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国际税务筹划专题 课件(共57张PPT)-《税务筹划(第五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第17章 国际税务筹划专题 课件(共57张PPT)-《税务筹划(第五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57张PPT)
第十七章 国际税务筹划专题
第一节 跨国公司的税务筹划
第二节 跨国企业在中国的税务筹划
第三节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税务筹划
第四节 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
第一节 跨国公司的税务筹划
一、跨国公司与税务筹划
跨国公司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有:
(1)根据有关国家的税法、税收协定避免国际双重缴税;
(2)利用有关国家为吸引外资而采取的优惠政策,实现最多的纳税减免;
(3)利用国际低税地减少税收,特别是通过在国际低税地设立基地公司和导管公司,减少税收负担;
(4)利用转移价格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低税地区。
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进行税务筹划的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方法,这一方法与跨国公司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和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关。
二、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与税务筹划
三、跨国公司的转移价格
(一)关联企业与转移价格
转移价格又称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以及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各单位之间,对相互交易所专门制定的一种内部结算价格。
【例17-1】中国台湾某服装生产公司,利用在位于国际低税地巴哈马群岛的贸易中介基地公司,通过自己的销售网络,向加拿大销售产品。如果它利用转移价格的原理,就能减少整个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利润被人为地集中在巴哈马群岛居民基地公司的账上,而加拿大和中国台湾却对它征收不到任何税收(见图17-3)。
(二)转移价格的动机
1. 税务动机
(1)减轻跨国公司总体所得税负担
【例17-2】乙国B公司是甲国A公司的子公司。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A公司生产100000件集成电路板,每件成本为10美元,并将这些集成电路板转售给B公司,B公司再以每件22美元的价格将其销售给公司非关联企业。如表17-1所示,无论A、B公司间的转移价格如何变化,A、B公司合并后的税前利润不变。
当A、B公司间的转移价格由每件15美元升到每件18美元,从表17-1中可以发现,A公司的税前利润由40万美元上升到70万美元,B公司的税前利润由60万美元下降到30万美元,由于A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低,A、B公司合并后的税收负担由42万美元下降到36万美元,合并后的净利润由58万美元上升到64万美元。
项 目 A公司 B公司 A、B公司合并
低 转 移 价 格 的 效 果
主营业务收入 150 220 220
主营业务成本 100 150 100
主营业务利润 50 70 120
其他各项费用 10 10 20
利润总额 40 60 100
所得税 12 30 42
净利润 28 30 58
高 转 移 价 格 的 效 果
主营业务收入 180 220 220
主营业务成本 100 180 100
主营业务利润 80 40 120
其他各项费用 10 10 20
利润总额 70 30 100
所得税 21 15 36
净利润 49 15 64
(2)减轻预提税
(3)减轻关税的影响
(4)增加外国税收抵免额
2. 非税务动机
(1)支持关联企业打入和控制市场。
(2)调节利润,改变子公司在当地的形象。
(3)规避外汇管制和转移资金。
(4)避免外汇风险和政治风险。
(5)加速成本回收和利润汇回。
(6)在合资企业中获得过分利益。
(三)转移价格的限制因素
1. 转移价格的内部限制因素
(1)内部交易复杂性的限制。
(2)各成员公司自身利益的限制。
(3)公司雇员积极性的限制。
(4)公司业绩考核的限制。
2. 转移价格的外部限制因素
(1)国际双重交税的威胁。
(2)部门间收入冲突的威胁。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威胁。
(4)各国的反国际避税法规的限制。
(四)各国政府对转移价格的调整方法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 转售价格法。
3. 成本加价法。
4. 交易净利润法。
5. 利润分割法。
(五)预约定价制
预约定价制( 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简称APA ),实际上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移价格制定方法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定认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移价格进行调整的协议。
第二节 跨国企业在中国的税务筹划
一、税务筹划的常用方法
(一)转移价格
1. 货物购销。
2. 贷款往来。
3. 劳务提供。
4. 无形资产的使用与转让。
5. 固定资产购置、租赁与投资。
(二)重构技术转让价款
(三)融资结构筹划
二、中国的税收优惠与跨国公司的税收负担
(一)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对中国税收优惠效果的影响
(1)扣除法。
(2)免税法。
(3)抵免法。
三种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对中国税收优惠的影响
方 法 扣除法 免税法 抵免法
避免跨国公司国际双重纳税的程度 低 很高 较高
从中国税收优惠中得到税收利益 否 是 否
采用的国家 很少 很少 绝大多数
【例17-3】乙跨国公司是C国的居民公司,在中国的某经济特区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丙公司,目前丙公司的适用税率是15%,C国的公司所得税的税率是35%。假设乙跨国公司在某年度之内的营业所得总计为200万元,其中来自中国丙公司100万元,其余所得均来自C国,丙公司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15万元。设乙跨国公司在C国应缴税为X,乙跨国公司全球范围内所得总税负为Y。在不同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下,乙跨国公司的税收负担有很大的区别:
扣除法:X =(200-15)× 35% = 64.75万元
Y = 64.75 + 15 = 79.75万元
免税法:X =(200-100)× 35% = 35万元
Y = 35 + 15 = 50万元
抵免法:X = 200 × 35% - 15 = 55万元
Y = 55 + 15 = 70万元
(二)国际税收饶让对中国税收优惠效果的影响
(三)国际税务筹划技术与中国税收优惠效果
1. 采用延期纳税技术,推迟将利润汇回母国,可以在跨国公司居住国采用抵免法和没有承担税收饶让的情况下,使跨国公司享受中国的税收优惠。
2. 在国际低税地或低税国建立控股公司,由该控股公司作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母公司,使跨国公司享受中国的税收优惠。在跨国公司居住国采用抵免法和没有承担税收饶让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可以先在国际低税地或低税国建立一家控股公司,由该控股公司作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母公司,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以股息的形式汇往该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作为介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中继站,利用自己有利的免税条件,可以发挥一种转盘作用,通过把汇来的股息和筹集来的资金用于再投资,以赚取新的免税收入。
三、逆向税务筹划
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国家或地区,从而降低税收负担,这种利润向低税国家或地区流动,也就是“顺向税务筹划”。
“逆向税务筹划”往往有以下重要的非税务动机 :
(一)减少投资风险,追求整体战略利益
(二)追求资金灵活流动
(三)在合资企业中谋取过分利益
四、中国的反国际避税措施
(一)在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移价格方面
1. 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又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 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销售价格法)
3. 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又称成本加成法)
4. 遵循“成本分摊原则”
5. 其他合理方法
(二)在融资利息方面
(三)在劳务费用方面
(四)在财产收益和所得方面
(五)在转让无形财产方面
(六)在反资本弱化方面
第三节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税务筹划
一、控股架构的税务筹划
企业对外投资从股权架构上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在东道国通过新设或并购直接取得东道国公司一定的股份;而间接投资是指中国企业在第三国组建一个或几个中间控股公司,通过中间控股公司来新设或并购东道国公司。
(一)通过中间控股公司降低股息预提所得税
在直接投资的方式下,东道国公司取得的利润汇往中国母公司通常要面临三道税收:一是东道国公司就税前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二是东道国公司将税后利润以股息形式向中国母公司进行分配时,需要在当地缴纳的预提所得税;三是股息从东道国公司汇回中国后,还要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尽管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外国税收抵免的制度,但是如果在海外缴纳的税收不能够在中国全额进行抵免,则多出的部分势必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利用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减少或消除股息预提所得税,可以获得一个较好的税负结果。
【例17-5】假设欧洲公司当年获取税前利润1000万元,欧洲公司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0%。
在中国母公司直接控股欧洲公司的架构下,欧洲公司向中国母公司分配股息按照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需要在当地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共计缴纳所得税370万元。则欧洲公司取得的收入在汇回中国的过程中实际税负高达37%。
通过比较欧洲各国税收政策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国母公司考虑在适当的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用“中国内地—香港—卢森堡—欧洲”的投资架构 间接持有欧洲公司的股份,以降低从欧洲公司汇回股息的实际税负。
(二)通过中间控股公司降低资本利得预提所得税
在直接投资的方式下,中国母公司转让东道国公司取得的资本利得,通常要面临二道税收:一是东道国可能会要求中国母公司在当地就资本利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非东道国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将征税权给予中国;二是中国母公司需要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当年就资本利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尽管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外国税收抵免的制度,但是如果在海外缴纳的税收不 能够在中国全额进行抵免,则多出的部分势必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利用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减少或消除资本利得的预提所得税,可以获得一个较好的税负结果。
【例17-6】接上例讨论的股权架构。在直接控股架构下,如果中国与该欧洲公司所在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则股权转让所得的优先征税权有可能在中国,也有可能在欧洲公司所在国。如果征税权在中国,则中国母公司需要就取得的资本利得缴纳25%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征税权在欧洲公司所在国,该资本利得需要在欧洲国家缴纳预提所得税。转让欧洲公司股权已在境外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可以用于抵免中国所得税。但在没有中间控股公司的情况下,中国企业获得的资本利得的税负难以得到递延。
在双层中间控股公司的投资架构下,可选择的退出方式有三种。仍然采用【例17-5】“中国内地—香港—卢森堡—欧洲”模式举例说明。
第一种退出方式是中国内地公司转让香港公司股权,从而间接转让欧洲公司股权。在这种方式下中国公司需要就股权转让所得在中国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退出方式是香港公司出售卢森堡公司的股权达到间接转让欧洲公司股权的目的。根据香港与卢森堡的双边税收协定,卢森堡不对转让卢森堡中间控股公司的资本利得征收预提税,并且香港对股权转让收益不征收所得税。因此,如果把出售卢森堡公司股权所得的收益保留在香港公司而不把利润最终汇回中国内地,不需要缴纳中国内地所得税
第三种退出方式是直接由卢森堡公司转让欧洲公司的股权。按照卢森堡税法规定的条件可能享受到“参股免税”的税收优惠,使得处置欧洲公司的资本利得在卢森堡免征所得税。根据香港与卢森堡的税收协定以及香港本地的法律,卢森堡公司以股息形式将资本利得分配给香港公司,在卢森堡免征预提所得税,而香港公司也不对收到的股息征收所得税。因此,只要不把利润最终汇回中国内地,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即使将利润汇回中国内地,也可以通过层层的中间控股公司达到递延中国内地所得税的效果。
二、融资架构的税务筹划
境外投资目标企业的融资方式,通常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企业需考虑投资东道国对资本弱化、亏损弥补年限、利息费用资本化等方面的规定,对两种融资方式的税务成本进行综合平衡。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
【例17-7】中国企业B在A国设立了子公司A。A公司有三种融资方案。
(二)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税务筹划
在直接融资的模式下,中国母公司直接借款给境外被投资企业,按照市场公允利率向境外被投资企业收取利息。但是,投资东道国通常会对来源本国的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果中国与投资东道国之间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者签订的税收协定没有将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的税率限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则该借款利息就可能须在投资东道国缴纳较高的预提所得税。
根据中国的税法,中国母公司收到利息,需缴纳5%的营业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不过该利息在境外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通常可在一定限额内抵免中国企业所得税)。因此,直接融资方式涉及的境内外税负有可能较高。
在间接融资的模式下,中国母公司通过第三国(地)的子公司(“融资公司”),间接借款给境外被投资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税,并提高了资金运作的灵活性。
在间接融资的模式下,一般会在第三地设立融资公司。融资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通常须在当地缴纳所得税,而该利息收入在以股利或利息的形式,从融资公司所在地汇出至中国母公司时,还可能须缴纳当地预提所得税。因此,融资公司的设立地点,一般所得税税率较低,与东道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可以适用较低的利息预提所得税税率。
【例17-8】某中国公司投资设立的欧洲子公司,出于经营需要,计划向其中国母公司借入一笔款项。根据东道国与中国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如果该利息是直接支付给中国的公司,预提所得税税率可降低到10%。但是,如果该中国公司在卢森堡等地投资设立一家子公司,专门为欧洲子公司提供融资,则根据《欧盟母子公司指导意见》规定,该欧洲子公司支付给卢森堡公司的利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缴东道国的预提所得税。尽管卢森堡公司可能会就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向中国公司付出的利息成本之差,缴纳一定的当地所得税,但卢森堡不对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并且中国公司在最终取得该利息收入(例如卢森堡公司将该利息收入以股利的形式汇回中国)时,可能也须按25%的税率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但在该笔收入汇回中国之前,可以用来满足其他项目的资金需求,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递延了整体税负。
(三)债务下推
债务下推是投资者的一种投资策略,即投资者为收购而融资所产生的利息能用来抵减目标公司的利润,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债务下推特别适用于东道国的税务法规允许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投资者可以使得负担债务的公司同时也是目标公司的母公司,两个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
【例17-9】某中国公司拟收购一家外国公司(简称“目标公司”)。该外国公司的每年息税前利润为100万美元。中国公司付出的总的收购款项为1000万美元。并购借款700万美元,利率5%,每年需支付利息35万美元。
东道国允许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东道国不征收股息和利息的预提所得税。东道国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在无债务下推的情况下,利息支出由中国公司负担,无法在目标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扣除。
在债务下推的情况下,中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一家并购公司,然后将并购资金转借给并购公司,由并购公司收购目标公司。并购公司承担了利息支出,由于东道国的税法允许集团合并纳税,因此,利息支出也就递减了目标公司的税前利润。
三、中间控股公司的设立
一般而言,选择设立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的地点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一般为无税或低税率国家,或者虽是中等和高税率但对离岸控股公司有特殊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
2)无外汇管制;
3)具有明确且实施有效的法律制度;
4)设立公司的手续简便;
5)尽可能是与母国没有双边信息交换协议且有保护企业信息私密性的法定制度的国家和地区;
6)与其它国家有广泛的双边税收协定网络。
具体到税务角度,企业可以考虑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从被投资的目标国(地区)来看,是否存在某一特定国家/地区进行投资会产生的税收优势?
2)是否存在某一个国家(地区),从母国角度更合适其作为海外投资的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
四、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税务风险控制
(一)居民企业
中国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从事境外投资的中国母公司就属于中国“居民企业”,需要就全球收入(包括境外投资取得的股利和资本利得),缴纳25%企业所得税。
国际税务筹划的一个要点是寻找到适用税率较低的中间控股公司。但是,如果中间控股公司或者东道国的被投资企业构成了中国的税务居民,税务筹划方案就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意义。
(二)一般反避税原则
境外投资架构的设计,还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中“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受控外国公司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由中国居民企业单独控制的、或与中国居民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中国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外投资架构的设计还需要考虑中国企业设立的境外企业(尤其是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的实际税负是否低于12.5%,以及将利润(例如股利和资本利得)保留在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具有“合理的经营需要”。
第四节 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
一、行动计划
(一)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一般措施
(二)是针对常设机构与转让定价的措施
(三)是针对税收协定的措施
(四)是针对数据搜集与透明度的措施
二、企业的应对
(一)从内部管理出发,对BEPS的发展,包括中国政府的因应措施进行跟进,并将其纳入税务管理体系的考量之中;
(二)在制订和安排国际间交易时,对税收管辖权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包括对税收居民的规定和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有充分的了解,尤其需要关注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领域的特殊问题,以此为前提进行国际间的交易安排;
(三)在并购交易或可能的重组过程中,对现有的税收筹划安排合理审视,以确定是否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对新兴的税务问题加强研究,提前布局,特别是对中国市场开发所带来的税收管理信息透明化、金融工具复杂化、国际交易信息化、交易实体复杂化(如合伙企业税制)等问题,需要有前瞻性的分析和考量;
(五)如前所述,OECD正在协同各国政府的合作,在确保税制公正有效的前提下平衡各地商业环境,因此,在充分考虑商业安排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国际化的税收管理思路,实现税收管理的优化是非常必要的。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