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企业所得税 课件(共82张PPT)-《税收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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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2张PPT)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九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概念
二、企业所得税特点
三、企业所得税作用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1月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实行综合课征制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比较复杂
征税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
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是调节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重要工具
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强化国家对经济的监督力度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
企业所得税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手段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 和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一)居民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
第一,成立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中的“法”是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在中国境内成立
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即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成立条件、程序以及经营活动等方面都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
第一,成立的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二,在中国境外成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这类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就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否则即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
4个核心要素(即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和一个关键认定标准,即全面管理和控制。
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实际管理机构”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3)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号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不看国籍,看居住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坚持以依法注册地为基本判定标准—注重法律形式,易操作,但也易规避。
--实际管理地标准—注重经济实质,合理,但不易操作。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二)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
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 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决策的机构;
◎营业机构是指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如商场等;
◎办事机构是指企业在当地设立的从事联络和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如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往往为开拓中国市场进行调查和宣传等工作,为企业将来到中国开展经营活动打下基础。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工厂是工业企业,如制造业的生产厂房、车间所在地。
◎农场在此为广义的概念,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主要是采掘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如采矿、采油等。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3.提供劳务的场所;
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包括建筑工地、港口码头、地质勘探场地等工程作业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兜底条款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6.委托营业代理人的,视同设立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接受外国企业委托的主体,只要与外国企业签订了委托代理类协议,代表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可以被认定为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的行为。所谓经常,既不是偶然发生的,也不是短期发生的,而是固定的、长期的发生的行为。代理的具体行为,包括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居民、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的差别:
居民企业 ——负无限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实际联系:
按照本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如果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以下两种关系的,就属于有“实际联系”: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居民企业
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
纳税义务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设立机构、场所
境外所得
境内所得
有实际联系所得的
征税
无实际联系的所得
不征税
征税
征税
征税
未设立机构、场所—境内所得
征税
税率为20%——减按10%征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
(二)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二)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主要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通常是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在送货上门的情况下为购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境外机构为中国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保险服务,向境内居民收取保险费,则应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财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动产与其所有人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采取所有人地点的标准)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二)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目前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
三、不征税收入
四、免税收入
五、扣除项目
六、不得扣除项目
七、亏损的弥补
八、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二)收入的确认
(三)视同销售的行为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总额是纳税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
(二)收入的确认
分期确认的收入
采取以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
其它收入的确认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
(三)视同销售的行为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对外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处理。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增加了“不征税收入”概念 注意可税性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四、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把免税收入首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得到充分贯彻落实,税基更加准确,更加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有效的解决实践中对免税的投资收益、国债的利息收入征税的做法。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扣除项目
(一)基本扣除项目
(二)限定条件扣除项目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扣除项目
(一)基本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扣除项目
(二)限定条件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支出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支出
借款费用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业务招待费支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扣除项目
(二)限定条件扣除项目
保险费用
环境保护资金
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转让资产的净值
汇兑损益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六、不得扣除的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七、亏损的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八、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五、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六、存货的税务处理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方法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不得计算摊销的无形资产的范围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摊销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的摊销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五、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成本的确定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六、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的计价
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
二、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
五、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
六、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七、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八、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优惠
九、企业用于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
十、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十二、其他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关联方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调整
二、预约定价安排
三、防止关联方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规定
四、防止关联方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的规定
五、其他纳税调整
六、纳税调整的管理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关联方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调整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二)关联方业务往来的调整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二)关联方业务往来的调整
1.基本规定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若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2.调整方法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二、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三、防止关联方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规定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是指 低于25%的50%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四、防止关联方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的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金融企业:5:1 其他企业2:1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五、其他纳税调整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六、纳税调整的管理
文件准备要求
纳税调整的期限
税款的补征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税额的抵免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9—1】某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产品销售收入为2 000万元,取得的国库券利息10万元,销售成本为1 200万元,缴纳增值税40万元,缴纳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销售税金10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70万元,销售费用380万元(其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共计320万元,假设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发生管理费用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7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款20万元,假设企业其他费用的列支均符合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本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税额的抵免
(一)基本规定
(二)其它所得的抵免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税额的抵免
(一)基本规定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税额的抵免
(二)其它所得的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缴纳方法
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一般规定
(二)特殊规定
(三)扣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一般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二)特殊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三)扣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税法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若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二)非居民企业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缴纳方法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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