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税法基础知识 课件(共42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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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共42张PPT)
项目一税法基础知识
目录 /CONTENTS
01
基本概念
02
税法原则
03
税收法律关系
04
税法要素
01 基本概念
02
03
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
01
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税收
33 %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
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收的内容
我国最早的税收目前可以追溯至夏朝,当时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即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王。“贡”是臣属必须履行的义务,但贡的数量、时间并不确定,因此,“贡”只是税的雏形。
小贴士
01 基本概念
广 义
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 法
狭 义
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有规章制定权的单位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以及为了保证这些税法得以实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税法的概念
税法的特点
01 基本概念
1.税法属于制定法
与习惯法不同,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认可的。
2.税法具有综合性
税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 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内容、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 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
3.税法属于义务性规范
与授权性法规不同,义务性规范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 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税法属于义务性规范并非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 税人的权利,而是指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之上的,处于从属地位。


01 基本概念
税法的类型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包 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等。
01
02
税收程序法也称为税收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 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税法规定的内容不同,税法可以分为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两大类。
(一)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01 基本概念
税收的种类
1.流转税
流转税也称为流通税,是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 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属于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消费 税、关税等。
2.所得税(收益税)
所得税又称为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如企业所得 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01 基本概念
税收的种类
3.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属于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如房产税、车船 税、契税等。
4.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的
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
税,如资源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一)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01 基本概念
税收的种类
5.行为税
行为税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等。
(二) 按收入分配权限分类
01 基本概念
税收的种类
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如关税和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 购置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01
02
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等。
03
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
(二) 按收入分配权限分类
01 基本概念
税收的种类
主要税种如下: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
(2)企业所得税:除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 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3)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已停征)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4)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 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归中央政府,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03
01 基本概念
税收的种类
(三) 按计税标准分类
从价税
从量税
复合税
从价税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一般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 理,因而大部分税种采用这种计税方法,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从量税以征税对象的重量、质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相关而 与价格无关,如我国现行的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
复合税是对征税对象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征税方法,如我国现行的消 费税中对卷烟和白酒征收的消费税等。
01 基本概念
税收的种类
(四) 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直接税是指纳税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税收由纳税人直接负担,不易转嫁给别人 的税种,如所得税、财产税等。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 一般情况下,对各种商品的征税均属于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各类流转税。
02 税法原则
基本原则
税收法律原则
1
税收公平原则
2
5
税收合作信赖原则
4
实质课税原则
3
税收效率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稽征原则
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02税法原则
税法法律原则
税收法律原则也称为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税收法律原则是税法基础原则的核心
税收法律原则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由于税收合作信赖原则与税收法律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许多国家的税法在适用税收合作信赖原则时都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小贴士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由于普通法原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 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一 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当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 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02 税法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
02 税法原则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 另一方为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如所得税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家利用税收调整和控制的目标。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法的灵魂,指的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法的灵魂,指的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02 税法原则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 依法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② 依法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征税款的权利。
③ 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
④ 依法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⑤ 因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⑥ 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法及纳税程序的权利。
⑦ 要求税务机关为其有关信息保密的权利。
⑧ 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权 利
02 税法原则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义务
① 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② 依法进行账簿、凭证管理。
③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④ 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销售情况和其他资料,主动接受并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
⑤ 执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02 税法原则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
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收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税收行政立法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02 税法原则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
①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税收优惠。
② 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截留和挪用。
③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
④ 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做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⑤ 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
⑥ 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⑦ 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4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的含义
含义
税法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基本要素的总称。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其包含两层含义:首先,税法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素,如扣缴义务人就不属于税法要素;其次,税法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
税法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
04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的内容
(一) 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04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的内容
(二) 纳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也称为纳税主体,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税法还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即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出版社代扣作者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等。
小贴士
04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的内容
(三) 征税对象
1.征纳对象的概念
征税对象也称为纳税客体、课税对象,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 指向的物或行为。
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了 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04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的内容
(三) 征税对象
2.税基
税基也称为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
税基形态
价值形态
物理形态
包括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
包括面积、体积、容积、重量等。
04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的内容
(四) 税目
税目是指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税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 税的广度。由于部分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因此没有另行规定税目的必要。
04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的内容
(五) 税率
税率是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征税的深度。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税收负担率的高低,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轻重,关系到国家和纳税人之间 的经济利益,也反映着国家一定时期的财政经济政策。
04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的内容
(五) 税率




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是指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量都按其相 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 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3)超率累进税率是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 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04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的内容
(五) 税率




比例税率
(1)单一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只设一个比例税率,所有的纳税人都按 同一税率纳税。
(2)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同一纳税对象,对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分 别按不同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3)幅度比例税率是指税法上统一规定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
04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的内容
(五) 税率




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资源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04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的内容
(六)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主要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它分为一次课征和多次课征。
一次课征即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征税,如我国的消费税和资源税
多次课征即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环节征税,如我国的增值税
04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的内容
(七) 纳税时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纳税期限是指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缴库期限即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04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的内容
(八)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征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 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具体申报缴纳税款的地方。
04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的内容
(八) 纳税地点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的纳税地点:
(1)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即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 款,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2)在劳务提供地申报缴纳税款,即纳税人向劳务提供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税款。
(3)在财产、资源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如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
(4)进出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税款。
04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的内容
(九) 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主要是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减税是指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减税、免税项目。
04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的内容
(九) 减税、免税
起征点
起税点又称为征税起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按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免征额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当征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 额时,都不予征税;当征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起征点制度要对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制度仅对征税对象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起征点与免征额不同。起征点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未达到起征点数额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数额的则按全额征税;而免征额是指征税对象总额中未超过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超过免征额的只就其超过部分征税。
小贴士
04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的内容
(十) 罚则
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十一) 附则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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