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课件(共66张PPT)-《国际结算》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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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课件(共66张PPT)-《国际结算》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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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6张PPT)
第八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09 二月 2024
目 录
第一节 单据概述
1
第二节 发票
2
第三节 运输单据
3
第四节 保险单据
4
第五节 其他单据
5
第六节 单据的审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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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单据概述
一、单据的含义
广义的单据包括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
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货币付款的相似票据。
商业单据也称货运单据,是指除金融单据以外的其他所有单据,包括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相似单据。
狭义的单据主要是指商业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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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据的作用
付款的依据
提货的凭证
履约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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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据的种类
基本单据是根据货物成交的贸易条件(某种价格术语)确定的、必须由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主要是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
附属单据则是根据贸易合同约定,或者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和规定,进口商根据进口国官方的规定或进口商了解货物状况的需要,要求出口商提供的、除基本单据以外的其他单据,比如原产地证书、卫生检疫证书、质量检验证书、装箱单、重量单、进口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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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据缮制的基本要求
单据缮制的基本要求
准确
完整
简明
整洁
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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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票
一、发票的含义
发票(invoice)是卖方向买方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凭证。
广义的发票是指商业发票、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厂商发票、样品发票和证实发票等。
狭义的发票仅指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卖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索取货款的价目清单,是对整个交易及货物有关内容的总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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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发票的作用
作用
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填制其他相关单据的依据
索汇付款的依据
出口商履约的证明
进口商和出口商的记账凭证
海关统计和报关交税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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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发票的内容及其缮制
(一)首文(heading)部分
出口商名称与地址
发票名称
发票抬头人
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合同号码
运输方式和起讫地点
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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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文(body)部分
货物名称
1
货物的重量
4
货物规格
2
单价和发票金额
5
货物的包装、件数和数量
3
唛头及件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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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文(complementary clause)部分
发票上加注各种证明
2.信用证要求多份发票时的正副本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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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类型的发票
1. 海关发票
2. 领事发票
3. 厂商发票
4. 形式发票
5. 样品发票
6. 寄售发票
7. 证实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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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运输单据
一、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可简称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指国际结算中的一种重要单据,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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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 货物收据
2. 运输契约证明
3. 物权凭证
此外,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提单还是向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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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收货人
被通知人
托运人
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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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1. 海运提单的正面内容
(1)货物描述
(2)承运人的名称和营业地点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俗称提单抬头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正本份数
(9)运费项目
(10)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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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运提单的背面内容
(1)首要条款
(2)定义条款
(3)司法管辖权条款
(4)承运人责任和免责条款
(5)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
(6)赔偿条款
(7)特定货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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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运提单的种类
1.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注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文或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foul B/L)是指承运人或船方在收到货物或装载货物时,发现货物或其外包装有不良情况,并加注相应不良批注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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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装船提单和收讫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on board/shipped B/L)是指海运提单上记载的货物已经装上提单所指明的船只后签发的海运提单。已装船提单上应明确记载装船的日期。
收讫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ped B/L)也称备运提单,是指托运人将货交给承运人接管,因船公司船期关系或船只尚未到港,暂存仓库由其保管,而凭仓库收据签发的待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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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装货船只自装货港装船后,直接到达最终目的港,中途不转船的海运提单。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均使用此类海运提单。
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船舶不直接驶往货物的目的港,需要在中途其他港口换船转运至目的港的情况下所签发的海运提单。
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指须经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时,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转换另一条船,或中途改换其他的运输方式才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海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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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性提单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收货人栏内填写具体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的海运提单。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又称空白提单或来人提单,是指不填具体收货人名称,只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的海运提单。
指示性提单(order B/L)是指在收货人栏填写“凭指定”(to order)或“凭某某人指定”(to order of …)字样的海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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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班轮提单和租船合约提单
班轮提单(liner B/L)是指采用班轮运输方式、由经营班轮运输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海运提单。
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约签发的海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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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正常提单、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正常提单的签发日期是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承运人只能签发这种正常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运期,托运人为了掩盖真实的装船日期或为了符合信用中的规定,要求承运人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的海运提单。
预借提单又称无货提单,是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海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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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全式提单(long form B/L)又称繁式提单,是指正面和背面都有内容,正面各项内容齐全,背面全面记载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等方面的条款的海运提单。
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又称略式提单,是指仅保留全式提单正面的必要项目,而略去背面全部条款,或仅就其中重要条款扼要列出,加注类似“各项条款及例外条款以本公司正规的全式提单正背面印制的条款为准”的字句的海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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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海运提单。
副本提单(copy B/L)是指没有承运人、船长等签字盖章,仅供工作上参考之用的海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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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种类的海运提单
(1)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是指由负责集装箱运输的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海运提单。
(2)舱面提单(on deck B/L)又称甲板货提单,是指承运货物装在船舶甲板上所签发的海运提单。
(3)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错过了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海运提单。
(4)电子提单(electronic B/L)是一种利用EDI系统对海上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进行转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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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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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运输单据
(一)海运单 (sea waybill,ocean waybill)
1.定义
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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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用
海运单是承运人收到由其照管货物的收据,是运输契约的证明,也是解决经济纠纷时,货物担保的基础。
3.与提单的区别
(1)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不可转让。
(2)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而是凭到货通知单提货,因此,海运单收货人栏应填写清楚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3)海运单都是简式的,背面没有印运输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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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货人提货的条件和程序
(1)签发一份正本海运单给托运人。
(2)在船抵卸货港前,船公司向海运单的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单。
(3) 收货人在目的港出示身份证明,并将已签署的到货通知单交给船公司的代理机构。
(4)船公司代理据以签发取货单交给收货人。
(5)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结清,办妥海关的结关手续,就可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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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运单(air waybill )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航空运输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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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投保依据
议付单据
报关凭证
货物收据
运输契约
运费账单
航空运单的作用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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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铁路、公路和内陆水运单据
1.铁路运单
铁路联运运单是国际铁路联运的主要运输单据,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与发货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规定了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和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收、发货人和铁路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铁路运单只是运输契约和货物收据,不是物权凭证。
2.公路运单及内陆水运单据
公路运单是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和交货的凭证,但不是物权凭证。
内陆水运单据与铁路运单和公路运单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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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邮政收据和快递收据
邮政收据是邮政运输的主要单据,是邮局签发给寄件人的寄件收据,也是双方邮寄合同的证明。
快递收据是快递机构签发的收据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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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单据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货物运输保险的当事人
1.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2. 投保人与受益人
3.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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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1.承保的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2.承保的损失
根据货物损失程度的不同,可以把海上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部分损失有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3.承保的费用
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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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1.基本险别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2.附加险别
附加险别是不能单独成立的一种险别,必须附属在基本险别之上,一般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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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单据的概念、种类和作用
(一)保险单据的概念
保险单据是承保人向被保险人签发的,对保险标的物承担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意外事故的损失和负责赔偿的契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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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保险声明书
批单
预约保险单
保险凭证
保险单
联合凭证
(二)保险单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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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单据的作用
保险合同的证明
货款结算的凭证单据
潜在利益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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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单的主要内容
1. 保险人名称
2. 标记
3. 保险单编号
4. 被保险人名称
5. 包装及数量
6. 保险货物项目
7. 投保金额
8. 保险总金额
9. 费率及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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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运输工具
11. 开航日期
12. 运输起讫地
13. 承保险别
14. 赔付地点
15. 签发日期
16. 签章
17. 保险单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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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单据
一、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检验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价值及是否对人或公共环境有害的各种检验证书的统称,也称商检证书。
(一)检验证书的作用
它证明了出口商是否按照合同履约;是处理争议的依据;是交货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时,进出口双方处理争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依据;是海关通关验收、征收关税时的必要证明;是议付货款的单据。如果检验证书中所列的项目或检验结果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或与出口商提交的其他单据不符,有关银行可以拒绝议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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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证书的种类
1. 品质证书
2. 重量/数量证书
3. 兽医证书
4. 卫生证书
5. 消毒证书和熏蒸证书
6. 测温证书
7. 残损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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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证书的签发
检验证书应由信用证规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出具。签发人通常是政府商检部门、民间商检机构、生产厂家或进出口商。
(四)检验证书的制单要点
(1)各种检验证书的申请人、货名、件数、标记、检验结果等内容应与发票及其他单据一致,并符合信用证规定。
(2)检验证书的签证日期必须在装船日之前,除非信用证有另外可予接受的明确规定。
(3)签发机构须是合同或信用证上指定的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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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1.原产地证书的概念与作用
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信用证的要求,由适当的机构所签发的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区的文件。
原产地证书的作用:
(1)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以享受进口国的优惠税率。
(2)作为实行进口限制的凭信。
2.普惠制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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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
装箱单(packing list)是说明货物每一件包装明细情况的单据。
重量单(weight list)是列明每件货物的毛、净重,证明装货重量与合同规定相符的单据。
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是专门说明货物及包装尺码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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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单据的审核
一、单据审核原则
(一)独立审核
(二)合理期限审单
(三)合理谨慎
(四)表面相符
(五)非单据条款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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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单方法
(一)纵横审单法
1.纵向审单
(1)信用证如有修改,首先确认受益人对于修改通知书确无书面表示拒绝接受,然后以修改条款核对有关单据,若是符合修改条款,表明受益人接受修改。
(2)将信用证从头到尾阅读一遍,每涉及一种单据,立即与此种单据核对,以达到单证一致。
(3)阅读信用证文句,并与单据核对,发现不符点立刻记录在审单记录表上。有时审单人员在记录文字后面写上“改”、“加”、“补”之字,待受益人改妥时,在上述之字划圈表示改妥,无此不符点了。当全部的“改”、“加”、“补”都已划圈时,就表示单据全部改妥相符了。
(4)待全套单据审完,未被审核的单据就是受益人交来的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应退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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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横向审单
(1)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逐一核对,先将被核对的单据全部阅读一遍,将涉及发票的相同资料核对是否一致。
(2)将提单与保险单核对。
(3)横向审单的目的是要达到单单一致。
(4)经过纵向审单和横向审单,没有发现不符点,或发现不符点已经改妥,即可确定单据全部相符。
(5)指定银行必须在信用证背面背书,应该注明议付日期、金额、余额、审单员签章,如系自由议付信用证,还要注明议付行名称,已用完的信用证可以加盖“用罄”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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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数字、后文字”审单法
在单据数量比较集中时,可以先将各种单据的所有数字,如单价、数量、毛净重、尺码、包装件数等,进行全面的复核,然后,再采用纵横审单法对其他内容进行审核。
(三)“先简后繁”审单法
在审单业务中,往往可能一次送来众多单据,在先后顺序的安排上可以先审核简单的单据,后审核较为复杂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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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单据的审核要点
(一)汇票的审核要点
(1)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要正确。
(2)汇票上金额的大、小写要一致。
(3)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规定。
(4)汇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如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5)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都必须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规定。
(6)币值名称应与信用证和发票上的相一致。
(7)出票条款要正确,如出票所根据的信用证或合同号码要正确。
(8)如果需要背书,要确定按需要进行了背书。
(9)确定汇票由出票人进行了签字。
(10)汇票份数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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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发票的审核要点
(1)商业发票上应有“发票”字样,不能冠有“形式发票”、“临时发票”。
(2)商业发票的签发日期,一般应早于汇票日期,但要适中,不能相差过远。
(3)商业发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应与汇票金额相符。
(4)商业发票合同号要与信用证中的一致。
(5)关于商品的描述须与信用证中的完全一致。
(6)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信用证的申请人应为发票的抬头。
(7)商业发票应由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开立,通常发票签发人与汇票出票人为同一人。
(8)确定提交了正确的正本和副本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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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商业发票上表示货物数量、重量、尺码、装运、包装、运费或其他有关的运输费用等的资料应与其他单据上所载明的相符。
(10)信用证如无特殊规定,商业发票上不许列入仓租、佣金、电报费等额外费用。
(11)如果信用证和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含有“佣金”,商业发票上应照样填写,不应以“折扣”字样代替。如果信用证和合同规定“现金折扣”字样,在商业发票上也应全名列出,不能只写“折扣”或“营业折扣”等字样。
(12)如信用证要求发票需经签字、公正、履行法律手续即认证等,则此项认证不能遗漏。
(13)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及商品的数量单位前面如加有“约”、“近似”、“大约”或类似词语时,商业发票金额、单价、数量可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或伸缩性。
(14)如果信用证无具体规定,则商业发票上不应有对货物是“旧的”、“修补过的”等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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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运提单的审核要点
(1)提单号不能漏填,并且须与其他单据中出现的一致。
(2)收货人填写应符合信用证要求。
(3)托运人通常是出口商。
(4)被通知人。如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被通知人,则不注被通知人,此时被通知人就是进口商。
(5)海运提单上的价格条件为CIF或CFR时,应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aid)或“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字样;价格条件为FOB,则应注明“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
(6)海运提单对货物的描述,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并与其他单据上的描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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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确保海运提单上没有“瑕疵”或“不清洁”的条款或批注。
(8)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应提交全套正本提单。
(9)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受租船合约提单。
(10)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提单必须载明船名。若提单载有“预期船只”字样,即使实际载货船与预期船名一样,也需加注船名以证实。
(11)提单内如有修改之处,须由承运人签章修正。
(12)确保提单在要求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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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单据的审核要点
(1)保险人名称为承保的保险公司的名称,而不能是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名称。保险公司的名称应与信用证的内容相符。
(2)确保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声明书。银行不接受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除非经信用证特别授权。
(3)除非保险的受益人是国外的进口商或其指定人,出口商应在保险单上做成空白背书,以使保险单的权益属于真正的需要者。
(4)确保提交开立的全套保险单。保险单如出具一份以上正本,则全部正本均应送交银行。
(5)保险单的签发日期或保险责任生效日期不应迟于装船日或发运日。
(6)保险单上所记载的唛头、号码、船名、航程、装运港、卸货港、起运日期等,必须与运输单据所记载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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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险单上承保的险别应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
(8)保险单上填写的发票号码应与承保货物的商业发票号码一致。
(9)确保货物投保金额符合信用证要求或符合UCP600第二十八条f款的解释。
(10)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的币别应与信用证的币别相同。
(11)保险单中的其他资料,应与信用证规定的其他单据一致。
(12)确保保险单上的赔付地点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信用证未规定,应以货物进口地或其邻地为赔付地点,赔付地点要明确,另外还要加注检验理赔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13)确保保险范围从指定的装船港或监管地点到卸货港或交货地点。有特殊规定的,按信用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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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验证书的审核要点
(1)出具检验证书的商检机构应为信用证上指定的机构。
(2)检验证书应符合信用证的检验内容要求。
(3)检验证书的检验日期或签发日期应符合信用证要求。
(4)确认已经签字。
(5)确认检验证书不包含关于货物、规格、品质、包装等不利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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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产地证书的审核要点
(1)确保原产地证书上记载的产地国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2)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日期应在提单日期之前,但是可以迟于发票日期。
(3)确保原产地证书上的信息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与发票和其他单据一致。
(4)原产地证书应由信用证指定的机构或受益人签署。
(5)确认原产地证书是单一的单据,没有和其他单据联合。
(6)确保原产地证书已按照信用证要求,被签字、盖章或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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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装箱单、重量单的审核要点
(1)确保装箱单或重量单是单一的单据,没有和其他单据联合。
(2)确保两种单据上记载的相关信息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所记载的一致。
(3)单据名称和份数应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
(4)两种单据的签发日期与发票日期相同或略晚于发票日期。
(5)抬头人应与发票上的抬头人相同。如信用证有特殊规定,应按信用证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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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全套单据审核常见不符点
(1)不清洁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2)租船合约提单;
(3)要求已装船提单,但所交提单未确认已装船;
(4)装卸港与规定不符;
(5)保险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
(6)货装舱面;
(7)投保险别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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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单据之间相关内容不一致;
(9)提交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
(10)发票对货物的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11)发票金额与汇票金额不符;
(12)单据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13)信用证过期或交单超过最迟交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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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证项下审单不符的处理
(一)议付行审单不符的处理方法
处理方法
退单
电提
表提
寄单托收
09 二月 2024
(二)开证行审单不符的处理办法
开证行在确定单据不符时,通常先征求开证申请人意见,如果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也可以照付。当然,开证行在发现不符点后有权拒付,但是必须毫不迟疑地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交单方,所有不符点必须一次提出,并说明对单据的处理意见,或代为保管单据或直接将单据退回交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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