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国际货物检验与索赔 课件(共21张PPT)-《国际贸易——理论、实务、案例、实训(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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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国际货物检验与索赔 课件(共21张PPT)-《国际贸易——理论、实务、案例、实训(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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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1张PPT)
第七章 货物的检验
与索赔
第一节 货物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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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商品检验内容、检验机构、检验时间、检验地点的内容;能够处理一些有关商品报检事宜,分析与解决现实中与检验条款相关的国际贸易纠纷
【目的与要求】
【重点 难点】
检验的重要性;检验条款的内容;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买方复验权的行使以及订立检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导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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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1989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0公吨,价格为CIF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19775美元,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2月31日之前,检验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或卖方所出具的证明书为最后依据”。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物并提交了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为98.53%,其他各项也符合规定。1990年3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并提出索赔,(转下页)
(接上页)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赔,并将澳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我方。SGS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1990年6月我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但澳方认为,我方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理由是:1.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2.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检验结果与实际所交货物不符。后来,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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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1、商检的概念
商品的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合同的标的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或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货物的检验还包括根据一国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进出口货物实施强制性检验或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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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行商检的意义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检验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
有关规定
《中国进出口商检法》规定: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未经
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
格的,不准出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
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
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英国《1983年货物买卖法》(1997年修订)规定:当货物交付
买方时,除另有协议外,买方有权要求和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
以便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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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检验的内容
品质检验
包装检验
卫生检验
残损鉴定
数量和重(质)量检验
三、检验时间和地点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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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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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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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如下: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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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
官方机构
非官方机构
生产制造厂商
用货单位或买方
在我国,根据《商检法》的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国家设立的商检部门和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商检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设在各地的分公司根据商检局的指定,也以第三者地位办理进出口的检验和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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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的任务有三项:
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对所有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办理对外贸易的鉴定业务 。
五、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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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一)检验证书的种类
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包装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健康证书、消毒检验证书、熏蒸证书、残损检验证书、积载鉴定证书、价值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产地证明书等。
(二)检验证书的作用
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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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一般早于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
六、检验依据
凡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或对外贸易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标准,均构成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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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检验方法
进出口商品用什么方法进行检验是个重要问题,因为同一商品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检验,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容易导致买卖双方产生异议而发生纠纷。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最好在签定合同时订明所用的具体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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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
1、报检 :
2、抽样 :
3、检验:
4、签证 :
商检机构接受报检后,审核合同、信用证等对品质、包装等的规定,确定检验内容,依据、检验标准、方法等,然后对抽样进行检验
填写报检单,同时提交买卖合同、信用证、成交样品及其他必要资料。
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九、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以装运港(地)××(检验机构名称)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单据的一部分。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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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检验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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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公司从国外采购一批特殊器材,该器材指定由国外某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合格后才能收货。后接到此检验机构的报告,报告称质量合格,但在其报告附注内说明,此项报告的部分检验纪录由制造商提供。这种情况下,买方能否以质量合格而接受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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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我方向马来西亚客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CIF槟城。订约时我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达槟城港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买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提出索赔。试问我公司能否依据美国检验证书进行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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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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