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了解货代企业之货代企业类型 课件(共23张PPT)- 《国际货代实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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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了解货代企业之货代企业类型 课件(共23张PPT)- 《国际货代实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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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3张PPT)
项目一 任务1 了解货代企业之货代企业类型
项目一 任务1 了解货代企业之货代企业类型
目录
货运代理定义
1
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2
货代企业的类型
3
01
货运代理的定义
freight forwarding
Freight Forwarding
我国目前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80%以上的外贸进口货物运输都是通过货运代理进行的。货运代理企业的成立背景、投资人性、业务框架、规模大小、经营优势呈现复杂化和多样化特点,至少可分为六种类型。
其实我国的货代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了,早在通过丝绸之路与欧亚各地通商时,就有报业行业,在郑和下南洋、下西洋、东渡日本时,发展了海运。从1945年新中国成立,中国远洋中外运两大公司组建了船队,并不断壮大,拥有近、远洋船只1800余艘,2200万载重吨运力,使贸易扩展到世界各地,相应地在沿江、沿海港口城市,建立起上千家报报关。
货运代理定义
货运代理,简称货代,从工作内容来看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环节的相关工作,以服务企业节约成本。因此,货运代理是指在流通领域专门为货物运输需求和运力供给者提供各种运输服务业务的总称。它们面向全社会服务,是货主和运力供给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货运代理,英文为freight forwarding,“是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经纪人和运输组织者。”货运代理业务涉及国际间的储运、清关手续,则也被称为国际货运代理。
一、货运代理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一菲亚塔)的定义: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依据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一、货运代理定义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行业。
02
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与责任
二、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一)货代直接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宜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在实践中,货代接受货主的委托后,可能由自己或通过拥有仓库、堆场或运输工具的关联公司来直接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宜:
1.货代直接实施委托事宜。
此时货代实际上已成为相应的仓储保管人、承运人和场站经营人,对此应享有有关仓储保管人、承运人或场站经营人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在进行仓储、运输、拆装箱等业务的同时,还代办报关报验、订舱等业务,则货代具有代理人和独立经营人(仓储保管人、实际承运人或场站经营人)双重身份。
二、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一)货代直接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宜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2.货代通过关联公司实施委托事宜。
货代通过关联公司实施委托事宜是指货代接受委托后交由自己的母公司、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联营公司等来实施委托代理事宜。货代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应视关联公司的法律地位而定。
(二)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同第三方发生关系所处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当货代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其行为方式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代理人的规定,他的法律责任应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即“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货代在履行代理业务过程中对第三方产生的责任应由:
1.委托人负责,但是,下述情况除外:
(1)货代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除非经委托人追认,或者委托人知道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作不否认表示的,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2)第三方知道货代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时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方与货代负连带责任。
(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则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货代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任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非因紧急情形而事先又没有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又未被追认的情况转委托的,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委托的行为负民事责任。在国际货物运输实务中,有些货代在接受委托后通常会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实施本应由其自己完成的全部或部分代理事宜,对此,除非紧急情况,货代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否则,应对自己转委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三)货代以自己名义同第三方发生关系所处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货代作为间接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如下:
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第三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代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方,但在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货代和第三方的除外。
货代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时,第三方不知道货代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货代因第三方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货代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方,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货代对第三方的权利,但第三方与货代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综上所述,在货代作为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时,如果第三方知道代理关系的,对第三方而言,货代仍旧是委托方的代理人,即合同的当事人仍为委托人和第三方,除非事先约定该合同仅约束货代与第三方。
二、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货代行为方式不同,其法律地位与责任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正确地识别货代的身份(代理人、承运人、经纪人等等)极为重要,明确不同身份下的法律责任。
03
货代企业的类型
各种背景的货代公司特点不同
(一)以外运公司为背景的货代企业
外运公司是我国最大的分支机构及其控股公司或合资企业遍布国内外各大港口城市的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程度较高的国际货运代理。
其经营的特点是:一业为主,多元经营,资产雄厚,不断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货代企业的类型
(二)以航运公司、航空公司和铁路为背景的货代企业
代表性的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海运集团控股的天海、天新、天富等货代公司;上海海运集团所属的上海海兴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其经营特点是:可凭借运价优势,灵通的运输信息,以方便货主、揽取货源。
三、货代企业的类型
(三)以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的报运部门为背景所组建的货代企业
如:中粮、五矿、中成、中纺
经营特点是:在货源、审核信用证、缮制货运单证和向银行办理议付结汇等方面较其他货代具有明显的优势。但规模都较小,服务功能欠完善,缺乏网络化的经营条件。
货代企业的类型
(四)以仓储为背景的货代企业
天津渤海石油运输公司;上海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华协国际珍品货运服务公司等。
经营特点是:以其从事仓储业的丰富经验,在承办特种货物方面的独有专长,并能藉此揽取货源,深得货主信任。
三、货代企业的类型
(五)以港站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这类货代企业与港口、机场、货运站关系密切,港站作业经验丰富、效率高,管理水平高,也有价格费率优势,但缺乏服务网络。
三、货代企业的类型
(六)外商投资类型的国际货代企业
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数量约占我国国际货运代理总数的1/3。该类型代理企业资本雄厚、管理水平较高、服务质量较好,令货代界瞩目。
我国近几年的发展成直线发展,我国和国外的发展越来越多了,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很快,他们和国外的多个企业有着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加大国内的货代企业的市场竞争。
【总结】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
货代企业尽管背景不同,但其发展依然要依据区域特点做好精准定位,发掘自身潜力,整合资源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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