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税收筹划的原则 课件(共34张PPT)-《税收筹划》同步教学(东北师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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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税收筹划的原则 课件(共34张PPT)-《税收筹划》同步教学(东北师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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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4张PPT)
6、税收筹划的原则
1 法律原则(守法性原则)
2 前瞻原则(事先筹划原则)
3 整体性原则(系统性原则)
4 时效性原则
5 财务原则(保护性原则)
6 综合权衡原则
税收筹划的原则
1、 法律原则(守法性原则)
任何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和实施都必须建立在理解和遵守税法的基础上。
以依法纳税为前提
以合法方式为实现形式
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
未理解税法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未及时更新税法知识
未按照相应法律程序操作
未理解相关法律条文含义
未遵守相关配套规定
未得到相关政策的解释
案例1 -29 这种行为是合作建房吗?
某企业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由企业出地、开发公司出资合作建造一栋办公楼,建成后的办公楼总面积为15000平方米,企业占5000平方米、开发公司占10000平方米。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建造办公楼共计支付费用1500万元,新办公楼所占2000平方米土地的公允市场价格为600万元。
请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
企业计算缴纳的营业税:
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600×2/3×5%=20万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第156号)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税务机关确定应缴纳的营业税:
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所用,未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建造的办公楼只能以企业名义申请和规划,建成后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企业所有,双方之间的房屋分配只能是在建成后由企业分房给开发公司,应纳营业税=(1500+600)×(1+20%)÷(1-5%)×2/3×5%=88.44万元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海口紫荆花园合作开发税收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5]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
前期准备工作
行政审批部分
房地产项目权属
初始登记阶段
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待建项目可行性研究
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选址定点
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
规划报建图审查
施工报建
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2 前瞻原则(事先筹划原则)
前瞻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必须在经济业务尚未开始进行时事先进行涉税问题的安排,从而在纳税义务尚未产生时作出合理的规划
税收筹划的方案必须最先、最直接地体现在合同中
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必须经过企业各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
业务产生税收,会计记录税收
案例1-30.某工厂原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度生产销售产品达120万元,按规定应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初,该厂在申报一般纳税人时,财务科会计向厂长提出一个筹划方案:将去年年底购入的一批价值7万元的库存生产原料(矿石)退给供货企业,待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再将这些原料购回来。原来取得的是普通发票,退货重购则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节税额为70000÷1.17×17%=10107.94元。
你认为该项筹划方案是否可行?
该方案被否定的理由:
(1)矿石原料的价格波动情况
若矿石价格目前处于上涨状态,假定上涨幅度为5%,将增加生产成本70000÷1.17×5%=2991.45元。
若矿石价格目前处于下跌状态,供货方必然不同意按原价退货。
(2)运输费用
从以往的购货情况看,运输费用较大,接近原料价格的5.5%,退货重购将额外开支两趟运费,多开支70000×5.5%×2=7700元
综合考虑涨价因素与运输费用,工厂将多支付2991.45+7700=10691.45元,比预计节税额还多,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收益。
(3)如果进行假退货,仅以普通发票换取专用发票,实际没有退回货物,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4)即使不考虑筹划成本,此方案仍缺乏可操作性。一般纳税人认定过程包括多个环节,颇费时日。如果退货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迟迟没有批下来,工厂可能会出现原料短缺而停工的现象。
3 整体性原则(系统性原则)
税收筹划应同企业的整体发展相结合,符合企业整体战略,对企业长期目标的实现提供支持。
【案例1-31】 联想并购IBM PC业务案中的税收筹划问题
(一)案例背景
1、并购双方介绍
(1) 联想集团
主要业务为在中国生产和销售台式电脑、笔记本、手机、服务器和外设产品
总部位于中国北京
在惠阳、北京和上海设有 PC 生产基地,年产量约 500 万台;在厦门设有手机生产基地
在北京、深圳和上海设有研发中心
在中国拥有庞大的 PC 分销网络,包括约 4,400 家零售店
员工总数:10,000人
(2) IBM PC 事业部
主要从事笔记本和台式电脑生产和销售
总部设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罗利市
在北卡罗来纳州罗利和日本大和设有研发中心
约9,500 名员工
2、联想并购 IBM PC 业务的详细内容
收购时间:2004年12月8日至2005年5月1日
收购金额:实际交易价格为17.5亿美元,其中含6.5亿美元现金、6亿股票以及5亿的债务
收购形式:在股份收购上,联想以每股2.675港元向IBM发行包括8.21亿股新股,及9.216亿股无投票权的股份。
收购资产:IBM在全球范围的笔记本及台式机业务及相关;“ThinkPad”品牌及相关专利、IBM深圳合资公司;位于大和(日本)和罗利(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研发中心。
收购后规模:本次收购完成后,联想将成为全球第三大PC厂商,年收入规模约120亿进入世界500强企业。
企业领导:IBM高管沃德出任联想集团CEO,杨元庆改任董事长,柳传志退居幕后。
公司分布:联想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员工总数达19000人,主要生产基地在中国。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联想控股将拥有联想集团45%左右的股份,IBM公司将拥有18.5%左右的股份。
(二)并购案中税收筹划内容分析
1、基于并购目标的税收筹划
联想并购IBM PC时双方企业的盈利能力:
联想集团:
1999年到2003年,其营业额从110亿港元增加231亿港元,利润从4.3亿港元增长到11亿港元;
2003/2004财年,除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经营溢利达到港币11.25亿元;
2004/2005财年第一季度(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营业额为58.78亿港元,较去年同期上升10%,纯利大幅度增加21.1%。
IBM:
2005年1月,IBM向美国证交会提交的文件显示,其上月(2004年12月)卖给联想集团的个人电脑业务,持续亏损已达三年半之久,累计亏损额近10亿美元。
问题1:盈利的联想为什么要收购亏损的IBM?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状况,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少。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
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国税发[2000]119号)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
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
债利率(财税[2009]59号)
2.基于并购方式的税收筹划
收购方式及金额:实际交易价格为17.5 亿美元,其中含 6.5亿美元现金、6亿股票以及5亿的债务
问题2:联想为什么要采用“6.5亿美元现金+6亿美元联想股票”的支付方式?
并购是否应税一般取决于交易的支付方式
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
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
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
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
现金购买式——应税交易
股权购买式——免税交易
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依法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缴纳所得税。(国税发[2000]119号)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财税[2009]59号)
问题3:为什么联想在并购IBM时的支付方式不采取全部股权支付方式?
问题4:联想集团承担IBM PC业务5亿美元的负债,有怎样的税收效应?
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支出。
4 时效性原则
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因税法的变动而失效,这就要求纳税人关注税法的变动,及时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案。
案例4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张某准备移民,将所持公司25%的股权(张某原始投资50万元)于2011年1月平价(即原始投资50万元)转让给公司股东于某。公司当时净资产(含未分配利润60万元)已达到300万元。
张某平价转让股权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自然人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
【案例1-32】 股权转让纳税
张某将股权平价转让的行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即300×25%=75万元
张某应按财产转让缴纳个税(75-50)×20%=5万元
【案例1-33】“挂名”股东如何“回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公司
计划投资
50万元
签订隐名投资协议
持股5万元,占投资额的10%
净资产4000万
计划上市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10%股权
转让价格为原出资额,即5万元
股权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净资产的实际
情况调整申报人的应纳税额。
向法院提起股权确权诉讼,由法院通过判决书的形式
判决挂名的10%股权的归属即可,即通过司法途径确认
股权行为。
王某担任某股份公司财务总监,并兼任董事会董事,月薪10万元,其中工资收入5万元,董事费5万元。
【案例1-35】 失效的筹划方法:工资薪金收入和董事费收入的转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个人由于担
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
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个税=(50000-3500)×30%-2755=11195元
董事费:应纳个税=50000×(1-20%)×30%-2000=1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
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税=(100000-3500)×45%-13505=29920元
5 财务原则(保护性原则)
建立一套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对纳税人的基本要求
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普遍采用“以票管税”的方式,发票无疑是我国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建立良好的发票管理制度将成为控制税收风险的关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
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 综合权衡原则
税收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必须服从、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
(1).收益与风险的权衡
负债融资
(2).收益与成本的权衡
(3).整体税负的轻重,节税与增税的权衡
(4).节税目标与企业整体财务管理目标的权衡
收益与风险的权衡:不同融资方式对税负的影响
项目 权益资本 债务资本
总所得 100 100
支付利息 0 100
应税所得 100 0
企业所得税25% 25 0
分配的股息或利息 75 100
个人所得税20% 15 20
投资者的收益 60 80
有效税率 40% 20%
整体税负的轻重:将工资转化为股利可行吗?
股东从企业取得收入的途径:
税前列支工资:最高边际税率45%
税后分配股利:税负=25%+(1-25%)×20%=40%
当月工资大于301600元时,工资薪金收入的税负高于40%,这时税后分配股利才比税前列支工资更有利。
上市公司股东分配股利的税负= 25%+(1-25%)×10%=32.5%
当月工资大于120640元时,工资薪金收入的税负高于32.5%,这时税
后分配股利才比税前列支工资更有利。
税务筹划的风险与成本
1.税务筹划的风险
西方称:“超额负担”
投资扭曲风险
经营损益风险
税款支付风险
例:企业所得税(5年税前补亏)
现金是财务管理中最稀缺的资源
2.税务筹划成本
税务筹划成本是企业因进行税务筹划而增加的成本。
--显性成本是指在税务筹划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
纳税成本、财务成本和管理费用等;
--隐性成本是指纳税人因采用某一税务筹划方案而放弃的
潜在利益,因此,隐性成本是一种机会成本。
显性成本
隐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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