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课件(共21张PPT)《国际贸易概论(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课件(共21张PPT)《国际贸易概论(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社)

资源简介

(共21张PPT)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知识目标:
了解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掌握合同中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能力目标:
学会根据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检验方式
学会订立合同的检验条款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一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
第二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索赔
第三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案例导入:出口货物品质检验案
X年X月XX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15%,破碎粒最高20%,杂质最高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XX马克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X年X月和X年X月两次指派船只接运货物。
对第一批货物,买方按期派船前来接运,我方公司如数交货。但对第二批货物,对方却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派来船只,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来华接货。对此,我方公司未提出异议,仍装船交货。但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补偿。其理由是:(1)该批大米的品质规格在装船前就有缺陷。虽然合同规定了中国商检局所出具的检验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案例导入:出口货物品质检验案
证明为最后依据,但根据道义和传统习惯,卖方交付与合同规定相差如此远的货物,应当负责。(2)虫害已证明不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我方接到对方的索赔后拒赔。理由为:(1)根据合同规定的FOB条件,我方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于卖方责任。(2)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今仍然完好,未发现虫害。但买方仍坚持虫害不是在运输途中产生的,而是货物在装船前已经存在的,属于卖方责任。对此,双方长时期争论不休,案子得不到适当解决,最后才提交仲裁调解解决。
问题:1. 商品检验证的效力与离岸品质关系如何?2. FOB下卖方由于延期派船并致使货物发生变化是否要承担责任?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一、商品检验的意义
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检验(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简称“商检”,是指在国际商品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给买方的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运技术条件或商品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和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
在国际商品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处两个国家,因而会对交付货物的品质或数量等问题发生争议,为了保障买卖双方各自的利益,避免发生争议以及发生争议后便于明确责任进行处理,往往由权威的、公证的商检机构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或进行索赔与理赔的依据之一。
第一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二、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确定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实际上就是确定买卖双方哪一方有行使对商品的检验权,即哪一方提供检验证书的问题。在国际商品贸易合同中对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方法:
1.在出口国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
3.在出口国装运港(地)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地)复验
第一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一)我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基本任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指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鉴定和管理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一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基本任务有三项:
1、法定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
2、公证鉴定。应国际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公证人的身份,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出具证明,作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务的有效凭证。
3、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进出口商品的有关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第一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二)国外的商检机构
1、国外商检机构的种类
国外的商检机构大致可以分为官方、半官方和非官方三种商检机构。
  2、国外著名的商检机构
  (1)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2)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IITS)
(3)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
(4)美国安全实验所(UL)
第一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四、合理订立商品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条款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等。
? 1.出口合同中常用的检验条款
2.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3.订立检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检验条款应与合同其它条款相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2)要明确规定复验的期限、地点和机构。
(3)应在检验条款中明确规定检验标准和方法。
(4)进口合同检验条款应规定我方有复验权。
第一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一、争议、索赔和理赔的含义
(一)争议
争议(Disputes)是指买卖双方的某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所引起双方之间的纠纷。在交易中引起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一是卖方违约;二是买方违约;三是由于合同条款订得不明确而引起一定的经济损失。
解决争议的形式:1.友好协商。2.仲裁。3.诉讼。
第二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索赔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一、争议、索赔和理赔的含义
(二)索赔和理赔
索赔(Claim)指受损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违约方处理受损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称为“理赔”;违约方不同意受损方提出的赔偿要求的称为“拒赔”。
第二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索赔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二、合理订立索赔条款
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异议和索赔条款;二是罚金条款。多数只订异议和索赔条款,有的还同检验条款合并订在一起;在买卖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的合同中,还另订罚金条款。
(一)异议和索赔条款
异议和索赔条款除了明确规定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外,主要还包括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期限、赔偿损失的办法和金额等项内容。
第二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索赔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二、合理订立索赔条款
(二)罚金条款
罚金条款主要规定:一方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这种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延期接货等情况。其特点是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一个赔偿的金额,其大小视延误时间长短而定。
第二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索赔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一、对外贸易仲裁及仲裁协议
对外贸易仲裁(Arbitration)是指当对外贸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在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给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裁决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包括在合同内。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是独立于合同的一个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二、仲裁条款的内容
1.仲裁地点
合同中规定在哪国仲裁,往往仲裁时就要适用哪国的相关仲裁法律。
2.仲裁机构
国际贸易仲裁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另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
第三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二、仲裁条款的内容
3.仲裁程序
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具体手续和作法,其中包括如何提出仲裁申请,如何进行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怎样进行仲裁审理,如何做出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4.仲裁裁决的效力
为了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避免引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仲裁条款时,一般都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及其合同条款
1.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一般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如火灾、水灾、暴风、大雪、暴风雨、地震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另一种是免除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三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及其合同条款
2.不可抗力事故后的通知与处理方法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及时地将事故的发生及其对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影响如实地通知另一方,并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公证机构的证明,以利于对方及早安排,免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之后,根据事故对履约的影响程度和事故的持续时间分别采取全部解除履约合同和部分变更履行合同的办法。?
第三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及其合同条款
3.合理订立不可抗力条款
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防止一方当事人任意扩大和缩小对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解释,或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在履约问题上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是非常必要的。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又称为免责条款。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故包括的范围、提供的有关证明以及事故通知的日期等。?
第三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仲裁和不可抗力
主编:……
撰稿教师:……(以姓氏为序)
制作:……
责任编辑:……
电子编辑:……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