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契税法 课件(共16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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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契税法 课件(共16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16张PPT)
财产税法
目录 /CONTENTS
01
车船税法
02
房产税法
03
地税法
04
土地增值税法
03 契税法
契税法的含义
契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 税。我国现行契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 暂行条例》,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作废。下面介绍的是《契税法》中的有关内容。
03 契税法
契税法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中国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单位是指企业单 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契税的纳税人
03 契税法
契税法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02
03
土地使用权转让
01
土地使用权出让
征收范围
33 %
房屋买卖、赠予、互换
03 契税法
契税法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从而在一定年限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受让者应以土地出让金为依据计算缴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予、互换或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但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03 契税法
契税法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3.房屋买卖、赠予、互换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予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以获奖方式取得房 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予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房屋互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双方交换价值相等的,免予缴纳契税;价值不相等的,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契税法》规定征收契税。
小贴士
03 契税法
契税法的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契税的税率
03 契税法
契税法的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契税的计税依据
03 契税法
契税法的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1)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03 契税法
契税法的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契税的应纳税额=契税计税依据×适用的税率
契税的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03 契税法
契税法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 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03 契税法
契税法的税收优惠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小贴士
03 契税法
契税法的征收管理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以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契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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