵免限额,境外所得税低于抵免限额的,按实际扣除;超过税款抵免限额的,按限额扣除。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减免税证明,如实申报其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例9-11】某企业某年在境内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可以分别从A、B、C三国中的任何一国获得一笔境外所得(我国与A、B、C三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假设A、B、C三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是20%、30%、25%,其他所有因素都完全相同。假设该企业在A、B、C三国取得的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按A、B、C三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该企业在任一国均取得120万元的境外所得额。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1)若该笔境外所得来自于A国,由于A国所得税税率为20%,比我国低。依据有关规定可知,境外所得在A国已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20×20%=24(万元)
抵免限额=(400+120)×25%×[120÷(400+120)]=30(万元)
企业在A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低于抵免限额,按实际发生额扣除24万元。
该企业该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400+120)×25%-24=106(万元)
(2)若该笔境外所得来自于B国,由于B国所得税税率比我国高,为30%。依据有关规定可知,境外所得在B国已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20×30%=36(万元)
抵免限额=30(万元)
企业在B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高于抵免限额,按限额扣除30万元。
则企业实际的境外所得已纳税额只能抵免30万元,剩余的6万元就只能在以后的五年中抵免。
该企业该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00(万元)。
(3)若该笔境外所得来自于C国,由于C国所得税税率与我国一致,为25%。依据有关规定可知,境外所得在C国已纳所得税税额=120×25%=30(万元)
抵免限额=30(万元),则企业实际的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额为30万元,境外已纳税款得到了充分抵免。该企业该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同样是100万元。
由上可知,当120万元的所得来自A国时,境外所得已纳的24万元所得税额得到全额抵免,虽然该企业的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款比从另外两国高了6万元,由于事先已经少纳税,尽管合并境内外所得后要补交税款,却享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当120万元的所得来自B国时,虽然境外所得已纳的36万元所得税额未得到全额抵扣,余下的6万元所得税税额还要在以后才能得到抵免,但该企业的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款比从A国取得所得低了6万元,企业减轻了纳税负担。
而当120万元的所得来自C国时,虽然在境内外所得合并后要缴纳与B同样的所得税税额,但该企业境内外所得额已纳税额比B却少了6万元,同样享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2.定率抵免
为便于计算和缴纳,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的比率缴纳。
这些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被投资国所得税税率的高低,选择适当的境外已纳税款的抵扣方法。
【例9-12】某企业某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所得税率25%;其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在A国机构的所得额60万元,所得税率为20%;在B国机构的所得额50万元,所得税率30%。在A、B两国已分别缴纳所得税12万元、15万元。
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款选择哪种抵免方式对自己有利?
(1)限额抵免法
境内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150+60+50)×25%=65(万元)
A国抵免限额=(150+60)×25%×[60÷(150+60)]=15(万元)
B国抵免限额=(150+50)×25%×[50÷(150+50)]=12.5(万元)
在A国纳所得税12万元,低于抵免限额,可全额抵免;在B国纳所得税15万元,高于抵免限额,按限额抵免。
企业当年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65-12-12.5=40.5(万元)
(2)定率抵免法
抵免额=(60+50)×12.5%=13.75(万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65-13.75=51.25(万元)
采用限额抵免法比采用定率抵免法节省税收10.75万元。
第三节 所得税会计政策的税务筹划
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一)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不同的折旧方法所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税所得额。
加速折旧可以使企业前期的折旧(摊销)费用加大,应纳所得税减少,以充分享受资金的时间价值所带来的税收利益。
折旧方法选择的筹划应立足于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在不同企业内,应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才能使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
1.盈利企业
由于盈利企业的折旧费用能从当年的所得额中税前扣除,即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能够完全发挥。因此,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着眼于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尽可能早地发挥作用。
2.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处于减免所得税优惠期内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内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会全部或部分地被减免优惠所抵消,应选择减免税期内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折旧方法。
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内,应尽可能缩小费用,加大利润,把费用尽可能安排在正常纳税年度报销,以减少正常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降低所得税负担。
如果企业在开业初期发生亏损,企业可以在以后五年内以税前利润抵扣,抵扣之后盈利时,确认为获利年度,从当年起执行免税、减税待遇,这就意味着企业按法定税率正常纳税的年度将进一步推迟。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或直线法下缩短折旧年限更不可取。因此,在企业减免税优惠期内,加速折旧会使企业总体税负提高,增加了所得税的支出,使经营者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减少,一部分资金以税款的形式流出企业。
3.亏损企业
亏损企业的折旧方法选择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选择折旧方法,必须能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保证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此外,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摊销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而加速折旧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重。这是因为直线摊销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
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采用加速折旧法,开始的年份所得额减少,企业的利润向后顺延;可使企业加速对设备的更新,促进技术进步。
(二)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
对于折旧年限,税法和会计法规都赋予较大弹性空间,税法只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这为企业通过选择折旧年限、达到最大限度地列支折旧费用、充分发挥折旧费用的抵税作用提供了可能。
盈利企业应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固定资产投资的回收 ,使计入成本的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的后移,相当于取得一笔无息的贷款,从而相对降低纳税人的所得税税金。
正处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期内的企业,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有利于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把税收优惠政策对折旧费用抵税效应的抵消作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
亏损企业确定最佳折旧年限必须充分考虑企业亏损的税前弥补规定,如果某一纳税年度的亏损额不能在今后的纳税年度中得到税前弥补或不能全部得到税前弥补,则该纳税年度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就不能发挥或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有通过选择合理的折旧年限使因亏损税前弥补不足对折旧费用抵税效应的抵消作用降到最低程度,才能充分发挥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从而降低所得税税负。
【例9-13】华新造船厂一台大型设备,原值40万元,预计残值率3%,为简化计算,假设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每一年度扣除折旧前的利润均为100万元。
(1)平均年限法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19.4%
每年折旧额=(40-40×3%)÷5=7.76(万元)
每年应交所得税额=(100-7.76)×25%=23.06(万元)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40%
年折旧额=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第四年、第五年的折旧额=(第四年初固定资产净值-预计净残值)÷2 =(8.64-1.2)÷2=3.72
每年应提折旧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如表9-5所示。
表9-5 双倍余额递减法下计算的年应提折旧额
金额单位:万元
年份 期初帐面净值 折旧率 年折旧额 年所得额 应缴所得税额
第一年 40 40% 16 84 21
第二年 24 40% 9.6 90.4 22.6
第三年 14.4 40% 5.76 94.24 23.56
第四年 8.64 50% 3.72 96.28 24.07
第五年 4.92 50% 3.72 96.28 24.07
(三)年数总和法
每年应提取折旧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如表9-6所示。
表9-6 年数总和法下计算的年应提折旧额
单位:万元
年份 原值-预计净残值 折旧率 年折旧额 年所得额 应缴所得税额
第一年 38.8 5/15 12.93 87.07 21.77
第二年 38.8 4/15 10.35 89.65 22.41
第三年 38.8 3/15 7.76 92.24 23.06
第四年 38.8 2/15 5.17 94.83 23.71
第五年 38.8 1/15 2.59 97.41 24.35
在上述各种折旧方法中,尽管五年内提取的折旧总额、所得税总额是相同的,但不同的折旧方法所计算出来的年折旧额不同,每年缴纳的所得税额也有较大差异,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较大空间。
二、选择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
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进行费用的分摊。
对于分摊期限和分摊方法都不能自主选择的成本费用,只能按法规所规定的分摊方法和分摊期限进行分摊,如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等。 参考固定资产折旧的选择方法进行筹划。
分摊期限可适当选择的成本费用,如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税法通常只规定最短的摊销期限。分摊方法可自主选择的成本费用。如低值易耗品价值可采用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等。有多种分摊方法可供选择的成本费用,在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下,其每期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额不同,对利润和应纳所得税额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
在盈利年度,应选择能使成本费用尽快得到分摊的分摊方法,推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盈利企业对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应选择一次摊销法。在亏损年度,分摊方法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亏损的税前弥补程度。在其亏损额预计不能或不能全部在未来年度里得到税前弥补的年度,应选使成本费用尽可能地摊入亏损能全部得到税前弥补或盈利的年度,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得到最大限度发挥。
享受税收政策的年度,选能避免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被优惠政策抵消的分摊方法。如在享受免税和正常纳税的交替年度,应选择能使减免税年度摊销额最小和正常纳税年度摊销最大的分摊方法。
企业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里,应采用平均分摊方法,使企业的获利相对平稳,从而使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处于低位上,是减少纳税的最佳方法。
三、利用预提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之中,逃避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以不纳税
由于专利和专门技术具有独此一家的特点,缺乏价格上的可比性,很难掌握其真实价格,而且这种价格可以单独反映,也可以隐藏在其他价格中,特别是可以隐藏在机器设备价格中,所以往往成为三资企业避税可以利用的手段。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大都既有外方投资进口的设备,又同时引进有关的专门技术。有些外商利用我方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压低技术转让价格,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在逃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
(二)涉外经济合同中的税负转嫁
目前多数技术引进、版权转让、对外借款,即使在合同中不订包税条款,但预提所得税的最终税负都将会落在中方头上。因为外方谈判中明确表示,由于要征税所以要提高定价或利率,中方由于迫切需要该技术或资金而会同意。例如,某制鞋有限公司从合资的外方公司引进一套设备(连带软件),原合同列有技术诀窍费,但在得知技术诀窍费需征税时,就增补了一项新协议,该专有技术作为无偿提供,而私下却压低了外方包销的鞋子价格,这样实现了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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