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课件(共27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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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课件(共27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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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7张PPT)
学习情景五 企业所得税法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模块二
资产的税务处理
模块三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模块四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知识目标
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及纳税义务、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和税率;
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熟悉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
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能力目标
能够熟练运用企业所得税法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涉税问题;
能够熟练进行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学习情景五 企业所得税法
学习情景五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一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收入,进行法定的生产成本、费用和损失等扣除后的余额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是规范和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构成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不仅要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更重要的是要有利于国家整体经济长期、持续的发展。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纳税义务人
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及纳税义务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并且,“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税收管辖权体现一国政府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加有效行使我国税收管辖权,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把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再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企业所得税法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的双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注册地标准,将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具体界定为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居民企业。尽管注册地标准便于识别居民企业身份,但同时考虑到目前许多企业为规避一国税负和转移税收负担,往往在低税率地区或避税港注册登记,设立基地公司,人为选择注册地以规避税收负担,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采用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规定在外国(地区)注册的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和机构、场所等概念作了界定,即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等。另外,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A. 登记注册地标准
B. 所得来源地标准
C. 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
D.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答案】AD
【例5-1】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确立税收管辖权所遵循的原则
(1) 属地原则。属地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以该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或地域税收管辖权。根据该原则,一国政府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纳税人是否为本国的公民或居民。按照属地原则的要求,任何一国的征税权力不能侵入别国的地域,即一国政府只能对纳税人来自本国境内的收入或在本国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依照本国税法规定征税,而对其来自境外的所得则不予征税。但是,对其他国家的企业或个人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及各种所得,则有不容置疑的征税权力。
资料卡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2) 属人原则。属人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以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或公民税收管辖权。根据该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哪一个国家,征税的权力将跨越一国领土的范围。属人原则是根据纳税人与本国的政治法律联系以及居住联系来确定其纳税义务的。按照该原则的要求,任何一国政府在行使征税权力时,须受人员概念范围的限制,即仅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全部所得行使征税权力,而对非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则无权征税,尽管其所得可能会来源于本国境内。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纳税义务
2.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二、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所得额,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1) 销售货物所得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而取得的所得。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2) 提供劳务所得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转让财产所得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所得。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所得。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5) 利息所得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 租金所得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7)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8) 接受捐赠所得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 其他所得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所得、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形成的所得。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三、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
1.
(1) 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所得和提供劳务所得,是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所得。
(2) 其他所得。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是纳税人主营业务以外的所得。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在业经营所得与清算所得
2.
在业经营所得。在业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在开业时账册上所记载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1)
(2)
清算所得。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理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标准税率
1.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四、
(1)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2) 针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直接将其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毛所得),乘以税率就等于应纳税额,因此其税率相应较低。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优惠税率
2.
(1) 20%的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雇佣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具体来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是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的人员等,按照纳税人全年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小型微利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2) 15%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3) 10%的优惠税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原则上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以免征: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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