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课件(共20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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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课件(共20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0张PPT)
个人所得税法
目录 /CONTENTS
01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02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03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04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03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的免征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 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学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金。
(5)保险赔款。
免征
03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的免征
(6)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 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免征
03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的免征
(10)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的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 税。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
03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的免征
(1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 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居 民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4)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免征
03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的减征
(1)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 所得税。
减征
03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的减征
(3)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4)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
减征
03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的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 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 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03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按照规定计算出来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 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 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纳税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申请扣除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04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自行申报纳税是指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纳税方法。
(一) 自行申报纳税
04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取得劳务 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 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 自行申报纳税
04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2)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中国境外所得。
(5)因移居中国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 自行申报纳税
04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 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一) 自行申报纳税
04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二)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04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 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二)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中的相应 信息,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小贴士
04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的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04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 清缴。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
04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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