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契税法 课件(共21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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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契税法 课件(共21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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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1张PPT)
学习情景八 财产税法
模块一
房产税法
模块二
车船税法
模块三
契税法
模块四
土地增值税法
知识目标
了解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了解车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税收优惠;
了解契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了解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学习情景八 财产税法
能力目标
熟练掌握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及纳税申报。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占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财产税特征如下。
(1) 财产税是直接税。财产税中的大多数税种,在立法之初就被认为不具有税负转嫁的可能,因而是直接税。
(2) 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存量征税。作为财产税征税对象的纳税人所占有或支配的财产,多是不直接参与流转的财产。
(3) 财产税多是定期税。在财产存续期间,财产税通常是多次与反复征收。
(4) 财产税是地方税。财产税历史上曾是主要税种,但现代社会为所得税所取代。财产类税收在现代多数国家被作为地方税收,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
学习情景八 财产税法
模块三 契税法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现行契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
模块三 契税法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中国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模块三 契税法
契税的征税范围
二、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国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模块三 契税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
1.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从而在一定年限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受让者应以土地出让金为依据计算缴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模块三 契税法
土地使用权转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互换或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但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互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模块三 契税法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3.
(1)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2)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3)房屋互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双方交换价值相等的,免缴纳契税;价值不相等的,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模块三 契税法
契税的特点
(1) 契税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转让环节征税,且每转让一次就征收一次契税。土地、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
(2) 契税由取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属的承受人缴纳。
(3) 契税采用有幅度的比例税率,税负较轻。
资料卡
模块三 契税法
契税的税率
三、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模块三 契税法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
计税依据
1.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模块三 契税法
计算公式
2.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模块三 契税法
契税的税收优惠
五、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模块三 契税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模块三 契税法
契税的征收管理
六、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模块三 契税法
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有()。
A.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B.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月
C. 取得具有转移合同性质凭据的当天
D. 实际取得房地产的当天
【答案】AC
【解析】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取得具有转移合同性质凭据的当天。
【例8-8】
模块三 契税法
(二)
契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1.契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2.契税的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模块三 契税法
下列地点是契税的纳税地点的有()。
A. 土地、房屋的转让人所在地
B. 承受土地、房屋的一方所在地
C. 土地、房屋的所在地
D. 合同签订地
【答案】C
【解析】契税的纳税地点是土地、房屋所在地。
【例8-9】
模块三 契税法
(三)
契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模块三 契税法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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