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课件(共46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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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课件(共46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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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6张PPT)
税收征收管理
目录 /CONTENTS
01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02
税务管理
03
税款征收
04
税务检查
01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定义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必须遵守的,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法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律、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
01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主体
税务行政主体是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 (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01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主体
2018年6月15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 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2018年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 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
01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主体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02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又称为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税务登记可使税收机关掌握税源,也有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促进应纳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02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
设立税务登记的对象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具体范围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 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02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
按照“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证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无须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 事项,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等,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02 税务管理
02 税务管理
02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
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1)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3)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4)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5)改变产权关系的。
(6)改变注册资金的。
02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
登录电子税务局
选择“我要办税”
对应进入“一照一码 户信息变更”“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或者“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界面
填写并提交 “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附报资料
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
变更税务登记的流程
02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
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费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说明停业的理由和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以及发票的领、用、存情况等。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02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
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办理复业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02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
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不含符合迁移条件的企业)。
(4)纳税人发生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02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
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02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
清算税费款
清理发票
缴销防伪税控设备
申请开具“清税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推送清税信息
注销税务登记的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小贴士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一) 账簿、凭证管理
1.设置账簿、凭证的管理
(1)设置账簿的范围。
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一) 账簿、凭证管理
1.设置账簿、凭证的管理
(2)对会计核算的要求。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一) 账簿、凭证管理
2.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1)备案制度。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具体 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一) 账簿、凭证管理
2.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2)财会制度、办法与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处理办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相抵触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规定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收规定计缴税款。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一) 账簿、凭证管理 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为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为10年。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二) 发票管理 印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其中,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二) 发票管理 印制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二) 发票管理 领购管理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或领取营业执照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后,可以申请领用发票。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或领取营业执照但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 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 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二) 发票管理 领购管理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对按规定需要领用经营地发票的,应在按要求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二) 发票管理 领购管理
3.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管理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十点:
(1)销货方应按规定填开发票,但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等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二) 发票管理 领购管理
3.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管理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5)发票要全联一次如实填写,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6)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二) 发票管理 领购管理
3.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管理
(7)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8)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须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 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二) 发票管理 领购管理
3.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管理
(9)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0)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二) 发票管理 领购管理
4.发票保管管理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二) 发票管理 领购管理
5.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二) 发票管理 领购管理
6.发票缴销管理
发票缴销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发票收缴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经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销毁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将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发票收缴与发票销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发票销毁首先必须收缴;但收缴的发票不一定都要销毁,一般都要按照法律、法规保存一定时期后才能销毁。
201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提出具体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小贴士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三) 税控管理
税控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利用税控装置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 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02 税务管理
账簿、凭证、发票与税控管理
(三) 税控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变税控装置。”同时,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税务管理
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它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
02 税务管理
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报送以下有关证件、资料等:
① 财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②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③ 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④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⑤ 中国境内或者中国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⑥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02 税务管理
纳税申报管理
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方式
邮寄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方式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税款报告手续的纳税申报方式。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02 税务管理
纳税申报管理
电子申报方式
其他申报方式
电子申报方式是指采用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数据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纳税申报方式。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纳税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
2020年年初,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最大限度地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税务部门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在为纳税人提供安全、高效、便利服务的同时, 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梳理了多个可在网上办理的涉税缴费事项,纳税人可依托电子税务局等各类“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渠道办理各项主要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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