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消费税认知 课件(共32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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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消费税认知 课件(共32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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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2张PPT)
目 录
消费税计算与申报
项目三
任务一 消费税认知
任务二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任务三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1.消费税的概念和特点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的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1. 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2.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 征税方法具有多样性
4. 税收的调节具有特殊性
5.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与增值税比较
增值税:
1.普遍征收;
2.价外税;
3.多环节纳税;
4.不重复课征;
5.目的是财政收入。
消费税:
1.对特定对象征税;
2.价内税;
3.单一环节纳税;
4.不重复课征;
5.主要目的是调节产业结构。
生产
委托加工
进口
特殊情况下销售
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境内
单位
个人
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征税范围
项目三 消费税计算与申报
2.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应税消费品
的单位和个人,
境内
环节
征税对象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
批发、销售
应税消费品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
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
+
4.消费税税目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化妆品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1.烟
2.酒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
及珠宝玉石
6.成品油
5.鞭炮焰火
7.摩托车
8.小汽车
9.高尔夫
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
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5.消费税税率(一般情况)
卷烟、白酒复合计税,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啤酒、黄酒、成品油从量计税,
采用了定额税率形式。
小汽车等其他应税消费品
从价计税
采用比例税率形式。
5.消费税税率(特殊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消费税税款的计算
1.计算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2.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3.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4.计算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5.可抵扣消费税税额的确定
消费税税款的计算(流程)
1
判断计税方法
复合计税
从价计税
从量计税
2
确定计税基础
计税销售额
计税销售量
3
计算税额
乘以对应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减去可以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出实际应纳税额
关键
1.计算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1)一般规定
(2)含税销售额
(3)外汇结算销售额
(4)包装物押金
(5)核定计税价格
(1)一般规定
+
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其他价外收费,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2)含税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3)以外汇结算销售额
月初√ 当日√ 月末
汇率
1:7.1 1:7.5 1:7.2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4)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征收的法律规定 流转税 增值税 消费税 包装产品种类 收到押金时 逾期时 收到押金时 逾期时
非酒类产品 不征 征收 不征 征收
酒类产品 黄酒、啤酒 不征 征收 不征 不征
除黄酒、啤酒外的其他酒 征收 不征 征收 不征
(5)核定计税价格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其最低计税价格;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以上的,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2.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1. 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 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1)一般规定
(2)组成计税价格
(1)一般规定
等于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即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则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作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上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加权平均计算)
(2)组成计税价格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 =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组成计税价格 =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3.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应纳入消费税的计征范围。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 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 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3.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1)一般规定
(2)组成计税价格
(1)一般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
“材料成本”
“加工费”
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组成计税价格=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1. 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 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4.计算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进口卷烟消费税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确定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说率
每标准条卷烟关税完税价格=100000÷10÷250=40(元)
每标准条卷烟的关税=25000÷10÷250=10(元)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40+10+0.6)÷(1-36%)=79.06(元)>70元
第二步,进口卷烟的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
第三步,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100000+25000+150×10)÷(1-56%)=2875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287500×56%+10×150=162500(元)
【教材中做中学】
5.可抵扣消费税税额的确定
一般规定
抵扣台账与公式
可抵扣具体规定
其他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外购(含进口)、委托加工收回规定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规定应税消费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计算。
一般规定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
(1)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后,用已税珠宝玉石连续生产镶嵌首饰,在计算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
(6)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7)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可抵扣具体规定
抵扣台账与公式3-1(从量定额)
=
X
抵扣台账与公式3-2(外购从价定率)
抵扣台账与公式3-3(委托加工收回、进口)
=
+
-
其他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核定其计税价格,其中,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3.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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