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课件(共26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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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课件(共26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6张PPT)
项目五
企业所得税纳税业务
目 录
CONTENTS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项目五 企业所得税纳税业务
知识目标
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熟悉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收知识;
掌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及纳税申报流程;
掌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方法。
项目五 企业所得税纳税业务
企业是社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主体,是创造社会价值的主要力量之一。企业在创造价值的同时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为国家的税收做出贡献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企业需要承担的税负种类有很多,而企业所得税是其中无法转嫁且税率较高的税种。本项目围绕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展开,讲述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收知识,包括基本的税收政策、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的流程和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等。
1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制度包括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2007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一、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居民企业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一、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例5-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A.个体工商户 B.合伙企业
C.事业单位 D.个人独资企业
解析答案为A、B、D。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一、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 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以下内容:
(1)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 提供劳务的场所。
(4)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一、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一、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例5-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居民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在境外成立的企业均属于非居民企业
B.在境内成立但有来源于境外所得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D.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解析答案为D。A选项,在境外成立的企业范围过于宽泛。B、C选项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二、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的内容如表5-1所示。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二、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表5-1 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的内容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二、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三) 征税对象的确定
征税对象包括来自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其确定原则如下:
(1)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三、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1) 基本税率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 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时规定,该所得实际征收过程中减按10%征收。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四、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 免税收入
A
B
C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国债利息收入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四、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免关税所得、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关税、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免应纳税额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 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企业的应税所得中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以下几项: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 减免税所得
免征
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减半征收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免三减半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二) 减免关税所得
1.免征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2.减征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四、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3.三免三减半
(1)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减免税所得的其他规定
(1)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情形。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四、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三)优惠税率
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税率征收
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税率征收
西部地区的企业
减按15%税率征收
(三) 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相关内容如下:
(1)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四、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四) 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关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75%加计扣除
100%加计扣除
(五) 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四、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六)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 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以下两方面:
(1)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八) 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等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四、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九) 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法定的有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的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 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四、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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