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课件(共30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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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课件(共30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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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0张PPT)
资源税类的计算与申报
项目八
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是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难点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熟悉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税率;熟练掌握各个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
本章知识框架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法
第二节 资源税法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法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概述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含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范围内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2、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是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注意:位于农村的土地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1、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2、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3、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一般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行政村。
4、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单选题】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的有( )。
A.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行政村的土地
B.县政府所在地的国有土地
C.农村建设用地
D.农村耕地
【解析】参考答案:B。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二)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含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拥有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纳税;
4、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二)税率——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注意:
1、经济落后地区,城建土地使用税的使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建土地使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2、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四档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每档最高税额与最低税额相差20倍。
级别 人口(人)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大城市 50万以上 1.5~30
中等城市 20万~50万 1.2~24
小城市 20万以下 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三、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尚未组织测量的,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三、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年税额
若分季或月缴纳:
季度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4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例题 单选题: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的税率属于( )。
A.差别比例税率;
B.幅度比例税率;
C.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D.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例题 单选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应为( )。
A.纳税人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使用费金额;
B.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C.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
D.纳税人租用土地而每年支付的租金。
四、税收优惠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1.下列用地由暂行条例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用地、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部绿化用地不免)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税收优惠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2、下列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税收优惠
(二)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①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搬迁企业的用地
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税收优惠
(二)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5、对企业厂区以内、外的绿化用地
①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7、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
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人民银行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铁路行业自用的土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12、盐场的盐滩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照常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 单选题】某盐场2016年共占用土地30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地35000平方米,生活用地15000平方米,盐滩用地250000平方米,已知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年税额为0.8元,该盐场2016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
A.300000×0.8=240000(元)
B.(15000+250000)×0.8=212000(元)
C.(15000+35000)×0.8=40000(元)
D.(35000+250000)×0.8=228000(元)
【解析】参考答案:C。对盐场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盐场的盐滩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该盐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5000+35000)×0.8=40000(元)。
计算题:我市区某企业医务室占用土地1000平方米、厂房占地2000平方米,计算该企业应纳税额(税率8元/每平方)。
解析:
某企业医务室占用土地1000平方米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2000×8=16000(元)
计算题:2016年某企业土地使用证标明实际占地60000平方米,厂区内厂医院占地800平方米,托儿所占地500平方米,将100平方米无偿提供给公安局派出所使用,厂区内还有600平方米绿地,向厂内外开放。该厂所在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2元/平方米,该厂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 厂内医院、幼儿园及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派出所)使用的有明确范围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内绿地照章征税。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0000-800-500-100)×2=117200(元)
五、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例题 单选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方式是( )。
A.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B.按次计征;
C.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D.按期缴纳。
答案:A
五、纳税申报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新征用的土地,凡属于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新征用的土地,属于非耕地,则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B.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C.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D.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参考答案:ABCD。选项B: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地点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税。
2、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纳税人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四)纳税申报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应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其格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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