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企业筹资的税务筹划 课件(共77张PPT)-《税务筹划(第五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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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企业筹资的税务筹划 课件(共77张PPT)-《税务筹划(第五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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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企业筹资的税务筹划
第一节 负债筹资的税务筹划
第二节 权益筹资的税务筹划
第三节 其他筹资方式的税务筹划
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其对企业理财经营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而,筹资中的税务筹划,应着重考虑两个方面:资本结构变动究竟是如何影响企业业绩和税负;企业应当如何进行资本结构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第一节 负债筹资的税务筹划
一、企业负债规模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有负债和股本两种来源。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和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前和税后)等方面。负债最重要的杠杆作用在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收益额(税后)方面,这可从下式得以反映:
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前)=
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权益资本×(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
因此,企业利用负债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确定负债的总规模,将负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负债融资带来的利益抵消由于负债融资的比重增大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及融资的风险成本的增加。
【例13-1】某企业有如下几种负债总额方案(表13—1):
表13—1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方案A
方案B
方案C
方案D
方案E
负债额

3 000
4 000
4 500
4 800
权益资本额
6 000
3 000
2 000
1 500
1 200
负债比率
0
1∶1
2∶1
3∶1
4∶1
负债成本率

6.00%
7.00%
9.00%
10.50%
息税前投资收益率
10%
10%
10%
10%
10%
60
30
20
15
12
年息税前利润额
600
600
600
600
600
减:负债利息成本

180
280
405
504
年税前净利
600
420
320
195
96
所得税率
25%
25%
25%
25%
25%
应纳所得税
150
105
80
48.75
24
权益资本收益率





其中:税前
10.00%
14.00%
16.00%
13.00%
8.00%
税 后
7.50%
10.50%
12%
9.75%
6%
普通股每股收益额





其中:税前
10
14
16
13
8
税 后
7.50
10.50
12
9.75
6
普通股股数
方案B、C、D由于利用了负债融资,在其财务杠杆作用下,使得权益资本收益率以及普通股每股收益额无论税前抑或税后的水平均全面超过未使用负债方案A,充分体现出负债的杠杆效应。但同时该例中也寓含着这样一种规律:①随着负债总额的增加,负债比率的提高,利息成本呈现上升趋势;②权益资本收益率及每股普通股收益额也并非总是与负债比率的升降正向相关,而是有一个界点,过之则表现为反向杠杆效应,方案E便是如此。
分析表明,企业等额数量的息税前利润(均为600万元),之所以实际的纳税负担差异悬殊,完全是由于负债成本挡避应税所得额各不相同所致,而且负债比率与成本水平越高,其节税作用越大。比如未使用负债的方案A与使用50%负债的方案B,相同的息税前利润之所以实际纳税负担相差45万元,原因就在于方案B的负债利息成本180万元挡避了相应的应税所得额,使应纳税额减少180万元×25%=45万元.依此类推,由于方案C、D、E负债成本的应税所得挡避额更大,故而节税效果亦更加显著。
虽然负债总额越大,企业获得的节税利益越多,但由于负债总额超过临界点时,节税利益超过风险成本的增加,企业的权益资本收益率将下降,这不符合税务筹划的目标,因为税务筹划的目标与企业的财务目标是一致的,当权益资本收益率下降时违背了企业的财务目标,税务筹划就是舍本求末了。本例中,尽管方案E节税效应最大,但因此而导致了企业所有者权益资本收益率水平的降低,亦即节税的机会成本超过了节税的利益,导致了企业最终利益的损失。
总之,在筹资的税务筹划过程中,纳税成本的降低与控制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必须紧密结合在一起,寻求企业的最优负债量,最大限度降低纳税成本,同时也确立了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企业资本。
二、企业间资金拆借的税务筹划
由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和回旋余地常常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抵消纳税金额。
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借款任意避税,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规定标准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特殊情况是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受上述有关规定的限制,用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的方法抵消纳税金额是不可行的。但是,所得税税率不同的关联企业,高税率企业取得贷款后,无息给低税率企业使用,会将收益转移至低税率企业,可以实现节税目的。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例13-2】甲公司(母公司)和乙公司(全资子公司,非金融企业)是关联公司,乙公司拟于第一年1月1日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乙公司于第一年12月3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50万元。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15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设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乙公司当年用“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50×2×8%=24(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万元(50万-24万)。假设乙公司当年利润总额200万元,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乙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0+26)×25%=56.5(万元)。
上述业务的结果是,乙公司支付利息50万元,甲公司得到利息5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甲、乙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因为甲、乙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额外支付了6.5万元(26×25%)的税款。而甲企业收取的5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2.75万元[50×5%×(1+7%+3%)]。
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费=2.75×(1-25%)+6.5=8.56(万元)。
企业可以采取如下三种税务筹划方式:
方案1:将甲公司借款500万元给乙公司,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投资500万元。这样,乙公司就无需向甲公司支付利息,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甲公司从乙公司分回的股息无需纳税。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乙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这样甲公司也无需纳税。
方案2: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甲公司的原材料,那么,当乙公司需要借款时,甲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500万元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3:如果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乙公司的原材料,那么,甲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乙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甲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乙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对于方案2和方案3,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
如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其情况又会怎样呢?甲公司为了考虑其自身的利益,会对销货适当提高售价,实际上就是把应当由乙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在采用方案2和方案3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
三、银行借款的税务筹划
在我国,银行借款是负债筹资的主要方式。由于存在财务杠杆效应,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比重就会使权益资本收益率提高。所以,适度增加银行借款比重,减轻企业所得税负,增加投资者收益,被认为是银行借款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
【例13-3】某企业一投资方案,需资金2 000万元,预计每年息税前收益300万元。该企业投资前拥有净资产20 000万元,净资产利润率为15%。
现有两个方案:
方案1,增加留存收益2 000万元;
方案2,从银行借款2 000万元,年利率为8%。
方案1:每年增加的收益应纳所得税额为:
300×25%=75(万元)
净收益为:
300-75=225(万元)
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为:
(20 000×15%+225)÷22 000 ×100%=14.66%
方案2:企业每年增加的收益为:
300-2 000×8%=140(万元)
每年增加的收益应纳所得税额为:
140×25%=35(万元)
净收益为:
140-35=105(万元)
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为:
(20 000×15%+105)÷20 000 ×100%=15.53%
可见,采用借款的方式优于增加留存收益的方式。
该例题说明,在财务杠杆发挥正效应的前提下,企业负债比率越高,取得的税收利益越大,但并非负债比率越高越好。事实上,负债比率达到一定数额时,企业财务风险增大,筹资成本也会相应增高,甚至会产生财务杠杆的负效应。所以,企业融资决策的税务筹划应以合理的资本结构为前提。
在相同的负债额度下,企业可以分析不同的还本付息方式给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造成的不同影响,选择最恰当的方案。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考虑不同方案对企业净利润、现金流量的影响,考虑借款银行的因素,制订出对自己最有利的筹划方案。
【例13—4】某企业为满足投资项目所需,准备从银行借款1000万元,假设年利率为10%,贷款期限为5年,贷款项目预期第1年可获取息税前利润180万元,,以后每年增加6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贷款还本付息的方案有以下四种可供选择:
1、期末一次还清全部本息(假设复利计息)。
2、每年偿还等额的本金和利息263.8万元(1 000÷3.791)。
3、每年等额偿还本金200万元,年末支付剩余借款的利息。
4、每年支付利息100万元,并在第五年末一次还本。
不同方案偿还本息情况对比表如下:
方案 年数 年初所欠金额 当年利息额 当年所还金额 当年所欠金额 当年投资收益 当年税前利润 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当年税后利润 当年税后利润现值
A 1 1 000    100    0 1 100    180 80 20 60 54.55
2 1 100    110    0 1 210    240 130 32.5 97.5 80.58
3 1 210    121    0 1 331    300 179 44.75 134.25 100.86
4 1 331    133.10 0 1 464.1   360 226.9 56.725 170.175 116.23
5 1 464.1   146.41 1 610.51 0    420 273.59 68.3975 205.1925 127.41
小计 - 610.51 - - - 889.49 222.3725 667.1175 479.63
方案 年数 年初所欠金额 当年利息额 当年所还金额 当年所欠金额 当年投资收益 当年税前利润 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当年税后利润 当年税后利润现值
B 1 1 000    100    263.8 836.2   180 80 20 60 54.55
2 836.20 83.62 263.8 656.02 240 156.38 39.095 117.285 96.93
3 656.02 65.6   263.8 457.82 300 234.4 58.6 175.8 132.08
4 457.82 45.78 263.8 239.8   360 314.22 78.555 235.665 160.96
5 239.8   23.98 263.78 0    420 396.02 99.005 297.015 184.42
小计 - 318.98 - - - 1 181.02 295.255 885.765 628.94
方案 年数 年初所欠金额 当年利息额 当年所还金额 当年所欠金额 当年投资收益 当年税前利润 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当年税后利润 当年税后利润现值
C
1 1 000 100 300 800 180 80 20 60 54.55
2 800 80 280 600 240 160 40 120 99.17
3 600 60 260 400 300 240 60 180 135.24
4 400 40 240 200 360 320 80 240 163.92
5 200 20 220 0 420 400 100 300 186.28
小计 - 300 - - - 1 200 300 900 639.16
方案 年数 年初所欠金额 当年利息额 当年所还金额 当年所欠金额 当年投资收益 当年税前利润 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当年税后利润 当年税后利润现值
D 1 1 000 100 100 1 000 180 80 20 60 54.55
2 1 000 100 100 1 000 240 140 35 105 86.78
3 1 000 100 100 1 000 300 200 50 150 112.70
4 1 000 1 00 100 1 000 360 260 65 195 133.19
5 1 000 100 1 100 0 420 320 80 240 149.02
小计 - 500 - - - 1 000 250 750 536.23
由以上计算可以看出,A方案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最少(222.3725万元),但A方案税后利润的折现值也最少(479.63万元)。C方案应缴纳的所得税额最多(300万元),但其税后利润的折现值是最大的(639.16万元)。所以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C方案可以作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最优方案。
四、发行债券的税务筹划:溢(折)价摊销的税务筹划
(一)企业债券溢价发行
1.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直线摊销法
企业债券发行的直线法摊销是指将债券的溢价按债券年限平均分摊到各年冲减利息费用的方法。
【例13-5】东方公司第一年1月1 日发行债券100 000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10%,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公司按溢价108 030元发行,市场利率为8%。该公司债券溢价发行如表13—3所示:
表13—3 公司债券溢价直线摊销法
金额单位:元
注:实付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利息费用=实付利息-溢价摊销
溢价摊销=溢价总额÷5(年)
未摊销溢价=期初未摊销溢价-本期溢价摊销
账面价值=期初账面价值-本期溢价摊销
2.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实际利率摊销法
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实际利率摊销法是以应付债券的现值乘以实际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和名义利息比较,将其差额作为溢价摊销额。其特点是使负债递减,利息也随之递减,溢价摊销额则相应逐年递增。上例按实际利率法摊销计算如表13—4。
表13—4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实际利率摊销法
金额单位:元
注:8 087.5﹡=10 000-1 912.5﹡
实付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利息费用=账面价值×市场利率
溢价摊销=实付利息-利息费用
未摊销溢价=期初未摊销溢价-本期溢价摊销
账面价值=期初账面价值-本期溢价摊销
债券摊销方法不同,不会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如果采用实际利率法,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则大于直线法的利息费用。公司前期缴纳税款较少,后期缴纳税款较多。由于货币时间价值的存在,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债券的溢价进行摊销,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利益。
(二)企业债券折价发行
1.企业债券折价发行的直线摊销法
【例13-6】 东兴公司第1年1月1 日发行债券100 000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6%,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公司按折价92 058元发行,市场利率为8%。该公司债券折价发行如表13—5所示:
表12—4 公司债券折价直线摊销法
金额单位:元
注:实付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利息费用=实付利息+折价摊销
折价摊销=折价总额÷5(年)
未摊销折价=期初未摊销折价-本期折价摊销
账面价值=期初账面价值+本期折价摊销
2.企业债券折价发行的实际利率摊销法
实际利率摊销法是以应付债券的现值乘以实际利率算出来的利息与名义利息比较,将其作为溢价或折价摊销。其特点是:摊销溢价,使负债递减,利息也随之递减,溢价摊销额则相应逐年递增;摊销折价,使负债递增,利息也随之递增,折价摊销额则相应逐年递减。
仍以上例资料,该公司折价发行如表13—6所示。
表13—6 企业债券折价发行的实际利率摊销法
金额单位:元
注:7 792.9﹡=6 000+1 792.9﹡
实付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利息费用=账面价值×市场利率
折价摊销=利息费用-实付利息
未摊销折价=期初未摊销折价-本期折价摊销
账面价值=期初账面价值+本期折价摊销
债券折价摊销方法不同,不会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如果采用实际利率法,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也少于直线法的利息费用。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较多,后期缴纳的税款较少。由于货币时间价值的存在,企业采用直线法对债券的折价进行摊销,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利益。
第二节  权益筹资的税务筹划
一、权益筹资概述
企业筹资来源除了债务资本外,还有权益资本。权益资本是企业依法筹集并长期拥有、自主调配使用的资金。企业权益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权益筹资的税务筹划
(一) 目标负债规模与负债比率的确定
1.确定企业的普通股每股盈余目标 EPS
EPS=[(Kr-Bi)(1-T)-U]/ N
式中,EPS为普通股每股盈余(收益)
2.确定目标负债规模B
由上式可推导出:
式中,B为负债总额
K为投资总额
R为预计息税前投资收益率
I为负债利率
N为已发行普通股数
U为优先股利支付额
T为所得税率
3.确定企业目标负债比例
【例13-7】甲企业投资总额1 000万元,预计息税前投资收益率10%,负债利息率8%,已发行普通股2万股,固定应发放优先股股利10万元,所得税率为25%,期望每股普通股税后盈余12元。
负债规模应为683.33万元,负债比率2.2∶1。此外,还可以依据获利能力预期,通过比较负债与资本节税功能的差异,利用上述公式,进行追增资本抑或扩大负债的优选决策。
(二) 负债融资的上限
负债融资的上限即最高负债规模及负债比率。
表13—7 最高负债规模及负债比率
(企业拟追加投资规模△K)
追增资本后权益资本收益率=(EBIT-Bi)÷(S+△K) ①
追增负债后权益资本收益率=(EBIT-Bi-△Kj)÷S         ②
EBIT:息税前利润
令①=②,得EBIT=Bi+Sj+△Kj,即举债盈亏分界点的息税前利润EBIT=Bi+Sj+△Kj,变形为EBIT-Bi-Sj=△Kj。这样,在所得税率以及其他因素既定的条件下,意欲维持原有的权益资本收益率,就必须要求EBIT-Bi-Sj≥△Kj方可追加负债规模,追增负债的最高限额为:
△K≤[(EBIT-Bi)/j]-S
相应的负债比率上限为:
(B+△K /S)≤[EBIT+B(j-i)-Sj] /Sj
(三)负债融资的下限:最低负债规模与负债比率
权益资本收益率=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规模/权益资本额)×(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利率)
i为既有负债利率
j为追增负债利率
r为息税前投资收益率
S为权益资本额
B为既有负债额
△K为追增负债额
q为权益资本收益率
q′为权益资本目标收益率
代入上式并调整得:
q=r+[(B+△K)/S](r-负债利率)
=r+[(B+△K)r/S]-[(B+△K)负债利率/S]
∵ (B+△K)负债利率=负债利息=Bi+△Kj
∴  q=r+[B(r-i) +△K(r-j)]÷S,当q≥q′,即r+[B(r-i) +△K(r-j)]÷S≥q′时,企业可以达成甚至超过预期的权益资本率的目标。此时,权益负债融资比率的下限为:
(B+△K)/S)≥[B(i-j) +S(q′-r )]÷S(r-j)
据此,企业进行筹资决策,不仅可以保障预期财务目标的顺利实现,而且所取得的税务筹划效果无疑也是最佳的。
当企业权益资本中有外资时,还可以在印花税上进行税务筹划。我国税法规定,对于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按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外币投资,实收资本以合同确定的汇率入账。合同确定的汇率越低,同样的外币金额,转化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越少,所需缴纳的印花税越少,而企业实际可以运用的资金并没有减少。
企业权益筹资的方式有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利用留存收益等。不同的权益筹资方式在税务筹划时要注意不同的问题。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筹集到的资金构成企业的权益资金,其支付的红利不能在税前扣除,因而不能获得税收收益。
吸收直接投资的手续相对比较简便,筹资费用较低。相对于发行股票而言,吸收直接投资的资本成本较高。当企业经营较好,盈利较多时,投资者往往要求将大部分盈余作为红利分配,因为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报酬是按其出资数额和企业实现利润的比率来计算的。
当企业决定采用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时,需要考虑发行股票的资金成本。发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只能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付。发行股票的筹资费用较高,需要考虑股票发行过程中存在的评估费、发行费、审计费、公证费等中介费用的税务问题。
和外部筹资高额的筹资费用相比, 企业利用留存收益筹资不必动用现金支付筹资费用。公司可以通过少发现金股利或发放股票股利甚至不发放股利保留更多的税后利润,以满足公司的资金需要,促进公司发展。如果公司能够将留存利润投资于报酬率更高的项目,这将会给公司的股东带来更多的好处。因此,利用留存收益筹资对公司来说是非常有益的。但是,因为企业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完成,而且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活动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负。这种筹资方式虽然对企业有诸多的益处,但税负却是最重的。
第三节  其他筹资方式的税务筹划
一、租赁的税务筹划
当企业筹措贷款出现困难,而企业重视该部分资产的使用权多于所有权时,可以考虑从外部租赁资产。
租赁可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大类。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其租金包括租赁设备的价款、价款利息和手续费,租赁期内,承租人除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外,还应给租赁设备保险。融资租赁具有可选择租赁设备、租赁时间长和中途不得毁约等特点。
经营租赁则是一种以提供租赁物短期使用权为特点的租赁形式,通常用于一些需要专门技术进行维修保养和技术更新较快的设备。它具有出租物由出租人根据市场需要选购、实行高度专业化和租赁期较短的特点。
经营租赁方式下, 承租人对租入资产不需要作为本公司的资产入账,不需要计提折旧,只需按期支付租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一般应在租赁期限内均衡地计入费用,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出租人仍然保留出租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承担出租资产的折旧及其他费用,其享有的权利为按期取得租金收益。出租人收取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租赁资产是有形动产,出租人收取的租金还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租赁资产是其他资产,出租人收取的租金还要缴纳营业税。
融资租赁方式下,租入资产由承租人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包含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利息部分应按照实际利率法逐期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并在税前扣除。出租人不再计提租赁资产的折旧,出租人收到的租金中利息收入部分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逐步计入当期实现的收入。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营业税法规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其他资产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资产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以外,租赁业务涉及的税种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一)企业集团内部租赁的税务筹划
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 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可以实现利润合理转移,这是典型的租赁节税效应。这种税务筹划方法一般要求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之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存在差异。例如企业所得税率采用累进税率的形式,如果是比例税率,则要求集团内某一企业适用优惠税率。
【例13-8】某集团中的企业甲将其赢利高的A生产车间的产权租给企业乙,全部资产核定价值为1 000万元,每年生产产品获利200万元,年租金150万元。出租前企业甲的年利润为700万元,企业乙的年利润为100万元。甲、乙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如下(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1)甲企业未出租时应纳税款:
(700—500)×75%+(500-200)×50%+(200-50)×35%+50×20%=362.5(万元)
乙企业未付租金时应纳税款:
(100-50)×35%+50×20%=27.5(万元)
甲乙合计应纳税款=362.5+27.5=390(万元)
(2)甲企业出租后利润额=700-200+150=650(万元)
甲企业出租后应纳税款=
(650—500)×75%+(500-200)×50%+(200-50)×35%+50×20%=325(万元):
乙企业支付租金后的利润额=100+200-150=150(万元)
乙企业支付租金后应纳税款=(150-50)×35%+50×20%=45(万元)
甲乙合计应纳税款=325+45=370(万元)
租赁后企业集团少纳税额:
390-370=20(万元)
(二)承租方的税务筹划
企业获得生产经营用设备,既可以从银行贷款直接购买设备,也可以用租赁的方式获得设备。这些不同的获得生产经营用设备的方式在税务处理上是有差异的。银行贷款购买设备,支付的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对设备计提的折旧也可以抵税。经营租赁只有支付的租赁费用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但企业不得对租入的设备计提折旧,租入设备的损耗不能抵税。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由于企业可以对融资租入的设备计提折旧,这些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这几种获得设备的方式所要承担的税负进行比较,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方式。
【例13-9】某企业需要一项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价值10万元,企业可供选择的方案有两种。
方案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该固定资产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25044元。
方案2 从银行借款10万元购入,借款利率为8%,期限5年,分期偿还本息。假设企业对该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按5年计提折旧,不计残值。
企业所得税率为25%,资金成本为8%,5年8%利率的年金现值系数为3.993。
根据税法规定,经营租赁的租赁费用可以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长期借款购买固定资产,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借款利息(非购建期间)和固定资产折旧两项。
租赁方案下的现金流出现值如表13—9所示。
表13—9 赁方案现金流出现值表
金额单位:元
年份
现金支出
抵缴所得税
现金流出
现值系数
现金流出现值
1
25 044
6 261
18 783
0.926
17 393.06
2
25 044
6 261
18 783
0.857
16 097.03
3
25 044
6 261
18 783
0.794
14 913.70
4
25 044
6 261
18 783
0.735
13 805.51
5
25 044
6 261
18 783
0.681
12 791.52
合 计
125 220
31 305
93 915

75 000.52
表13—10 借款方案现金流出现值表
金额单位:元
年限
还本 付息
付 息
还 本
欠款值
折 旧
费用合计
抵缴所得税
现金流出
贴现系数
现金流出
现值



③=①-②


⑥=②+⑤
⑦=⑥*0.25
⑧=①-⑦

⑩=⑧*⑨
0



100000






1
25 044
8 000
17044
82 956
20 000
28 000
7 000.00
18044
0.926
16708.74
2
25 044
6636.48
18407.52
64 548.48
20 000
26 636.48
6 659.12
18384.88
0.857
15755.84
3
25 044
5163.88
19880.12
44 668.36
20 000
25 163.88
6 290.97
18753.03
0.794
14889.91
4
25 044
3573.47
21470.53
23 197.83
20 000
23 573.47
5 893.37
189150.63
0.735
14075.71
5
25 044
1846.17
23197.83
0
20 000
21 846.17
5 461.54
19582.46
0.683
13374.82
合计
125 220
25220
100
000

100
000
125220
31305
93915

74805.02

比较两个方案,用借款方案,可以节约费用现值75000.52-74805.02=195.50元,虽然两个方案下缴纳所得税总额是一样的,但因借款方案下,前期可以多抵缴所得税,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来考虑,采用借款方案为佳。
以上假定采用长期借款方案和租赁方案租赁固定资产时价款和条件都最大可能的一致,但最后结论由于抵扣所得税的时间不同而产生一些差异,由此可以证明筹资税务筹划的可能性。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的方案下,条件往往有差异,只要认真比较分析各种筹资方式及其条件,并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一定会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二、集资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筹资时,眼光往往从外部转向内部,发动企业员工进行集资。通过集资,企业既可以解决一部分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还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努力工作意识。集资利息是付给企业员工个人,而员工的工资也是付给员工个人,既然工资与利息都是付给员工个人,企业可以通过两种支付方式的转化来进行集资活动中的税务筹划。
【例13-10】某企业一刚刚投产的项目市场销售形势良好,目前急需流动资金,但由于企业目前负债率过高,无法再从外部获得资金,若企业内部积累资金,将错失大好的市场机会,企业决定以内部集资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所需流动资金额度为100万元,该企业有职工1000人,每人集资1000元可以满足企业资金的需要。为调动职工集资的积极性,企业对集资款的利息规定为年利率20%,目前市场上金融机构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8%。该企业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
如果支付给职工的利息全部以利息的名义支付,则企业本年应纳所得税为(100+12)×25%=28(万元)。如果企业将其中的8万元以利息的名义支付,另12万元以奖金的形式发放给职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100×25%=25(万元)。通过税务筹划,企业本年节税额为28万元-25万元=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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