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课件(共18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3.3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课件(共18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18张PPT)
消费税法
目录 /CONTENTS
01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与税率
0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03
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04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03 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① 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② 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
(2)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 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03 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
(3)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符合规定时,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其具体的规定如下:
① 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 证”,且该证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
② 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 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③ 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03 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
(4)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
03 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② 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③ 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④ 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⑤ 在上述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⑥ 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⑦ 盛装货物的容器。
⑧ 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其进口环节 增值税和消费税
03 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
(5)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6)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7)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8)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9)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口货物减征或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
海关按照规定执行。
04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①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②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04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04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 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 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1日 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04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 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 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卷烟批发企业的纳税地点比较特殊,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小贴士
04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销售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移送用于加工非应税消费品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为个人 的除外);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委托方须在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04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2.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04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3.零售环节
(1)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 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含以旧换新)业务的,在零售 时纳税。
② 纳税人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 送时纳税。
③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银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04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3.零售环节
(2)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的应纳消费税。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税率为10%。
04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4.批发环节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目前只有超豪华小汽车和卷烟这两类消费品存在消费税的双环节课征。卷烟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时不缴纳消费税。
小贴士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