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办理租船订舱 课件(共15张PPT)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三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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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办理租船订舱 课件(共15张PPT)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三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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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张PPT)
第 八 章
履行贸易合同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CONTENT
目录
第二节
办理租船订舱
图: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一、运输方式
1.国际货物运输工作的基本要求:
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
2.国际贸易运输方式:
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包运输、集装箱运输、
管道运输、国际多式联运等
3.选择运输方式应考虑的因素:
(1)进出口货物的性质;
(2)市场需求缓急程度;
(3)货运量大小;
(4)距离远近;
(5)运费高低;
(6)气候和自然条件;
(7)装卸港口的具体情况;
(8)国际社会的政治状况等因素的变化
一、运输方式
4.我国对外贸易使用较多的运输方式
海洋运输和集装箱联运
班轮运输——定期船运输
租船运输——不定期船运输
海洋运输的经营方式
班轮运输
租船运输
一、运输方式
在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主要职责之一。
1.租船订舱的时间:出口商审核信用证和备妥货物后
2.租船订舱的具体操作方式:
(1)出口企业找船公司的代理人洽订舱位
(2)出口企业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代其洽订舱位
二、托运
3.订舱委托书
在货主预订班轮舱位时,会有一份订舱委托书,办理订舱手续。货运代理人接收委托后,应根据货主提供的有关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在货物出运前的一定时间内,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申请订舱。
二、托运
订舱委托书的主要内容:
订舱委托书没有固定格式,不同进出口公司缮制的托书不尽相同,但主要内容都要包含在内。其中主要包括托运人,收货人、装货港、卸货港、唛头、货物描述、货物毛重、货物体积、运费的支付方式、所订船期,订舱章以及其他需求要在订舱委托书体现,例如目的港免用箱期申请等。
二、托运
4.订舱的确认
船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接收订舱的决定,如接受船公司签发配舱回单。
知识窗:
配舱回单是货代在取得货主的订舱资料向船公司订舱后取得的单证,即船公司或代理人接受托运并配妥船只舱位后退回给托运单位的单据。
二、托运
国际贸易新视界
案例资料:
新加坡A航运公司租赁“××”轮承运一批巴西大豆,于2022年6月26日运抵宁波港。根据5月19日CC海运有限公司代表“××”轮船长签发的编号为01和02号提单记载,该批大豆重量为66000吨,中国B公司是该两份提单的最终持有人(买卖合同交易链的最终买方)和提单所载货物的收货人。
这批大豆运抵宁波港后,经海关进行水尺计重,确定船上实际载运货物的重量为65633.9吨,比提单记载的重量少366.1吨。
国际贸易新视界
案例资料:
中国B公司认为新加坡A航运公司作为“××”轮的承租人,没有完成其应尽的提单项下的交货义务,使中国B公司遭受了366.1吨的短重损失,故要求新加坡A航运公司承担该货物短重损失额总计为139118.09美元,按照当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1151410.88元。
双方协商未果,中国B公司遂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新加坡A航运公司赔偿1151410.88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用等费用。
国际贸易新视界
案例资料:
新加坡A航运公司辩称:提单正面载有预先印就的格式条款,即所谓“货物重量、计量、数量、质量、状况、内容和价值不知”的“不知条款”,因此A航运公司不受保证货物重量的约束,换言之,其无义务承担该货物短重损失。A航运公司同时指出:散装大豆在运输途中容易产生水分蒸发,这是散装大豆的自然属性,其不应对因大豆的自然属性或固有缺陷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国际贸易新视界
问题:请根据《海商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判断中国B公司胜诉的可能性。
国际贸易新视界
分析提示:
新加坡A航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按照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向中国B公司交货,而不能以“不知条款”这一格式条款进行抗辩。但是,中国B公司在有能力提供涉案货物在装港和卸港的品质证书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向法庭提供品质证书,因此,新加坡A航运公司提出的货物发生短重是由于货物的自然属性所致这一不利于中国B公司的主张得以成立,新加坡A航运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基于此,海事法院驳回了中国B公司要求新加坡A航运公司赔偿其短重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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