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了解海陆空运输法规 课件(共14张PPT)- 《国际货代实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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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了解海陆空运输法规 课件(共14张PPT)- 《国际货代实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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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任务1 了解海陆空运输法规
项目一 任务1 了解货代企业之货代企业类型
01
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目前涉及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中国未参加上述三个公约,但中国的海商法在有关班轮运输的法律规定上是以海牙一维斯比体系为基础的,同时还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内容。
《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由于该公约第一次是在海牙起草的,因此又被称《海牙规则》。《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2日生效。该公约共有16条规定,其主要内容有:适航义务、管货、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免责、赔偿责任限额、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公约的适用范围等。
《维斯比规则》全称为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规则》签订时承运人势力强大,使它带有偏袒承运人利益的倾向。因此,海运发达国家也认为应对《海牙规则》进行修改。1968年产生了《维斯比规则》,该规则于1977年生效。《维斯比规则》的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该规则的主要内容有: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诉讼时效、公约的适用范围等。
《汉堡规则》的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已于1992年11月生效。《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公约的主要内容有: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承运人的免责、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关于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货物的适用范围、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公约的适用范围。
02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目前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部分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华沙公约》于1933年12月生效,我国在1958年加入了该公约,是目前国际上有关航空运输量主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公约,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
由于国际航空运输的不断发展,《华沙公约》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时代货运需求,于是各国代表对其进行了修改。1961年《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部分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以下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它规定了"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责任,是对《华沙公约》的补充。
这三个公约中,我国已于1975年加入了修改《华沙公约》的《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是基础,《海牙议定书》和《瓜达拉哈拉公约》是对《华沙公约》的修改和补充,但均未改变《华沙公约》的基本原则。
二、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03
国际陆路运输公约
三、国际陆路运输公约
我国与周边国家的贸易货品多数采用铁路货物运输方式。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公约主要有两个,中国是参加国。即1961年《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和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主要内容如下:运输合同的订立、承运人的责任及责任期间、承运人的留置权、承运人的免责、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诉讼时效等。
04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国际联运会议第二次会议上 84个参会成员国一致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等8个部分。
05
海商法
1.海商法的概述
1.海商法的概述
海商法是伴随航海贸易的兴起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狭义的海商法一般特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在性质上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但为解决国际通航贸易中的船货纠纷,多年来已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和规则,主要有:《海牙规则》,1968年修订《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它们分别对承运货物的权利和义务、责任豁免、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等作了详细规定。
海商法图
2.海商法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2)全面详细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原则,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依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3.海商法的性质
中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所以《海商法》可以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两者的规定相冲突时,《海商法》优于民法而适用;《海商法》没有规定,而民法有规定的,以民法为主。
4.海商法的特点
(1)涉外性强。
(2)技术性强。
(3)风险特殊、法律制度特殊。
海商法图
【总结】
本章节学习海陆空运输公约与法规。知晓法律,才可以更好的完成国际间的交易往来。货代课程中渗透法治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思维,坚定学生的法治信念。海陆空运输公约和海商法都是伴随国际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我们要在学习法律的基础上加深对于国际货代的理论法律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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