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税款征收 课件(共30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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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税款征收 课件(共30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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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0张PPT)
税收征收管理
目录 /CONTENTS
01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02
税务管理
03
税款征收
04
税务检查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便于征收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而采取的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方法。税款征收的方式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方式
按照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划分
查账
征收
核定
征收
查账征收也称为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是指按查账征收方式难以合理、准确地认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款数额的一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包括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方式
按照税款征收主体划分
自行
征收
委托
代征
自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征税权自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
委托代征是指国家为了加强税款的源泉控制,方便纳税人缴税,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根据税款征收的需要,委托某些单位征收税款,受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方式
委托代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如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另一类是税务机关委托有 关单位代征税款,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1日之内报告税务机关处理;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责任。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代扣、代收的,扣缴义务人不能超越范围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也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代扣、代收税款。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解缴税款。考虑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特殊困难的客观情况,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是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批准方为有效;
三是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四是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者强制征收。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减免税收制度
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减免税收制度
2.减免税相关的具体流程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减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既不报告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税额核定制度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 虽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税额核定制度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⑤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税额核定制度
(2)目前,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①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② 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③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税收调整制度
税收调整制度主要是指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税收调整制度
目前的调整方法主要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进行调整,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税收保全措施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税收保全措施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税收保全措施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 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税款的退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2.税款的追征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
自2020年3月1日起,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如下:
(1)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
自2020年3月1日起,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如下:
(3)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0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制度
“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
自2020年3月1日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切实服务和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纳税人提供开具“无欠税证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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