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十一 税务行政法制 课件(共24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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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十一 税务行政法制 课件(共24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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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4张PPT)
税务行政法制
目录 /CONTENTS
01
税务行政处罚
02
税务行政复议
03
税务行政诉讼
01 税务行政处罚
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 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 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与种类
01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可变的,它将随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变化而变化或者增减。根据税法的规定,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财物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与种类
01 税务行政处罚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罚金属于刑事处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适用于违反 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小贴士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指能够独立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我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01 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这一管辖原则有以下三层含义:
(1)从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
(2)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来看,管辖主体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
(3)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01 税务行政处罚
(1)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应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相应职责。
(2)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3)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税务行政复议的机构和人员
02 税务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① 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与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行为及代征行为等。
②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02 税务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③ 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④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⑤ 行政处罚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02 税务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⑥ 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a.颁发税务登记。
b.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c.行政赔偿。
d.行政奖励。
e.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02 税务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⑦ 资格认定行为。
⑧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⑩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02 税务行政复议
(2)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② 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④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02 税务行政复议
(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 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02 税务行政复议
(4)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①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税 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②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02 税务行政复议
(4)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③ 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 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上述①②③项的规定予以转送。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02 税务行政复议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的时间。
(2)申请人对征税行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02 税务行政复议
(3)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02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
03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根本区别。
01
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
03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 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② 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③ 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02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3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八项: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与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行为及代征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
(3)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3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八项:
(4)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3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八项: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包括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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