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发票的领购、开具与保管 课件(共18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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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发票的领购、开具与保管 课件(共18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18张PPT)
项目一 了解基本的纳税工作
目 录
ONTENTS
1
任务一
2
任务二
3
任务三
4
任务四
任务二 发票的领购、开具与保管
能力目标
能够按照正确的程序领购、开具与保管企业
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知识目标
掌握领购、开具与保管企业普通发票和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
一、 发票知识与领购
项目一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
一、发票知识与领购
项目一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种类
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如果是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的税额。除此之外,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增值税税率与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与纳税人识别号。
一、发票知识与领购
项目一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种类
按照适用的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可以分为适用特殊行业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业专业发票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常规发票。
行业专业发票是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应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制定适合行业特点的发票,这类发票有的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有的不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必须注意的是,行业专业发票仅适用于特殊行业的特殊经营业务,对于特殊行业的常规经营业务,仍应使用常规发票。
一、发票知识与领购
项目一
(二)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金税盘或税控盘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如需要领购发票,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与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一、发票知识与领购
项目一
(二)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一、发票知识与领购
项目一
(二)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一、发票知识与领购
项目一
(二)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 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发票的。
⑥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发票知识与领购
项目一
(二)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一、发票知识与领购
项目一
(三)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规定如下。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①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② 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③ 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一、发票知识与领购
项目一
(三)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2)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3)税务机关为符合(1)项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25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50 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二、发票的开具
项目一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的开具
项目一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6)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对不符合上述(1)~(4)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发票的开具
项目一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使用,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
项目一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4)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②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发票的保管、保存和撤销
项目一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的使用情况。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的变更、撤销手续。
三、发票的保管、保存和撤销
项目一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发生注销或票种变更的,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对未开具的发票进行退回或者作废操作,并携带增值税发票、专用设备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退回或撤销手续。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毁损。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保存期满,报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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