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税收筹划方法:政策法 课件(共56张PPT)-《税收筹划》同步教学(东北师大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3.3税收筹划方法:政策法 课件(共56张PPT)-《税收筹划》同步教学(东北师大版)

资源简介

(共56张PPT)
第三节
税收筹划方法:政策法
第三节 税收筹划方法:政策法
方法
政策寻租法
政策利用法
政策规避法
指在税收法规未出台
之前通过纳税人的努
力,使税收政策的制
定向有利于自己的方
向发展
指纳税人最大限度地
在时间和空间上利用
税收优惠政策
指纳税人充分利用
税收法规中的漏洞
进行合理避税
政策吻合法
指纳税人配合国家的
经济导向政策,利用
税收筹划实现企业和
国家的目标
政策寻租法
—哭诉政策
—游说政策
反倾销—应诉政策
混凝土企业的6%
纳税人俱乐部
烟台果汁厂经历
一、政策寻租法
政策寻租法是指新的税收法规尚未出台之前,纳税人及其群体通过寻租或游说来影响税法政策本身,使之形成对己有利结果的一种筹划方法。
政策寻租法是一种影响政策的过程,影响结果是实现了企业税负减轻的目的。如果说在政策利用法和政策规避法中,CFO还有一定的主动性的话,政策寻租法更多的要依靠团结,依靠领导,依靠集团利益,来对政策制定部门施加压力。
(一)行业协会哭诉政策
在争取某种对行业发展有利的政策的时候,行业协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行业协会的功能在于团结、沟通、自立,从外部寻求对行业的支持,所以行业协会应该是一个代表集团利益的组织。
常见的行业协会组织有企业家联谊会、CFO联谊会等。
行业协会、纳税人俱乐部代表行业内组织向政府和税务机关进行哭诉,以获得政府在税收上的优惠和支持。
(1)湖南洛阳市白马集团因出口退税政策的理解与税务机关有分歧,通过纳税人俱乐部与税务部门的5次对话,达成一致意见。
(4)某一集团公司是一家混凝土加工企业,其增值税负达到11%,而其他工业加工企业的增值税平均税负大约为3%--5%。该集团公司联合其他混凝土加工企业,以该地区混凝土行业协会的名义,给政府写联名信,要求税务部门对混凝土加工行业,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6%的增值税。最后成功。
(3)对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税先由5%提高到8%(国际上一般在2%左右)。后来几大商业银行联手向政策请求支持,使税率又逐步下调到5%。
【案例1-22】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某省石油分公司
(见第一讲:税收筹划类型——高级税收筹划
纳税人俱乐部理论:
1、必要性:洋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太高,一般企业负担不起,本土的税务师事务所又嫌水平低而看不上,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由同一行业的企业联合起来建立纳税人俱乐部,由俱乐部共同聘请专门的税务律师为他们服务。
2、好处:服务专业对口;成本低廉----对一家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可以原样不动地适用同行业的其他企业。
全国29个省市有纳税人俱乐部(企业自发组成)。
附录:纳税人俱乐部理论:
同一行业的企业联合起来,组成一个纳税人俱 乐部,由这个俱乐部共同聘请专门的税务律师为他们服务。这个税务律师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
洋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太高,一般企业负担不起;而本土的税务师事务所企业又嫌其水平低而看不上。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纳税人俱乐部。
建立纳税人俱乐部的好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专业对口
由于同行业的企业常常会面临相同的纳税环境,所以如果有一个专门的团队针对该行业的特点制定纳税筹划方案,非常具有针对性,效果也会非常好。
2.成本低廉
一旦这个专业税务律师团队对某一行业的某家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之后,其研究成果或纳税筹划方案几乎可以原样不动地应用到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中,这样聘用纳税律师的成本就非常低,费用被分摊到多家企业,数额下降了,企业就能承受得起了。
3.可以避免不务实和过度包装服务内容的缺点
一些企业常常会迷信一些收费高昂的洋会计或律师事务所。实际上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最需要的是务实的税收咨询服务。如收费高昂却解决不了企业的实际问题,实际上是使形式上、表面上的东西替代了实质性的服务内容。而建立纳税人俱乐部,一方面可以避免现有的税务师事务所专业程度较低的缺陷,另一方面又可以回避洋税务收费较高却并不一定了解中国国情的不足。纳税人俱乐部理论是一个全新的理念,是一个低收费的理念、学习的理念,更是一个法制的理念。
(二)游说哭诉政策
除了行业协会代表行业内组织向政府游说寻租,请求税收政策支持以外,企业还可以寻求中介机构的支持,也就是借助于中立的中介机构向政府和税收机关进行游说、哭诉政策,来达到争取税收优惠的目的。
企业可以求助的中介机构通常是研究机构和学者。由于中立的、专业的研究机构常常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现实状况,所以这些中介机构的建议有时候会比行业协会哭诉更为有效,对政府影响的力度也更大一些。
弹性寻租----提倡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但绝不能去行贿
利用税务机关对某些税收优惠政策的给予与否等存在理解与政策掌握上宽严程度的不同
利用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三)反倾销应诉政策
在政策寻租这个大框架中,不仅包括利用政策寻租手段,来争取有利于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还包括需要尽量避免对企业实施不利的税收政策。其中反倾销应诉就是这样的一种寻租政策。
当国外同业竞争对手针对我国产品提请反倾销诉讼时,如果我们不应诉,被动地接受国外反倾销调查,最终将受到高昂的关税处罚,这对于企业来讲是极为不利的。反之如果我们积极地采取应对措施,使得反倾销调查无法取得足够的制裁或惩罚的依据,惩罚关税政策最终将无法实施。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反倾销应诉,来影响国外的政策,从而实现保护自己的目的。这也是WTO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赋予被诉讼国企业进行合理申辩的权利。
【案例3-22】烟台浓缩果汁厂的反倾销诉讼
烟台有一家浓缩果汁厂,他们的产品品牌在当地十分有名气,而且90%以上的产品销往美国。由于该产品质优价廉,在美国市场销路非常好,十分受消费者喜爱。相比之下,美国国内的某浓缩果汁生产商,由于人力资本昂贵,在价格等方面难以与烟台这家企业抗衡,近年来在美国浓缩果汁市场上所占的份额逐渐缩小。
去年美国这家浓缩果汁厂向美国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诉讼,希望美国商务部对所有从中国进口到美国的浓缩果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最终裁定中国进口到美国的浓缩果汁存在倾销行为。如果该美国厂商的反倾销诉讼获得美国商务部支持,那么中国所有向美国出口浓缩果汁的企业将会受到80%~200%的惩罚性关税的制裁。
尽管该反倾销诉讼对中国浓缩果汁行业影响十分巨大,但是国内众多厂家在得知美国商务部已经开始反倾销调查之后,并没有任何积极措施,大都保持沉默、听之任之。由于应诉反倾销调查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需要聘请美国本土的专业律师,成本比较昂贵。而目前的问题并不是哪一家厂家的问题,而是整个行业所面临的问题。许多企业都希望别的企业去挑头应诉,而自己坐享其成搭便车。
这时候烟台这家企业站出来,不惜花费35万美金在美国聘请律师,进行反倾销调查应诉。按照WTO的规则,当某一家企业向该国商务部提出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时候,这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在该国市场上必须要占到50%以上。通过调查,美国这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只有20%,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则,凭借这一点,烟台这家企业赢得了反倾销官司。因此美国商务部无法对烟台企业征收惩罚性关税,但是对于其他品牌的浓缩果汁,由于他们没有进行反倾销应诉,美国商务部仍然对他们进行高低不等的惩罚性关税制裁。
从上面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烟台这家企业没有进行反倾销应诉,即便是这家美国果汁企业的市场份额没有达到50%以上,但美国商务部仍然会从保护本国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关税惩罚措施。所以在国际贸易的反倾销应诉上,企业必须要有一个积极的态度。
案例3-23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2002年6月27日,欧盟正式宣布对中国出口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的目的很明确——通过对中国企业征收高昂的反倾销税,把中国打火机关在欧洲市场大门外。温州烟具协会筹集资金(共花费了300多万元)、准备材料,递交了应诉材料。2003年9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发表公报,终止对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调查。
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民营企业应诉反倾销第一胜案”。自此以后,比如温州的皮鞋、眼镜,但凡遇到反倾销诉讼,不论胜负,相关行业都会以协会出面,有诉必应。
例2:美国商务部要对所有从中国进口的浓缩果汁进行反倾销调查,如确实则要受到80%~200%的惩罚性关税的制裁。因应诉成本昂贵都保持沉默。但烟台的一家浓缩果汁厂,不惜花费35万亿美金进行应诉成功。而其他未应诉的果汁厂美国对其进行高低不等的惩罚性关税制裁。
二、政策利用法





地区
行业
产品
规模
性质
机构
环节
项目
方式
政策寻租法的使用,更多体现的是企业家的谋略。政策利用法,
则是企业CFO所使用的“常规武器”。
(一)地区利用法
选择投资地点的时候,其中就包含税收筹划的机会。
利用不同的地区所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企业可以实现节税或避税,这就是地区利用法。
地区利用法不仅仅包含简单的选择企业总部地点的问题,还包含公司结构设置和下属机构地理分布的问题:
主要是分、子公司的设置
有三种方式供选择:
如果总公司与下属公司没有亏损,则设置子公司,就地纳税,遵循属地原则。
如果总公司出现亏损,可设置分公司,自动汇总纳税。
如果子公司出现亏损,可设置总分公司。
子公司纳税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一种是子公司纳税模式,即子公司根据其收入状况,独立纳税;另一种是总公司汇总纳税模式,即将子公司和母公司的收入合并,作为计税基础。
在我国税法中规定,母子公司模式不能够申请汇总纳税模式。
总公司和分公司模式下,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汇总纳税(自动汇总)
(二)行业利用法
从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方向来看,地区优惠政策逐渐淡出,而行业优惠政策逐渐强化。行业优惠政策的不断强化,要求财务人员要不断了解不同行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自己所在行业的优惠政策。所以财务人员一定要留心,注意观察、收集所在行业以及相关的行业到底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旦企业介入到某一个行业,财务人员应该及时了解有哪些税收优惠?得到税收优惠的技术条件是什么?如何认定这些技术条件?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对企业扩张模式的选择问题,即向上游发展还是向下游去发展?不管向哪个方向扩张,都意味着企业未来可能要介入到另一个产业中。过去我们更多地是从营销、从产业链的角度来考虑和选择,现在我们还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考虑,要有综合思维方式,两条腿走路。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科技产业
(二)文化产业
(三)节能环保
(四)就业
(五)农业
(六)中小企业
(七)非营利组织
(八)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九)中关村示范区试点政策
(三)产品利用法
一旦企业决定发展的行业方向后,还可以从产品利用的角度来进行避税。从企业经营的实际经验来看,相对于总部地址选择、行业选择而言,产品规划设计是更为常见的问题。所以通过产品利用的税收筹划,对企业税收筹划更具有现实意义。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企业财务人员也要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其各方面的技术特性有足够的了解。
【案例3-24】不同技术含量的产品税率存在差别
在卷烟行业中,乙级卷烟和甲级卷烟所适用的税率不同;
在化妆品行业中,护肤品、护发用品和化妆品所适用的税率不一样;
在酿酒行业中,粮食酒、果品酒、黍类酒、红酒、啤酒所适用的税率也是不尽相同的;
在石油行业,汽油、煤油、柴油、化工机油、沥青这5种石油冶炼的产品中,汽油、柴油需要缴消费税,而其他3种都不需要。
所以产品的技术特性不同,不仅使产品本身特性不同,还导致产品的税收结果不同。













技术标准筹划法
发票管理筹划法
合同管理筹划法
机构管理筹划法
财务人员要学会对税收筹划非常有用的4个本领
财务人员要学会对税收筹划非常有用的4个本领
(1)学会从技术参数上,能够把不同的产品区别开来。
在日常财务管理上,要学会对本企业的产品品种从技术角度进行观察,学会区别不同的产品。
(2)要学会从签合同的角度,把不同的产品品种区别开来。
因为产品销售后,最终的纳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销售合同的条款。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需要站在签订合同的立场上来对产品进行区分。
(3)要学会从独立核算、经济核算的角度,把不同的产品品种区别开来。
比如不同产品的开发票程序和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就要将这些不同产品相互区分开来。
(4)要学会从组织机构的角度,把不同的产品品种区别开来。
比如企业能不能成立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把需要避税的产品品种放在这个组织机构里运作,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上面四个基本层次:从技术的角度,从合同的角度,从独立核算的角度,从组织机构的角度,有时候也会揉在一起综合运用。
【案例3-25】使用产品利用法避税—从洗手液到液体肥皂
在我国对化妆品的税收政策中,针对护肤、护发用品这一类里面的许多品种的具体税目都不一样,有高有低。比如对护肤、护发用品的消费税税目中,肥皂就实行免税。但是目前在国家的税法细则中,并没有对肥皂作出具体标准的说明,在浙江的一家生产护肤、护发用品的化工企业,既生产洗手液,也生产肥皂。
该企业的洗手液销售非常好,为了合理避税,这家企业利用国家税法细则的不明确之处,将自己的洗手液产品更命名为“液体肥皂”,然后向当地的税务局要求,你能不能给液体肥皂产品免税,税务局查阅税法细则后,给予了这家企业该产品的免税待遇。
在江浙一带,特别是在杭州的各大宾馆的洗手间,许多洗手液都改名叫液体肥皂。这个名称变化的背后,与税收筹划关系密切。
(四)规模利用法
规模利用法强调的是,同等产品的生产规模不一样,企业所面临的税负是不一样的。最为典型的就是增值税。根据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高低,可以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到底是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做小规模纳税人,情况是完全不一样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是12%,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6%。一般纳税人可以给产品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就无法做到这一点。
所以企业应当考虑进货的原材料成本是否具有抵扣作用,如果抵扣作用不大,增值税缴纳会较多,则增值额超过某一界限以后,企业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合适;如果企业进货的原材料可以作大量的抵扣收入,增值税缴纳较少,一旦增值额低于某一界限,企业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合适。
(五)性质利用法
企业性质的分类
关于公司、企业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包括:
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公司种类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国有独资公司。
从广义上讲,国有公司以出资情况来加以区分,可以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
由于企业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选择的,企业的主体是可以构造的,所以通过性质利用也可以找到避税的机会。
注意:一定要注意技巧和度的把握。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使得税收机关将企业善意的避税行为,认定为恶意的逃税行为。
我们常常利用高科技企业这样的企业性质来进行避税。
为了避免税务机关将避税行为认定为恶意行为,企业一定要注意下面两点:
1.获得政府的资格认定
政府对高科技企业有一个标准和资格认定过程,而税务机关正是按照政府认定的结果,来对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所以企业要利用这这样的身份进行避税,首先应当取得政府的资格认定。
2.基本符合资格要求
企业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获得上面所需的资格认定的依据,此外企业事实上也应当基本符合上述条件。否则,就会给税务机关一种恶意逃税的感觉,所以基本的资格要求企业一定要达到。
(六)机构利用法
企业的性质确定后,就涉及到用什么样的组织机构去操作的问题。
是用两个组织机构,还是用三个组织机构去操作,这就涉及到组织机构利用法的问题。
在同样的企业性质中,由于机构的不同,企业的税负结果就大不一样。
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就是企业所销售的不仅是产品本身,还包括配套产品和相关的服务,这样的销售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比如国美电器不仅出售空调,而且出售空调安装的服务。就是说销售中含有大量的非增值税劳务。混合销售的机构组织方式不同,带来的税负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一分为二”
模式
“合二为一”
模式
混合销售:剥离劳务
兼营业务:就高不就低
主辅分离:方便挂靠
发票问题: 构造抵扣
独立核算单位的合并
农产品自产自销问题
上规模、上档次节税
(六)机构利用法
(七)环节利用法
机构有了以后,我们怎么进一步把这个机构放在恰当的位置上,放在什么环节更好,这成了我们的第七个思路。
环节利用法是指利用企业具体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不同环节,而不同环节国家税法所规定的税率是不一样的,从而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环节选择和避税的机会。
(八)项目利用法
所谓项目利用法,更是财务能够实施的一件事情。一个环节里面的会计科目对应着很多收入项目。收入项目不一样,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财务上就可以利用收入项目不同税率不同的特点,把一个项目分为若干个项目或把若干个项目合并成一个项目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比如房地产行业,出租一些物业以后有租金项目收入,也可能出售房产后有项目销售收入,还可能有出售无形资产的收入等等。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组织机构,作为独立法人,组织收入不是单维的,而是多维的。在我们国家,收入不一样,项目不一样,科目不一样,适用税制就不一样,这是一个基本道理。
【案例3-26】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利用方法应用
A房地产公司帮C工厂建设厂房,当厂房建起后,由于C工厂的资金周转不灵,短时间内难以支付购房成本,原本的建房买卖合同难以执行。
于是A房地产公司提出可以采取由售转租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就是说将一次性支付的买卖合同,转为C工厂可以承担的长期支付租金的租赁合同。
这种看上去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方案,却给A房地产公司带来很多烦恼。由于合同性质发生转变,在买卖合同下,A房地产公司的收入为销售收入,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A房地产公司只需要缴纳营业税。
然而在租赁合同下,A房地产公司的收入为租赁收入,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A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5.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25%的所得税。
【案例3-26】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利用方法应用
于是A房地产公司向税收筹划专家求助,能不能有一个合法而又合理的方式来解决这么高的税收成本问题。
由于目前公司收入的租赁性质难以改变,所以税收筹划专家建议将租赁收入项目进行分解。
鉴于目前提供物业租赁的项目同时,租赁人也常常附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这是行业内非常通行的一种做法,而物业费收入是不需要交12%房产税的,所以税收筹划专家建议A房地产公司将每年的租金收入分为两块:租金收入和物业费收入,以此来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上面的案例,就是利用同一个机构里面在同一环节中不同项目收税的方式和税率不一样,来进行税收筹划的。
(九)方式利用法
税务机关征税的方式有多种,显然每一种征收方式对企业的税负影响是不同的。这也就为政策利用提供了一个机会。也就是说利用税务机关手中掌握的征税方式上的灵活性,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
在具体实践中,企业首先要明确地计算每一种征收方式下企业的税负大小,比较计算的结果,然后挑选出和有意识的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那种征收方式。
【案例3-27】 某建筑公司将工资个税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小结】
性质利用法、机构利用法、环节利用法、项目利用法、方式利用法。
这些方法是从地区、行业、产品、规模等宏观视角的税收筹划向微观延伸,着重从企业性质、组织、具体运作环节、环节中项目的分解组合、纳税方式和纳税人等角度展开。
在具体应用时,我们首先要对税法有充分的了解,这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其次我们对企业组织分工、组织运作方式要有相当的了解,结合上述两个方面,我们才能够充分利用税法为合理避税提供的各种条件,来切实地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一、案例背景
(一)公司概况
该纺织公司1948年在香港注册成立。1983年,改组为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该纺织集团植根香港,一直秉承开放进取、以人为本的理念。凭借稳健的经营作风和先进的管理模式,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纺织拥有卓越的商誉,集团基业不断壮大。目前,纺织集团已发展成为中国内地和香港最具实力的多元化企业之一,总资产600亿,主营业务包括零售连锁、啤酒生产、消费品制造、地产和贸易等,并在电力、保险、通讯、基础建设等领域进行战略性投资。2001年,这家香港最大的中资企业实施战略大转移,在内地展开了一系列的并购行动:斥资投资电厂,并协议控股制药厂;加快向内地零售业的扩军步伐;收购两大房地产巨头,一跃成为地产业老大;与某啤酒生产商联手制造并购大案,使中国啤酒业座次重新排定。该纺织集团大举进军内地,资本所向直指“行业领袖”地位。
(二)问题提出
香港纺织集团在香港注册,在内地山东、浙江、江苏和四川等四个省分别控股、参股了10多家棉纺织企业。这10多家棉纺织企业分别生产棉纱、棉布等轻纺类产品,并代客户加工成衣,产品之间无上下游关系。2004年,这10多家纺织企业所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将到期,低税优势有一定程度减弱。为此,该纺织集团管理层希望研究公司税收问题,寻求税收负担较轻的运作管理方式。
综合案例
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期结束后的节税再造
——香港某纺织集团税收筹划
综合案例: 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期结束后的节税再造
——香港某纺织集团税收筹划
二、筹划思路与方法
1、地点的选择:该纺织集团管理层计划利用低税地重新设立机构,将原来老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新成立的企业,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在低税地的选择中,鉴于国家对沿海经济特区有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上海浦东是最早的经济特区之一,所以该纺织集团管理层决定将新的企业设立在上海浦东。
2、企业性质的选择:该纺织集团管理层最初有两个设想,一是设立投资公司,二是设立销售公司。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无论设立投资公司还是设立销售公司都无法满足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求,唯一的思路是设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在上海设立一个新的生产性轻纺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选择厂址,购买纺织机器设备,等等。这不符合该集团采取并购方式以低成本扩张的宗旨。
经过广泛的咨询和仔细研究,公司管理层最后决定设立一家贴牌加工为主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优点在于: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的要求,而且,贴牌加工为主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又不需要大量投资。
3、组织结构的设计与操作:
该纺织集团目前收购的10多家生产厂是该集团下属的独立子公司而非分公司,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与总公司在税收上无相应的汇总纳税关系。此外,由于10多家纺织企业产品之间无上下游关系,无法通过集团企业内部上下游产品采购利用关联交易的方式实现利润向最终企业的转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生产厂是该集团的分公司,其所得税是与总公司并表汇总以后交纳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三、筹划方案:
根据以上分析,应从两个途径来解决该纺织集团的税收问题:
第一,改变公司组织结构,在制度上保证10多家生产工厂利润向设在上海的总公司(贴牌中心)转移的可能性
第二,维持目前公司的组织结构,通过一定的措施在生产工厂与贴牌生产中心之间搭建利润转移的桥梁
方案一:改变公司组织结构,将控股100%的各生产工厂改设为分公司
在上海浦东新区成立一个总公司,管辖10多家生产工厂,将内地四个省控股100%的各纺织企业独立法人身份撤销,将其设立为上海总公司的10多个下属分支机构,即10多个分公司。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各分公司(即各生产工厂)选择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10多个分公司发生的利润在上海总公司的“合并报表”中合并计算,其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七条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方案二:维持目前公司的组织结构,通过贴牌委托加工的模式在生产工厂与分销中心之间搭建利润转移的桥梁
四、操作步骤:
(1)、由上海生产厂有针对性地为10多个生产厂产品注册一个或多个新商标,为委托加工、贴牌运作方式奠定基础。
(2)、改变各生产厂产品的营销渠道,各生产中心的原材料统一由分销中心购进,保证委托加工的合法性,将各生产厂的产品销售渠道垄断起来,所有的对外业务均由上海生产厂承接,最终由上海生产厂集中销售。
(3)、上海生产厂承接产品合同后,与生产工厂之间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生产中心加工,由分上海生产厂分别与各生产厂签定代理加工合同,各生产厂根据上海生产厂下的定单进行生产,产品全部贴上上海生产厂注册的商标,产品由上海生产厂全部包销。
(4)、产品的定价或者委托加工费率的高低可以根据集团的需要确定。如果不给生产厂所在地留下税收,那么,委托加工费率可以按照产品的成本确定;如果愿意或者需要为生产厂所在地留下一点税收,那么,委托加工费率可以根据需要高一点。
通过上述四个步骤,香港纺织集团可以在10多个生产厂的利润转移、所得税减免问题上实现进退自如。
五、筹划难点
方案一:此方案基于直接改变公司机构组织结构的考虑,涉及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大规模调整,需要公司高层做出重大决策,还需要在该公司目前的组织结构下进行再次整合。对该集团而言,目前采取该方案有一定操作难度。并且,这一方案只适合控股100%的各纺织企业,对控股不到100%的企业不能采取此方案。
方案二:一般来讲,作为中外合资企业,10多个生产厂在当地都享受了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果这四个生产厂在结束所得税优惠期以后的年度内实现的利润与所得税优惠期间实现的利润差别太大,必然会引起当地税务部门的怀疑,集团转移利润的行为会被发现,可能会引起税务管理部门的反避税调整。上述五个步骤,第一,实现了利润的合法转移;第二,转移行为被发现以后,有利于集团分别与生产厂所在地政府进行谈判,生产厂的利润留与不留,留多留少,都可以协商确定,而且操作方便。
三、政策规避法












(紧缩)





(递延)







政策规避法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法的某些不足,
进行合理避税筹划。正如我们在本课程前几讲中所谈到的那样,税收筹划是以非违法为界限的。所以合理避税即政策规避,就成为我们基本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转让定价法
转让定价法是企业最为擅长、使用最多、而且也是税务机关最头疼的一种规避方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关联企业在业务往来的时候,在定价上是有技巧的,他们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来达到转移利润、转移成本费用、转移亏损等目的。
这种转让定价策略在合理避税里所占的比例大概超过30%。
转让定价法避税的五种常用手段
利用商品交易进行转让定价
利用贷款业务进行转让定价
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中的转让定价
利用租赁机器设备进行转让定价
特殊的转让定价
新税法的特别纳税调整对此进行了规范,减少了筹划空间。
(二)膨胀成本法
膨胀成本法是通过增加企业的成本和管理费用,来扩大收入的抵扣项目,达到冲解纳税额的目的。
使用膨胀成本法,在列支成本项时,经常要使用以下项目:
1.工资成本
2.补充养老保险
3.研发费用
4.人力资本投入
5、资产损失
1.工资成本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典型的管理费用之一,可以被用作计算企业应税收入的扣减项目。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对于员工个人来讲,工资列支成本还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补充养老保险
国家目前鼓励企业给优秀的员工和管理层交纳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也可以以此来冲减利润,交纳补充养老保险的好处有三个:
能够长期留住人才,形成一种远期激励
能够节省企业的所得税,只要企业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8%,国家规定企业年金可以全额税前列支;
节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E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研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4.人力资本投入
企业还可以在人力资本上进行投入,为员工提供一些学习的机会,提供一个很好的办公环境,提供一个很好的交通条件、通讯条件。包括企业文化的团队建设、学习氛围塑造等等。一方面可以达到扣减企业应税收入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对员工进行培训的目的
5、资产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2009-04-16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三)替代法
税收筹划的本质是在税制约束下寻找税收空间,即讲求规则之下的协调、变通和对策。企业有许多业务可以通过变通和转化寻找税收筹划空间,其技术手段灵活多变,无章可循。
包装物的作价与不作价
自产自销与委托加工收回后直销
买一赠一、赠送购物券、返还现金与折扣销售、捆绑销售、加量不加价、有奖销售、满就减(现金)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
现金工资与现金+股票期权+交通工具+休闲时间+工作环境+其他
直接销售与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赊销
合作建房自用与成立合营企业自建自用
“非雇佣”临时人员与“雇佣”临时人员
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销售公司或生产企业+物流公司
【案例3-27】
某公司聘请企业外甲、乙、丙3名人员为企业进行产品宣传,按照其散发宣传品的数量计算报酬。一个月后,甲、乙、丙3人,分别取得收入3000元、4000元、5000元。公司支付劳务费时,采取临时人员工资表的形式进行发放。税务机关检查后认为,这3名人员属于企业外人员,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据以入账,并认定公司的行为属于《发票管理办法》中“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形,决定对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公司认为,甲、乙、丙三人属于企业的雇员,临时人员工资表属于合法的原始凭证。
案情分析:
上述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企业与外聘人员之间究竟是否具有“雇佣”关系。如果没有“雇佣关系”,说明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非雇佣关系人员的劳动所得,属于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其取得的收入纯粹是一种劳务报酬,企业应凭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据以入账,并支付劳务费。
如果存在“雇佣关系”,则说明公司的理由是正确的,不应受到处罚。因为具有雇佣关系性质的临时人员的劳动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其取得的收入在性质上属于工资,可凭自制凭证(工资表) 作为合法的原始凭证据以入账。
从形式上来说,确立雇佣关系必须通过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反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则被认定为“非雇佣”。从实质上来讲,具有雇佣关系性质的临时人员的劳动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其取得的收入在性质上属于工资,而非雇佣关系人员的劳动所得,属于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其取得的收入纯粹是一种劳务报酬。从时间上看,雇佣更具有长期性或至少是一段时间,而非雇佣则具有暂时性、一次性。从提供劳务的方式上来讲,雇佣人员提供劳务往往在受雇企业进行,有时也根据受雇企业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和空间进行,而非雇佣则不一定,根据自已的意愿,可以在受雇企业进行,也可以不在受雇企业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判别是否具有“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第”更多地采用形式判别法。如果企业与受雇临时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被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临时人员”,否则将视为非企业临时人员。
所以,企业应当注意与纳税人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对雇佣关系加以确立,以减少纳税风险和避免遭致不必要的处罚。
讨论题:
兴华纺织品商场2014年假日以“买一赠一”方式促销,期间因此实现销售35.69万元(含税),同时赠送小商品2.91万元(成本价),赠送的小商品不进行账务处理,商场按35.69万元(含税)申报增值税。
讨论:商场行为存在哪些税收问题?
商场采取哪些办法可规避上述税收风险?为什么?
(四)临界利用法
政策规避法的最后一种方法就是,利用税法中的大量临界点。
比如说,税法规定个人出卖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超过原值,超过原值就要缴税,所以在出售固定资产时,我们就尽量将价格控制在原值这一临界点附近。比如房子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是4%,而120平方米以内的就是2%,这里120平方米就是一个临界点。
利用临界点的本质是最大限度地利用某一临界点级别内的税收优惠幅度,规避超过临界点给我们带来的边际税负增加风险。但是运用临界利用法的前提条件是要对税法中的各个临界点十分了解。
小结
转让定价法、膨胀成本法是实践中使用最为频繁的。
与政策利用方法不同的是,在政策规避中我们侧重寻找税务机关难以进行查证的筹划机会,本着非违法的原则来介绍各种规避方法。
总体来看,政策寻租、政策利用和政策规避,分别从消极回避、积极利用和尽力争取三个努力层次来对整个税收筹划的方法进行了介绍。
四、政策吻合法
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例如: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