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资源税法 课件(共54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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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资源税法 课件(共54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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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4张PPT)
资源税类的计算与申报
项目八
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是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难点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熟悉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税率;熟练掌握各个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
本章知识框架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法
第二节 资源税法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法
第二节 资源税法
一、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的概念
1、资源税是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资源税法,是调整资源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述
(二)我国资源税法的历史沿革 了解
1、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对盐的生产、运销征收盐税,但未将矿产资源纳入征税范围。
2、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
3、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取消盐税,把盐税并到资源税中,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4、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又对《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二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述
(二)我国资源税法的历史沿革 了解
5、自2014年12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进行了从价计征改革。
6、自2015年5月1日起,对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2015年8月1日,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同时清理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的相关收费基金。
7、2016年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一览。财政部5月10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通知指出,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一、资源税概述
(三)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
注意:
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而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退(免)已缴纳的资源税。
2、一次性课征——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或个人,在出厂销售或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3、自2011年11月1日起,参与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的企业(中国企业、外国企业)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述
(三)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2、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包括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2)适用税源小、分散、零星、不定期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情况,为了加强征管、避免漏税,《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了解
①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②联合企业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③其他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例题单选题】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是( )。
A.进口金属矿石的冶炼企业
B.销售精盐的商场
C.开采原煤的公司
D.销售石油制品的加油站
【解析】参考答案:C。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应缴纳资源税的有( )。
A.冶炼企业进口铁矿石 B.个体经营者开采煤矿
C.事业单位开采石油 D.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解析】参考答案:BCD。根据资源税纳税人的规定,在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进口资源产品不征收资源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述
(四)税目和税率
1、资源税税目(征税范围)
(1)原已实施从价计征6个资源税目。
税目 征税范围
1、原油 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 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 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钨、钼
一、资源税概述
(四)税目和税率
1、资源税税目
(2)《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
(3)《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金属矿7类 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
非金属矿13类 石墨、硅藻、萤石、硫铁矿、高岭土、石灰石、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粘土砂石
海盐
一、资源税概述
(四)税目和税率
2、税率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幅度
1 金属矿 铁矿 精矿 1%-6%
2 金矿 金锭 1%-4%
3 铜矿 精矿 2%-8%
4 铝土矿 原矿 3%-9%
5 铅锌矿、镍矿、锡矿 精矿 2%-6%
6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税率不超过20%
2、税率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幅度
7 非金属矿 石墨 精矿 3%-10%
8 硅藻、萤石、硫铁矿 精矿 1%-6%
9 高岭土、石灰石 原矿 1%-6%
10 磷矿 原矿 3%-8%
11 氯化钾 精矿 3%-8%
12 硫酸钾 精矿 6%-12%
13 井矿盐、湖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6%
14 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3%-15%
15 煤层(成)气 原矿 1%-2%
16 粘土、砂石 原矿 每吨或立方米0.1元-5元
17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从量税率每吨或立方米不超过30元;从价税率不超过20%
一、资源税概述
(四)税目和税率
2、税率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幅度
18 海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5%
19 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 精矿 7.5~27%
20 钨 精矿 6.5%
21 钼 精矿 11%
22 原油、天然气
6%~10%
【例单选题】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计征资源税的是( )。
A.井矿盐 B.金刚石原矿
C.黄金原矿石 D.柴油
【解析】参考答案:D。选项D: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计征资源税。
【例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的是( )
A.人造石油 B.已税原煤加工的洗煤、选煤
C.固体盐 D.天然原油
【解析】参考答案:C、D。资源税征税范围规定,人造原油,已税原煤加工的洗煤、选煤均不征收资源税。
【例多选题】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有( )。
A.经济林木 B.人造石油
C.海盐原盐 D.稀土矿原矿
【解析】参考答案:C、D。选项A: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选项B:人造石油不征收资源税。
【例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资源税的是( )。
A.生产销售人造石油
B.销售开采的天然气
C.自产的液体盐连续生产固体盐
D.开采的天然气用于职工食堂
【解析】参考答案:B、D。 (1)选项A:人造石油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资源税;(2)选项C:自产的液体盐连续生产固体盐,尚在生产环节,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述
(四)税目和税率
3、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标准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 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述
(四)税目和税率
4、资源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了解
(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2)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省级人民政府在提出和确定适用税率时,要结合当前矿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充分考虑企业负担能力。
【例题:单选题】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实行从量计征的是( )。
A.原煤 B.天然气
C.黏土 D.原油
【解析】参考答案:C。黏土适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计征资源税的办法。
二、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
从价定率征收的资源税计税依据是销售额。
(1)销售额的认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从价定率征收的资源税计税依据是销售额。
(2)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注意:销售额中不包括从洗选厂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
征税对象 销售额 计算公式 精矿 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 成本法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
市场法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其中: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原矿 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 原矿销售额=精矿数量/选矿比×单位价格
注意: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从价定率征收的资源税计税依据是销售额
(3)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2、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原煤
情形 税务处理 注意
①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 不缴纳资源税
②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 应税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③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 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得,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④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 视同销售原煤
⑤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 视同销售洗选煤缴纳资源税
二、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2、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2)稀土、钨、钼应税产品
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
情形 销售额
①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 精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量×单位价格
②开采并销售原矿的 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2、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⑶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2、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4)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5)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2、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7)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8)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
二、计税依据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从量定额征收的资源税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
二、计税依据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2、特殊情况下销售数量的确定:
⑴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金属(除稀土、钨、钼外)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销售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二、计税依据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2、特殊情况下销售数量的确定:
⑵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己纳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
⑶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和比例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举例
【例】淮河油田2016年6月份生产原油96万吨,对外销售72万吨,企业自用10万吨,该原油售价为850元/吨,试计算该油田2016年6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原油的税率为销售额的10%)
【解析】根据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720 000+100 000)×850=697 000 000(元)
应纳税额=697 000 000×10%=69 700 000(元)
【例7-2】中海油田2016年6月对外销售天然气2 000万立方米,每立方米1.4元,该油田天然气资源税税率为10%。试计算中海油田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
销售天然气应纳资源税税额=2 000×1.4×10%=280(万元)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代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定额税率
四、征收管理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四、征收管理
(二)资源税的纳税环节
1、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2、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3、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4、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四、征收管理
(四)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1、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应缴)税额的多少,分别核定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3、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四、征收管理
(五)资源税纳税申报
1、纳税人申报、缴纳资源税,应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填写《资源税扣缴报告表》申报纳税。
2、《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或个人申报缴纳资源税。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第二联为收执联。
3、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五、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2)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30%资源税。
(3)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2)、(3)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4)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
(5)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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