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进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课件(共29张PPT)《国际贸易——理论、实务、案例、实训(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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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进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课件(共29张PPT)《国际贸易——理论、实务、案例、实训(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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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9张PPT)
第10章 进口合同的
签订和履行
进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引例1: CFR进口诈骗案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
引例2 CIF进口争议案
某年3月,我国南方一家机械进出口公司(简称A公司)与某国一家重型汽车制造商(简称B厂)签订了一份总值为150万美元的自卸车进口合同,设备将用于一项重要水利工程,交货方式CIF中国口岸,付款方式不可撤销信用证。货物保修期为到货后一年内,在此期限内如果有质量问题,厂家负责维修或更换部件。订约后,中方于4月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以B厂为受益人,金额15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9月,外方的30辆自卸车按时到货。中方会同商检局检验,未发现问题。第二年2月,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一辆车的底盘有异常响声,随即发现底盘车架的焊接处出现了较大的裂缝。于是,中方组织对其他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5台车辆的底盘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裂缝。中方便同国外B厂取得联系,告知情况并希望对方提出解决意见。B厂对货物出现的问题表示遗憾,同时表示一定负责维修到底,并在最短时间内派员前来检验维修。中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不能简单修理了事,并提出两点处理意见:一是考虑退货,二是退赔部分货款,然后再负责维修。B厂答复称,对质量保修范围内的问题负责免费维修到底,但不能接受赔偿意见,更不能接受退货要求,因为这批货物已经由中方商检局检验证明合格,所出问题与车辆使用、路面条件不好都有一定的关系。双方对此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最后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的仲裁结论是:此案不以退货的方式解决,退货理由不够充分。负责维修并进行一定的补偿较为合理,同时延长质量保修期。对此意见,双方均表示接受。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外方提出了索赔要求,最后经仲裁由外方进行负责维修并进行补偿,延长了质保期,维护了中方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订立和履行进口合同是比较复杂的,一方面要坚持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在不违背我国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也可作一些必要的变通,以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因此,进口贸易不仅要重视国际惯例,还应重视我国的管理规定,更要重视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鉴于此,本章将主要介绍进口交易前的准备、磋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主要内容。我国进口业务,多数按FOB价格条件成交,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在此条件下的合同履行程序是:开立与修改信用证、安排运输、投保,审单和付款、报关、检验,进口索赔。
10.1进口合同的签订
10.1.1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1)进口调研
(1)市场行情调研。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收集资料:国内外专业报刊的报道,有关外贸公司、行业协会的成交资料,向经营该商品的外商直接进行询价,通过驻外商务机构了解。
(2)进口商资信调查。包括资本、能力和品格等。
2)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目前,我国对一些进口商品采用许可证管理制度,它包括签发进口许可证的单位、进口许可证的管理范围、申领程序等。
在我国签发进口许可证单位是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也可签发进口许可证。
进口单位在属于进口许可管理范围是商品订货之前,填报“进口许可申请表”,连同有关批件,申领许可证。许可证一式四联,正本由领证单位凭以报关,第二联(副本)由领证单位凭以向银行申领对外付款,第三联(副本)由发证机关归档,第四联(副本)待省市发证机关或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后向经贸部备案。
[知识链接10-1]
如何开展进口调研
在进口交易之前,进口商必须对国内外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才能确保进口交易的顺利进行,并实现预期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因为同国内贸易相比,进口贸易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进口商不仅承担着在国际市场上采购进口商品所面临的一系列风险,还承担着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风险。
进口交易前的市场调研,是进口商在进口贸易准备工作中面临的首要任务,一般而言,应围绕着以下信息的获取来展开:1)国内市场上该产品的需要情况和用户信息。2)主要生产国和主要生产厂商的供应情况。3)拟进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和具体质量标准。4)拟与之建立关系的客户的客户的资信状况与业务经营能力。5)与进口该产品相关的政策和管理规定等。一般来说,进口商对国内市场的调研较国际市场调研相对容易一些。这是因为进口商对国内市场更为熟悉,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多,成本更低,方式也更灵活多样。从目前我国进口贸易的基本情况来看,绝大部分进口商品是由进口商从国外买断经营的,因此,进口商承担了极大的经营风险。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过程中,如果不能够迅速为市场所接受,进口商就要面临非常困难的局面,此时国外的出口商即使有意提供支持,也鞭长莫及。鉴于上述原因,进口商必须抛弃“物以稀为贵”“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的想法,要充分重视进口商品的经营风险,尽早开展有关落实国内使用单位的调研。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上所面临的销售风险,保证其销路,并为自己开展进一步的国际市场调研和选择供应商提供依据,进口商首先要在国内市场上调研有关产品的需求情况及相关用户的具体要求,即明确进口采购的基本要求。进口采购基本要求的调研内容包括对拟购商品的具体质量,规格,外观包装,技术含量要求,拟进口采购的数量,进口到货时间表等方面的调研。
(资料来源 http://)
【同步实训10-1】
“购货合同”的设计
实训目标:该项目训练帮助学生掌握签订购货合同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
实训内容:设计“购货合同”
实训要求:
(1)要求教师帮助学生认识书面合同在货物买卖中的意义。
(2)要求教师和学生在一起重温货物买卖合同中各个条款的内容与写法。
(3)要求学生根据所给资料设计“购货合同”。
(4)要求教师提供“购货合同”范例,供学生借鉴。
(5)要求师生共同对学生提供的“购货合同”进行分析评价。
实训步骤:
(1)确定进口货物使用的贸易术语。
(2)根据贸易术语确定合同中主要条款的内容。
(3)确定货款支付方式。
(4)评析“购货合同”。
组织形式:以班级学习小组为单位,每小组在认真分析材料的基础上涉及“购货合同”。
考核要点:小组合作效率、解题步骤的规范性、表格内容理解及表达的正确性等。
10.1.2 进口成本核算
1)进口成本的构成
进口合同的价格在正式签约签是一种估价,以FOB国外口岸成交条件为例,它应包括FOB价格加上进口费用。包括:主运费、保险费、佣金、目的港装卸费、进口关税、银行费用、商检费和公证费、提货费、国内运输费、外贸公司代理进口费等。
2)进口经济效益分析
进口经济效益分析是进口商品销售收入和进口成本的比较。如果进口销售收入大于进口成本,进口交易就有利可图;否则,进口交易亏损。进口经济效益分析注意事项:(1)进口价格用外币表示,而进口销售收入用本币表示,将进口价格折算成本币后,再进行比较。(2)国际运输费和国际运输保险费是由进口方支付的,或是在进口价格中支付,或是与进口价格分开来支付,但都要计入进口成本。
进口经济效益分析常用指标:
10.1.3进口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
1)进口交易磋商
(1)进口磋商的内容及程序
进口磋商的程序一般有询盘、比价、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
对外询盘一般采取订一询三,即一个进口货单,向几个国家的出口商货出口厂发出同样的询价单,要求对方发盘,对大宗贸易不要轻易暴露自己的意图。
比价可以采取同价比较、过去成交价与现价比较、不同交易条件比较。
(2)进口合同
进口合同主要有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协议书(Agreement)、备忘录(Memorandum)等,我国进口业务中主要采用前两种形式。订立进口合同应与出口合同一样,要简明、合理、合法,合同的法律条款要完备,合同的商业条款要准确、完整、明确。
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是书面合同中内容最详细,条款最具体,格式相对稳定的一种形式。主要用于大宗业务,一般由基本条款和一般条款两部分构成:基本条款包括:货物名称和规格;成交数量;货物包装和运输标志;单价和总值;装运期;装运口岸;装运通知;投保人、投保险别、投保金额及保险条款;支付工具和方式;单据。一般条款是对合同基本条款的补充说明或作为双方订立的多份合同的共性条款。主要包括商检、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等项内容。
10.2进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经双方签字成立以后,即构成法律性文件,交易双方均受其制约。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行为发生,都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因此进口合同签字后,买方应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及时开证,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
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一般按FOB价格条件成交的情况较多,如果是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履行这类进口合同的一般程序是:开立信用证、派船接运货物、投保货运险、审单和付汇、报关、纳税、验收和拨交。这些环节的工作,是由进出口公司、运输部门、商检部门、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用货部门等各有关方面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而共同完成的。
10.2.1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规定办理开证手续。首先填写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Letter of Credit),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应向开证银行交付一定比率的押金(Margin)或抵押品,同时按规定向开证银行支付开证手续费。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注意事项如下:
1)有充足的、可使用的外汇是进口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前提;
2)申请开证的时间要符合合同规定: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合同规定由卖方确定交货期,买方应在接到卖方交货期通知后开证;如合同规定卖方获得出口许可证或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开证,则买方应在收到卖方已领到许可证的通知,或银行转知保证金已照收后开证。
由于信用证的开证时间会影响装运期(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出口方的加工生产),出口方只有在收到信用证后才可以放心地安排生产和装运。进口方一定要在规定的装运期前开出信用证,以便出口方有足够的时间安排货物出运。
3)信用证的措辞和内容要与合同规定相符:
信用证应以合同为依据。信用证的内容,例如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运条件及装运单据等,应与合同条款一致。有些信用证为了准确地表述合同的内容,在信用证上写明“参阅××合同”,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因为这样容易造成合同和信用证的细微差别,从而使出口方无所适从。
4)在我国,中国银行为进口企业开立信用证时还有以下规定和做法:
(1)不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一般情况下,开证行无法对第二受益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尤其是对于跨地区或国家的转让活动更难了解和掌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信用证被转让出去,开证行就很难控制。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存在大额货物涉及多家出口商时,我国银行可以在所开立的信用证中表明“汇票和单据若由某厂商提供可以接受”或“第三者出具的装运单据可以接受”,以表明厂商可以作为本证的受益人。
(2)接受由开证人或出口方指定通知行的信用证
信用证中的通知行是开证行在国外业务的延伸,两家银行合作是信用证安全运行的基础。因此,一般银行在其他国家都有其相对固定的合作银行。中国银行在为国内进口企业开立信用证时,就规定通知行由中国银行指定。如果国外出口方执意指定通知行,中国银行也接受进口企业在开证申请书上注明“该银行在中国银行选择通知行时供参考”。
(3)不开立载有T/T偿付条款的信用证
T/T偿付条款是指在该条款下,出口地的议付行在收到出口方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单据后,即可直接向开证行发电索汇。在这种信用证中,出口方比一般信用证早十多天就可以取得货款,有利于其资金周转。但对于开证行来说,如果在议付后审单过程中发现不符再向议付行交涉、追讨货款时,就会面临许多困难。因此,我国银行不接受开立该条款的信用证。
信用证开出后,若卖方对信用证提出修改意见,应视其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应给予修改。最常见的修改内容有:延展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变更装运港口等。
10.2.2派船接运货物
国外装船后,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和做好接货等项工作。在FOB术语下的派船接货活动主要包括以下过程:
1)进口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以前向船公司提出租船订舱的申请,并告诉船公司预计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如果船公司可以接受该笔货物的运输业务,进口方就可与其签订租船合同。在办好租船订舱手续后,进口方向出口方提供船名、船期等信息,以便出口方就备货及装船方面的情况与船方保持联系。
根据《2000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进口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订妥船只,并派船接货。如果由于进口方租船订舱不及时或所订船只不适航、不适载等问题造成出口方在装货方面的损失,均由进口方承担。因此,进口方按合同规定租船订舱非常重要。
2)为了保证进口方所派船只与出口方的备货活动衔接,在FOB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出口方须在装运期前、备好货后向进口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便进口方通知船公司在最短时间内前往装运港装货。
3)如果进口方在出口国设有办事处或代办处,进口方还会要求在合同中规定,由进口方派人到装运港验货、监装。这时,进口方可通过其代理在装运港履行监督的职责,以维护自身权益。
4)在装运过程中,进口方需要与船公司和出口方随时保持联系,以掌握装船的进度。当货物完成装货时,进口方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因为有时会发生出口方在货物上船以后,没有及时发装运通知而造成货物漏保或迟保的现象。
【例10-1】
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请问巴西出口商索赔的依据是什么?
问题分析:该案例中,我方做为进口商,巴西做为出口商,巴西方提出索赔,必须判断巴西出口商有无索赔权利,应从合同选用的贸易术语入手。
解题程序:首先确定FOB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例的关键在于办理运输一方有哪些义务。
说明: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10.2.3投保货物运输险
按照FOB、CFR条件成交的进口合同,由买方办理保险。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逐笔投保方式。收货人在接到卖方发来的装船通知后,到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后,保险单随即生效。另一种是预约保险方式。由进口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对应投保的险别作具体规定。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所有预约保险合同项下的货物保险都由该保险公司承保。因此,每批进口货物,在接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将装船通知交给保险公司作为投保凭证,即货物一经装船,保险公司即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 保险公司对海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一般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海轮起生效,到卸货港转运单据载明的国内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保险公司对货物在卸货港的责任,以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为限。
10.2.4审单和付汇
货物单据不仅是进口商付款的依据,也是核对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的凭证。采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由开证行对货物单据进行审核,单证相符,开证行即履行付款义务。
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出口方提供的全套单据会通过信用证的开证行——中国银行转让给进口方,由进口方负责对单据进行全面的审核。进口方在审核单据时一定要把单据与信用证逐字逐句地进行核对。
1)审核的单据
出口方在完成出口义务之后缮制并提交的单据就是进口方需要审核的单据。审单的内容主要包括:单据是否齐全;单据的名称、份数、内容等与信用证是否一致;各单据之间是否矛盾;各种单据签发的日期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比如装运期早于货物检验日期等)等。
2)审单的时间限制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4条的规定:“开证行如果要拒绝单据,它必须毫不延迟地以电讯方式就此发出通知,如不可能,就以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时间不得迟于收到单据的次日起的第七个银行工作日”。即开证行和进口方进行的审单活动不得超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所规定的时间。如果超过了时间限制,则认为开证行已接受了所有单据,开证行必须无条件付款。因此,我国的进口企业在得到单据后一定要抓紧时间审单,以免超过审单期限而被动。
3)审单的结果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方审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进口方审单的目的是要保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只有做到这点,才能基本保证出口方提交的货物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需要,符合进口方的进货要求。
进口方的审单可能出现两种结果:
(1)进口方把出口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进行严格对比,发现单据正确无误后,进口方即可通知开证行对外付款。
(2)进口方通过审单,发现单据和信用证规定存在不符。如果不符点对货物交付没有严重影响,进口方可以通知开证行暂时拒绝付款,并要求出口方进行修改;如果进口方发现不符点影响到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如货物规格、数量、品质等重要条款与信用证不符,则进口方可拒绝付款提货,并可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索赔。
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内容无误,即由银行对国外付款。同时进出口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外汇牌价向银行买汇赎单。进出口公司凭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向用货部门进行结算。如审核国外单据发现单、证不符时,应做出适当处理。如停止对外付款;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付;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凭卖方或议付行出具担保付款;要求国外改正单据;在付款的同时,提出保留索赔权等。
【同步案例10-1】进口付汇仲裁案
我国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和美国尼克公司以CFR青岛条件订立了进口化肥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公司开出以美国尼克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280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2002年5月货物装船后,美国尼克公司持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方公司发现化肥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当地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化肥是没有太大实用价值的饲料。于是,我方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问题:根据上述情况,试问:(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2)我方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4)我方公司应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分析提示:
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业。”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在本案例中,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信用证合同项下,银行的义务是审查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是否一致,如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它须受开证申请书的约束,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必须履行付款赎单的义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因为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中有仲裁协议;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应根据买卖合同要求美国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0.2.5进口报关
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向海关交验有关单据,办理进口货物申报的法律行为。进口报关程序是收单审单;估价征税;查验货物;签章放行。
进口报关应注意如下问题:
1)报关地点。一般进口货物由收货人或其代理在货物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为了方便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经收货人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同意后,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办理报关手续,这种异地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称为转关货物。
2)报关资格。海关规定,进出口货物要由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报关权是海关授予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的特有权利。有权经营进出口的企业向海关申请并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后,才能获得报关权,取得报关资格。
3)报关时限。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向海关报关,超过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10.2.6纳税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税。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包括代征)的税种有: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调节税等。它们的计算方法介绍如下:
1)关税
进口关税是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的一个基本税种。进口关税的计算是以CIF价为基数计算。如果是FOB价格进口,应加上国外运费和保险费。其公式为:
进口关税税额=CIF价格×关税税率
2)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中新增加的价值额或劳务中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指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进口商品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对于不征消费税的商品,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进口商品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对于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进口商品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3)进口调节税
进口调节税是国家对限制进口的商品或其他原因加征的税种。其计算公式为:
进口调节税=CIF价格×进口调节税税率
[知识链接10-2]
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它是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在目前世界各国已不使用过境关税,出口税也很少使用的情况下,通常所称的关税主要指进口关税。各种名目的关税也都是进口税,例如,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普惠制关税、保护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等。征收进口关税会增加进口货物的成本,提高进口货物的市场价格,影响外国货物进口数量。因此,各国都以征收进口关税作为限制外国货物进口的一种手段。适当的使用进口关税可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也可以作为一种经济杠杆调节本国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使用过高的进口关税,会对进口货物形成壁垒,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口关税会影响出口因的利益,因此,它成为国际间经济斗争与合作的一种手段,很多国际间的贸易互惠协定都以相互减让进口关税或给以优惠关税为主要内容。“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就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为目的而签订的一个多边贸易协定,它倡导国际贸易自由化,逐步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措施就是通过缔约方之间的相互协商、谈判,降低各国的进口关税水平,对缔约方的关税加以约束,不得任意提高。由于关税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进出口流量的,在目前阶段还允许以进口关税作为各国保护本国经济的唯一合法手段。但通过几个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各国的关税水平大大降低。
(资料来源 http://baike./view/166285.htm)
【同步实务10-1】
新光食品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卷烟一批,CIF价格为80000美元,进口关税税率为35%,收到海关填发的税款交纳凭证,当日美元汇率的中间价为8.25元。计算应交纳的进口关税额?
业务分析:进口关税是以货物的CIF价格为基数,需注意货币之间的汇率。
业务步骤:首先确定货物的CIF价格和进口货物的关税率,然后根据汇率计算税额。
分析结果:
计算公式:进口关税税额=CIF价格×关税税率
=80000×35%
=28000(美元)
卷烟应纳进口关税额=28000×8.25=231000(人民币)
10.2.7验收跟拨交
1)验收货物
进口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卸货时如发现残损,货物应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同商检机构检验后作出处理。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必须向卸货地或到达地的商检机构报验,未经检验的货物不准投产、销售和使用。如进口货物经商检机构检验,发现有残损短缺,应凭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对外索赔。对于合同规定的卸货港检验的货物,或已发现残损短缺有异状的货物,或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将届满的货物等,都需要在港口进行检验。
一旦发生索赔,有关的单证,如国外发票、装箱单、重量明细单、品质证明书、使用说书、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理货残损单、溢短单、商务记录等都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同步案例10-2】
进口索赔案
我国华东某公司以CIF术语于2002年5月从澳大利亚进口巧克力食品2000箱,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目的港为上海。货物从澳大利亚某港口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议付货款。货到上海港后,经我方公司复验后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8个批号,抽查16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3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是实收1992箱,短少8箱。(3)有21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85公斤。
问题:试分析,进口商就以上损失情况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进口商常常因为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即向卖方索赔、向轮船公司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进口索赔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如证据不足、责任不明或与合同索赔条款不符,都有可能遭到理赔方的拒绝。
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已明确注明货物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衡量标准,则货物由于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的损失应由出口方赔偿,反之则应由进口方自行承担;对于收货时出现的数量短少问题,鉴于该案例中船公司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因此短少的数量应由船公司负责,但如果已经投保了一般附加险,则可以以“偷窃提货不着险”向保险公司索赔;另外至于箱内货物的短少,由于船公司只负责审查货物外表情况是否良好,货物件数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其没有义务核实货物实质情况,所以货物内在瑕疵问题所导致的损失应向出口方索赔。
分析提示:
2)办理拨交手续
在办完上述手续后,如订货或用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则就近转交货物;如订货或用货单位不在卸货地区,则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转运内地并转交给订货或用货单位。关于进口关税和运往内地的费用,由货运代理向进出口公司结算后,进出口公司再向订货部门结算。
【职业道德与企业伦理10-1】
金属硅价格上涨案
某年8月12日,我方A公司与国外B公司经协商达成一笔金属硅的进口交易,买卖双方按信用证付款条件签订了两份买卖金属硅的合同。合同订立后,金属硅价格上涨,买方依约开出了信用证,但卖方拒不按约交货。买方见信用证已过期,为减少损失,便从别的公司购买了相同品质的替代货物。之后,买方以卖方违约为由,向卖方索赔差价损失。双方以协商未果,买方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庭开庭审理后,对买方采取的补救措施予以支持,裁定卖方应赔偿买方购买合同替代货物所造成的货物差价损失。
问题:国外B公司的做法符合企业伦理吗?案中我方的索赔要求合理么?
分析提示: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国外B公司),收到买方依约开来的信用证后,理应履行约定的交货义务,而卖方见其出售货物的市价上涨,即拒不交货,违反了诚信原则,实属严重违约行为。由于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导致信用证已过期,在此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买方采取合理补救措施,从别的厂家购买了合同替代货物,并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买方的上述补救措施和索赔请求,是有合同依据的,也符合国际贸易的一般惯例,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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