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 偷税 课件(共22张PPT)-《税收筹划》同步教学(东北师大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1.3.4 偷税 课件(共22张PPT)-《税收筹划》同步教学(东北师大版)

资源简介

(共22张PPT)
3.4 偷税
IBFD《国际税收词汇》有一个比较完整的表述:偷税一词指的是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少于他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收。偷税可能采取匿报应税所得或应该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
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
原刑法第201条第1款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新刑法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1、摒弃了偷税概念,设立了逃税罪名。
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
 2.偷税罪用列举方式罗列构成犯罪的行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则用抽象方式定义犯罪行为。
强调了主观上的恶意
“欺骗、隐瞒”已然囊括并且不限于偷税罪中所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这种界定方式为我们界定偷税罪留下了更大的裁量权
取消偷税罪中“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说明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申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再成为构成犯罪的前置条件。将偷税罪的责任还原到纳税人自身。
3.逃避缴纳税款罪取消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只要偷税的数额或比例未达到标准,该行为不再认定为犯罪,属于一般税务违法行为。
4.对构成犯罪的数额,逃避缴纳税款罪采用“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这是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的承认,将“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具体认定权下放给地方,更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修正前的偷税罪在金额上要求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修正后的偷税罪只规定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
5、逃避缴纳税款罪取消了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的规定,即只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是否构成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衡量是否构成犯罪,取消比例构成。
并处罚金数额上的变化
6、修正前的偷税罪在并处罚金的问题上,规定了上下限标准,即偷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修正后的偷税罪取消了上下限的限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大的适用空间。
7、偷税罪豁免条款上的变化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修正后的偷税罪在此问题上作了有松有紧的变化。在松的方面取消了偷税金额5万元以下的规定,为偷税金额大的纳税人消除了后顾之忧。在紧的方面提高了时间和条件限制,要求按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已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将构成偷税罪累犯和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排除在外。
偷税与漏税
非法性——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欺诈性——以非法、欺诈手段减轻纳税义务。
漏税是指纳税人因无知或无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而单纯不缴纳或少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 ?
避税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据《国际税收词汇》对避税下的定义是:“避税一词是指用合法的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通常表示为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的巧妙安排,钻税法上的漏洞和缺陷,谋取税收利益。”
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萨谬尔森在其《经济学》一书中分析美国联邦税制时指出,“比逃税更加重要的是合法地规避赋税,原因在于议会制定的法规有许多漏洞,听任大量的收入不上税或者以较低的税率上税。
到了20世纪90年代,国际上对避税又有了新的解释,认为它是“错用”或“滥用”税法的行为。避税被定义为:“纳税人对其经营活动进行人为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避税——不违法
纳税人以不违反税法规定为前提而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
有悖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和意图
纳税人追逐最大利润是产生避税的内在动机
税收制度的漏洞和缺陷是产生避税的外部条件
骗税
骗税:采取虚报出口、提供假出口发票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免)税或减免税款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欠税
欠税: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的行为。应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有欠税的事实存在
转移或隐匿财产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
数额在1万元以上
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抗税
抗税: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行为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各概念关系图
税收筹划
征税筹划
纳税筹划
节税筹划
转嫁筹划
避税筹划
是否违法
纳税行为
依法维权、规避税收陷阱、税负转嫁、节税
合法
偷、欠、抗、骗、漏税等
不违法
违法
避税
纳税筹划的研究内容
税收筹划与相关行为之间的关系
问题:
国家对生产某种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要征收环保税,一个生产污染产品的企业如何进行决策才能不缴税?
案例
研制开发
并生产绿色产品
继续生产
“非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
通过隐瞒污染手段
继续生产该产品
税收筹划
避税
偷税
总结:
1、税收筹划与偷税
首先,从合法性来看。
其次,从行为发生的时间来看。
2、税收筹划与避税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税收筹划是各国政府所允许的或鼓励的、宽容的。避税有悖于政府的立法意图。
3、税收筹划与节税
税收筹划与节税都是在遵从税法前提下纳税人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纳税方案的一种安排。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