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避税 课件(共27张PPT)-《税收筹划》同步教学(东北师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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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避税 课件(共27张PPT)-《税收筹划》同步教学(东北师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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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避税
避税
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
在不求经营理财素质水平不断改进、提高的前提下,纯粹地以临时性的投资、筹资配置,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短期效应,因而不利于企业利益的良性稳定增长。而且这种不正当的行为一旦被揭露,或税法得以修善,企业难免要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
避税
——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有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避税可能合法,但不道德。——劳德·邓宁
有人根据避税“通常含有贬义”而得出“税收筹划不是避税,避税不是税收筹划的内容。因此,税收筹划拒绝避税”的结论。
我们要问:是政府,还是纳税人认为避税是贬义词?难道别人不乐见的事,我们就不能做吗?换言之,你要做的事就能够保证他人都乐意吗?我想不论对谁、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难以做到。试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内的各国税法,哪个国家税法规定避税是违法的,从而给予惩处?(当然也没有规定避税是合法的,从而给予保护。政府可以指定反避税措施,但不能禁止纳税人避税)既然不违法,为什么不可以做呢?
同样是面对税法这张巨网,税务当局总是关注应收的税款是否可能从网眼中漏出去,纳税人则总是希望能够发现网眼,以便从网眼中钻出去。只要不破坏这张巨网,征纳双方都在遵循游戏规则。不能说只有代表国家收税才是高尚的、道德的,而纳税人追求自己的税收利益就应该受到谴责、就不道德,法律范畴的问题不能拿道德标准去衡量,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纳税人在理直气壮地通过税收筹划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不应该忘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应遵循的社会道德和社会规范,既不应以损害国际、损害他人而利自己,也不应以损害环境而利自己,只考虑自身利益是短视行为。
——盖地
避税不违法,但被政府认为是企图绕过税法规定,于是错用或滥用税法的避税所可能带来的收益,将会被政府制定的一般反避税法所取消。——加拿大魁北克大学雷内.霍特教授 理解所得税
常见避税方法
●转让定价
●避税地注册
●选择公司组织形式
●资本弱化
●滥用税收协定
通过在低税率的地区或国家设立关联企业,然后通过从关联企业高价购进原材料、低价销售产品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实物资产销售、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融通资金都可以采用转让定价筹划方式。  
     
转移定价的纳税筹划
筹划目标公司
(高税负地区)
原材料供应商
产成品销售商
一般购销模式
正常价
正常价
筹划目标公司
(高税负地区)
原材料供应商
产成品销售商
转移定价模式
关联公司
(低税负地区)
正常价
正常价
高价
低价
在国际避税港建立公司也是避税的一种方法。
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
国际避税地,也称为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或地区政府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在本国或本地区确定一定范围,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款的地区。
世界上40多个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中美洲的巴拿、
马和伯利兹;非洲的利比里亚;印度洋地区的马尔代夫;太平洋地区的马绍尔群岛,汤加、库克群岛、瓦鲁阿图、西萨摩亚、塔仑、塔埃岛;中东地区的巴林;欧洲的列支敦士登、泽西岛、直布罗陀、费道尔、摩纳哥;加勒比海地区的巴哈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安圭拉、安捷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圣卢西亚、特克斯和凯科斯、格林纳达、多米尼加共和国、蒙塞拉特、阿鲁巴。
传统的避税天堂多指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西萨摩亚、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群岛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等43个国家或地区。这里存放和管理的金融资产总共约有10万亿美元。全球50%的资金经这些避税天堂中转。
“避税天堂”
  维尔京群岛:
  在目前全世界所有能自由进行公司注册的避税港中,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注册要求最低,监管力度最小。在那里,设立注册资本在5万美元以下的公司,最低注册费仅为300美元,加上牌照费、手续费,当地政府总共收取980美元,此后每年只要交600美元的营业执照续费即可。
摩纳哥、列支敦士登、安道尔:
  目前全球避税地中只有摩纳哥、列支敦士登、安道尔三个国家仍在情报交换方面进展缓慢,被经合组织列为不合作避税地。
国际避税地的种类
不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纯国际避税地”。巴哈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瑙鲁、巴巴多斯、西萨摩亚、安道尔、摩纳哥等。
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香港、马来西亚、巴拿马、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利比里亚等。
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税法并征税,但对外来投资者提供某些税收优惠。加拿大、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英国、菲律宾等。
避税天堂“改邪归正”跨国公司开始撤离是非之地
●避税天堂竞相摆脱“黑”帽“灰”帽烦恼
在2009年4月初的G20伦敦峰会上,在与会国领导的一致推动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根据各国遵守国际税收标准的程度制定并发布了一份新的“排名表”,按照“拒绝执行”、“承诺履行但还没有实质性行动”、“完全执行”分为“黑名单”、“灰名单”和“白名单”。   G20伦敦峰会郑重声明,列入“黑名单”的国家将受到严厉制裁,比如将被排除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融资安排之外等 。
传统的避税天堂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和英属维京群岛害怕真被制裁,近来纷纷开始采取实质性行动 。
●伦敦峰会后,全球反避税的“主力军”也没闲着,相继开始了反避税制度建设。   4月底,法国预算部长韦尔特宣布,法国政府计划成立一个专门的税收征讨机构,以方便逃税者尤其是利用避税天堂进行逃税的法国人补缴税款。韦尔特表示,在海外拥有未报税财产的法国人,可以随时与新成立的税收征讨机构协商,以避免被牵涉到刑事案件中。   4月底,德国内阁通过一项旨在打击跨国避税的法律草案。该草案规定,德国政府有权监督德国公司和个人在避税天堂从事的一切经营活动,有权要求年收入在50万欧元以上的德国人更加详尽地保留其所得税纳税记录,并延长保管期限。如果查明公司和个人在避税天堂进行交易只是为了逃税,德国政府将给予制裁。
5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一套国际税收改革措施,矛头直接瞄准避税天堂。该措施规定,停止美国公司海外收入延期纳税、海外利润税收抵免、海外企业研发支出永久免税等项目;修改监管规定,允许美国联邦税务局调查美国企业或个人在避税地开设子公司或账户的逃税行为;要求避税天堂金融机构增加美国人在当地银行账户的透明度。措施声明,如果避税地金融机构不愿合作,美国政府将认定它们是在庇护存放逃税资金,将采取制裁行动。
5月中旬,受资金外逃困扰的发展中国家印度也宣布,印度税务部门已开始就两大避税活动——返程投资和税收协定滥用展开调查研究,以推动避税地加大税务情报信息披露,打击印度公司通过避税地逃税的行为。
另据报道,近期,为加强反避税工作,英国税务部门反避税特勤处新引进十几名税务专家,美国则准备新增800名专家充实到国际反避税岗位,德国也加大对税务人员的反避税业务培训。
●权衡利弊,一些跨国公司撤离是非之地   随着避税天堂纷纷就范,近来,很多设在避税天堂的跨国公司在权衡利弊后,纷纷开始撤离行动。   近日,跨国咨询公司美国埃森哲公司宣布,经董事会研究,公司决定将注册地从百慕大群岛迁至爱尔兰。埃森哲公司发言人解释,之所以变更注册地,是因为根据奥巴马5月提出的新税改政策,美国公司原先可以免税或递延纳税的海外收入,如今要像公司国内部分一样纳税。这对埃森哲公司影响很大。况且,在全球加大反避税力度的情况下,目前在避税地经营负面影响也太多。
据外电消息,在过去几个月,除了埃森哲外,泰科国际公司、福斯特惠勒公司、威德福亚太国际公司、柯惠医疗公司等美国跨国公司都先后宣布,将把注册地从百慕大群岛和开曼群岛迁往瑞士、爱尔兰等地。
避税的 “ 非违法 ” 只是从法律形式而言,就经济影响来看,它与偷税的结果并无多大区别,都是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且是通过损公利私取得的非正当利益。其具体效应如下:
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使纳税人获得了更多的可支配收入。
国家税收收入减少 (避税本身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反避税成本、模仿效应)
再分配效应(一增一减不是简单的收入分配,而是更为复杂的再分配效应。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失大于得,避税筹划整体效应是社会福利减少,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价格效应
法律效应
避税好比捕鱼,如果是因为鱼网有大洞,使得鱼跑掉了,这时候中国不能怪鱼而只能是抓紧时间将渔网补好。
我国反避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与跨国企业避税日益突出有着直接的关系。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从1979年到2008年底,历年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达66万户左右,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约为8800亿美元,自1992年起我国已连续16年成为世界上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但与此同时,这66万多家的外企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长期处于长亏不倒的状态,有的反而越做越大。2008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立案174户,结案152户,弥补亏损7.5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5.5亿元,补税入库12.4亿元。2008年全国调整补税超过千万元的案件23件。深圳市地税局对某企业补税达4.23亿元,是我国迄今为止个案补税金额最大的反避税案件。
中国反避税力度加大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这是我国第一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
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我国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实践并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反避税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其不仅包括我国实践多年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还借鉴国际经验,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以及对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规定。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能够指导税务机关执法和企业遵从的程序性规定和操作规范,需要制定系统的操作办法。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我国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实践并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反避税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制定了《办法》。
随着《办法》的发布实施,我国已经形成了较全面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为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法律依据。
《办法》不仅赋予了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的新手段,还规定了企业的相关法定义务。法律手段方面,《办法》将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管理制度细化,使税务机关今后可以依法打击这些避税行为;《办法》设定了“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的内容,既赋予税务机关掌握企业关联交易的手段,相应地,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成为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的义务。《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9张关联申报表;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以及未按要求准备、保存、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的,采取行政处罚、列为重点调查对象、核定征税以及不予受理预约定价申请等制约措施。
中国已于2010年12月20日正式加入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并已向该组织伦敦办公室派驻代表,全面参与各项工作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避免通过“推迟课税”避税)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避免通过“资本弱化”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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