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资源税类 课件(共59张PPT)-《税收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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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源税类 课件(共59张PPT)-《税收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59张PPT)
第一节 资源税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第六章 资源税类
第一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述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三、资源税税目、税率和税收优惠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概念
(二)资源税特点
(三)资源税作用
第一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概念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和开采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生产和开采的应税资源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2011年9月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2011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第一节 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二)纳税人
第一节 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 属矿原矿。
5.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一节 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二)纳税人
1.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一节 资源税
三、资源税税目、税率和税收优惠
(一)税目和税率
(二)税收优惠
第一节 资源税
三、资源税税目、税率和税收优惠
(一)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对原油、天然气采用比例税率;其余税目采用定额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第一节 资源税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资源税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的办法,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第一节 资源税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一节 资源税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一节 资源税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外币标价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一节 资源税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第一节 资源税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售数量的一般规定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第一节 资源税
五、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第一节 资源税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税收优惠
四、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
(一)土地增值税概念
(二)土地增值税特点
(三)土地增值税作用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
(一)土地增值税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1995年1月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二)纳税人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一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家所有。
(2)房地产权属必须发生转让。
(3)房地产权属转让必须取得收入。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2.若干具体情况的判定
(1)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2)房地产的继承、赠与。
(3)房地产的出租。
(4)房地产的抵押。
(5)房地产的交换。
(6)房地产的投资。
(7)合作建房。
(8)兼并转让房地产。
(9)房地产的代建行为。
(10)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二)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税收优惠
(一)税率
(二)税收优惠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税收优惠
(一)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具体规定见税率表 。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1.应税收入的确定
2.扣除项目的确定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对纳税人取得的实物收入,应按取得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对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要进行专门的评估,在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2.扣除项目的确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增值额×适用税率)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一幢自行开发的写字楼,收入5 000万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及相关费用1 200万元,该楼开发成本为2 000万元,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1.应税收入额=5 0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 2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 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
可扣除的利息费用为200万元
可扣除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1 200+2 000)×5%=160(万元)
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总额=200+160=360(万元)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营业税=5 000×5%=250(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250×(7%+3%)=25(万元)
可扣除的税金总额=250+25=275(万元)
(5)加计扣除项目金额=(1 200+2 000)×20%=640(万元)
(6)计算扣除项目总金额=1 200+2 000+360+275+640=4 475(万元)
3.土地增值额=5 000-4 475=525(万元)
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525÷4 475=11.73%
故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5.应纳税额=525×30%=157.5(万元)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五、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税收优惠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念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特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作用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1988年9月国务院颁布并于2006年12月修订通过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二)纳税人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标准如下: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其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土地。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二)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实际工作中,对纳税人具体规定如下: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拥有土地使用权人为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税收优惠
(一)税率
(二)税收优惠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税收优惠
(一)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规定不同的单位幅度税额。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30元;
(2)中等城市1.2元~24元;
(3)小城市0.9元~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按以下办法确定:
(1)凡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的,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某工业企业实际占用土地20 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土地为应税土地。该企业地处中等城市,当地政府规定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年每平方米4元。该企业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20 000×4=80 000(元)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概述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三、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和税收优惠
四、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耕地占用税概述
(一)耕地占用税概念
(二)耕地占用税特点
(三)耕地占用税作用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概述
(一)耕地占用税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的耕地占用税的的基本法律规范是2007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2008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二)纳税人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是,农田水利占用耕地及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二)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和税收优惠
(一)税率
(二)税收优惠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和税收优惠
(一)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将税额分为四个档次。具体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是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耕地面积×单位税额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某工业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30亩,苗圃20亩,用以建造新厂房。当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该企业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30+20)×666.67×20=666 670 (元)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五、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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