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关税 课件(共32张PPT)-《税收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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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关税 课件(共32张PPT)-《税收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32张PPT)
第一节 关税概述
第二节 关税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则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关税的税收优惠
第五节 关税的申报与缴纳
第五章 关税
第一节 关税概述
一、关税的概念
二、关税的种类
三、关税的特点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关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0年7月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于2003年11月发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作为条例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等。
第一节 关税概述
二、关税的种类
(一)按照货物的流动方向分类可将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二)按照关税的计征标准分类可以将关税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选择关税和滑动关税。
(三)按照关税的差别分类可以将关税分为歧视关税和优惠关税。
第一节 关税概述
三、关税的特点
(一)课税环节为进出口环节
(二)涉外性
(三)由海关负责征收
第一节 关税概述
第二节 关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则
一、关税的征税对象
二、关税的纳税人
三、关税税则
第二节 关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则
一、关税的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第二节 关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则
二、关税的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第二节 关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则
三、关税税则
进出口关税税则概况
关税税率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关税的完税价格
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关税的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关税的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一般方法 :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用。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关税的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海关估定价格 :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按下列方法估定完税价格: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倒扣价格法 ;计算价格法 以及以其他方法估定价格 。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关税的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一般方法 :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时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关税的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海关估定价格 :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按下列方法估定:
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思路
(三)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率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思路
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
确定计税方法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例】某公司进口一批计算机部件,以我国口岸的到岸价格成交,进口到岸价格为73万元人民币,关税税率为14%,则该公司应纳关税计算如下:
进口到岸价格即为该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
应纳税额=730 000×14%=102 200(元)
第四节 关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二、特定减免
三、临时减免
第四节 关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和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第四节 关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免征关税。
经海关核定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第四节 关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
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第四节 关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缺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第四节 关税的税收优惠
二、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也称政策性减免,是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具体包括:
科教用品;
残疾人专用品;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加工贸易产品;
第四节 关税的税收优惠
二、特定减免
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进口设备;
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第四节 关税的税收优惠
三、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是在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之外,由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门下达的减免税。
第五节 关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关税的缴纳
二、关税的退还
三、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第五节 关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关税的缴纳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纳税。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节 关税的申报与缴纳
二、关税的退还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第五节 关税的申报与缴纳
三、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节 关税的申报与缴纳
三、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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