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课件(共17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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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课件(共17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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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7张PPT)
企业所得税法
目录 /CONTENTS
0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0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03
资产的税务处理
0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0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0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 中药材的种植。
④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免征
0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⑤ 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 林产品的采集。
⑦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 远洋捕捞。
免征
0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减半征
0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免征与减征优惠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0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免征与减征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 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也纳入上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0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处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0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工业企业
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0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一) 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0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二)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 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 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0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二)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3)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 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 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述规定办理。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 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0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0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0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 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0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缴纳方式
居民企业应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机构、场所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
源泉扣缴是指各项应税所得有支付单位的,由支付单位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依法代 扣代缴其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源泉扣缴制度是现代税收国家通常采用的针对非居民企 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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