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课件(共17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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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课件(共17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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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7张PPT)
资源类税法
目录 /CONTENTS
01
资源税法
02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03
耕地占用税法
02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定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 种税。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修改并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三十二次常务会 议做了部分修改。
02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02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无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02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02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一般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占用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
02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一般按以下办法确定:
(2)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02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02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1. 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如学校的操
场所占用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
起5~10年免缴土地使用税
02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1. 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7)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
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
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9)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
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
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
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02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1. 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1) 为了体现产业政策,对一些特殊用地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① 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
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
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 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02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1. 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2)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
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
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
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3) 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按照去产能和调
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02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1. 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4)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级、省级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
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站场、道
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
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 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税。
02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1)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02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02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 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至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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