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 课件(共40张PPT)-《税收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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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 课件(共40张PPT)-《税收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40张PPT)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征税范围、纳税人
第三节 消费税税目、税率和纳税环节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消费税退(免)税
第六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二、消费税的特点
三、消费税的作用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增值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2008年11月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二、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税对象具有选择性
(二)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四)税负具有转嫁性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三、消费税的作用
(一)抑制超前消费,调整消费结构
(二)优化资源配置,体现产业政策
(三)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
(四)稳定税收来源,增加财政收入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第二节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一)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四)批发的卷烟
第二节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4.批发卷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纳税环节
一、消费税的税目
二、消费税的税率
三、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纳税环节
一、消费税的税目
消费税税目的设置本着尽量简化、科学,征税项目明确、清晰的原则,对税源大、界限清楚的,单设税目,对种类、规格、等级复杂、需要区别对待的征税项目下,设子目和细目。现行消费税共设置14个税目18个子目6个细目。见表3—1。
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纳税环节
二、消费税的税率
(一)税率的形式
消费税采用两种税率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二)适用税率的规定
(1)纳税人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2)纳税人如果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如果兼营征税、免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征税和免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应按征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税。
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纳税环节
三、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环节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于移送使用环节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卷烟的批发,由批发卷烟者在批发环节纳税。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环节纳税。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复合计税方法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四、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参见增值税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自产自用数量×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
2.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计税销售额=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
应纳消费税=计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进口的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一律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批发的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批发的卷烟,以批发卷烟所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卷烟批发单位和个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销售数量和固定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固定税额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移送使用数量和固定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移送使用数量×固定税额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和固定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委托方收回的数量×固定税额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和固定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固定税额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复合计税方法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复合计税,是指对某一应税消费品同时采用从量定额计税和从价定率计税,税额的合计数即为应纳税额。目前对卷烟、白酒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销售(或自用或进口或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额
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复合计税方法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一)准予从应纳消费税中扣除已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范围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计算
为了消除重复课税,税法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下列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征收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一)准予从应纳消费税中扣除已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范围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计算
1.以外购的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已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
=期初库存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本期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
(2)实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计算
2.以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本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第五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应税消费品出口退免税政策
二、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规定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应税消费品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第五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规定
出口货物退税率为《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企业应将出口的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别核算,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第五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计税的消费品应退税额的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二)从量定额计税的消费品应退税额的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二、消费税纳税期限和报缴期限
三、消费税纳税地点
第六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六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二、消费税纳税期限和报缴期限
(一)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报缴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六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六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暂免征税项目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三、暂免征税项目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方式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方式
自行申报纳税
代扣代缴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其申报纳税地点一般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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