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课件(共28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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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课件(共28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8张PPT)
学习情景七 资源类税法
模块一
资源税法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模块三
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目标
掌握相关资源类税法的基本要素;
掌握各种资源类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熟悉相关资源类税收的优惠政策。
能力目标
能够熟练进行资源类税应缴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学习情景七 资源类税法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一般是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质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水流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生物资源、海洋生物资源及阳光、空气、风能等资源。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类税收。征收资源税的目的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使企业平等竞争,杜绝和限制自然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
学习情景七 资源类税法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是指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的用以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范是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修改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
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9年12月1日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
免税单位自用土地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三、
免税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财政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卫生机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免税单位的自用土地(办公用地、公务用地或业务用地、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等)免税,生产经营用地或其他用地要征税。公务或业务用地是指该单位所从事的公务或专业业务用地。学校中有关教学业务用地,如体育场、教学楼用地;医院中有关医务业务用地,如门诊部、住院部用地。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二)
企业非生产经营用地免税
(1) 企业医院、教育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企业绿化、公园用地。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 企业尚未利用的土地。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省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三)
企业特殊情况或特定项目用地免税
(1) 因停业未用土地。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省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因搬迁未用土地。企业搬迁后,其原场地不使用的,经省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场地使用的,照常征税。
(3) 运输线路专用地。企业运输用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四)
特殊企业的特定用途土地免税
(1) 港口用地。码头(如码头、泊位、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税;港口的露天货场用地要征税。
(2) 机场用地。飞行区(如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场内道路等)及其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免税。
(3) 矿山用地。矿山、石灰厂、水泥厂、砂石厂等的采石场、排土场、炸药库安全区及采矿区运矿公路用地免税。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4) 水利用地。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用地)免税。
(5) 农业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税,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五)
其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1) 市政设施用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设施用地免税。
(2) 个人住房用地。个人所有的住房及院落用地,房租改革前房产管理部门租出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 福利工厂用地。民政部门办的安置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 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减免税。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六)
免税单位与应税单位交叉用地的减免税优惠
(1) 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无偿使用免税,有偿使用要征税。
(2) 纳税单位使用免税单位土地。不论无偿使用还是有偿使用都要征税。
(3)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用(有)土地。按其占用土地或房屋面积的比例计算纳税。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7年9月10日起,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模块一 资 源 税 法
下列各项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A. 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
B. 宗教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C. 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办公用地
D.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
【答案】B
【解析】A项,原则上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C项,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才免税;D项,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7-6】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计税依据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四、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一般按以下办法确定。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1) 凡纳税人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2)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文件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 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的,暂由纳税人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核实后,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待土地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如有出入,再作调整。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单位税额
2.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采用分类幅度税额,即按大、中、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规定不同的单位幅度税额。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 大城市1.5元至30元;
(2)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 小城市0.9元至18元;
(4)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模块一 资 源 税 法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A. 由《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分级幅度税额
B.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可适当提高,但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C.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D.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答案】ACD
【解析】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可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而非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例7-7】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3.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如果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2017年某企业占用某市二等地段土地6 000平方米,三等地段土地12 000平方米(其中1 000平方米为该企业幼儿园用地,200平方米无偿供派出所使用);
2017年4月该企业在城郊征用耕地4 000平方米,该耕地当年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同年8月征用非耕地6 000平方米。该企业2017年和2018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多少 .
已知: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二等地段7元/平方米,三等地段4元/平方米,城郊征用的耕地和非耕地1.2元/平方米。
【例7-8】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2017年应纳土地使用税=6 000×7+(12 000-1 000-200)×4+6 000×1. 2÷12×4=87 600元
2018年应纳土地使用税=6 000×7+(12 000-1 000-200)×4+6 000×1.2+4 000×1.2÷12×9=96 000元
2017年和2018年共计应缴纳土地使用税=87 600+96 000 =183 600元。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纳税期限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五、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1)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新征用耕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3个月
B.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6个月
C.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D.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2年
【答案】 C
【解析】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例7-9】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纳税地点和征税机关
3.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收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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