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关税的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件(共26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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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关税的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件(共26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6张PPT)
关税法
目录 /CONTENTS
01
关税的分类与基本要素
02
关税的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03
关税减免的规定
04
关税的征收管理
02 关税的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原产地确定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该货 物的原产国。
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目的是正确运用进口税则的各栏税率。原产地确定标准有全部 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和其他标准。
我国的进口货物原产地确定标准基本上采用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这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02 关税的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原产地确定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完全在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以下八种: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的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做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至(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02 关税的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原产地确定标准
2. 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其在进出 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
02 关税的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原产地确定标准
3. 其他标准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02 关税的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完税价格
(一)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货价+运费)×3%
02 关税的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完税价格
(二)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我国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 接费用)、我国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02 关税的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相关公式
从价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从量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复合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滑准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关税税率
已经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小贴士
03 关税减免的规定
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指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规定,符合税法规定可予以减免税的进 出口货物,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
03 关税减免的规定
法定减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免征关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 免关税。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03 关税减免的规定
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也称为政策性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减免税之外,我国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 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的政策。
1.科教用品
科研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 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
2.残疾人专用品
根据《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1号)的规定,为支持残疾 人的康复工作,对残疾人专用品、有关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特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 口关税。
03 关税减免的规定
特定减免税
3.慈善捐赠物资
对中国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有关部门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4.加工贸易产品
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 定的实际数量予以核销;对按规定进口时先征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后,根据核定复出口的数 量退还已征税款。
03 关税减免的规定
特定减免税
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边境贸易有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两种形式。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千米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对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
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对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小贴士
03 关税减免的规定
特定减免税
6.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
对进口供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内加工后运输出境的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 料、零部件、包装物料,以及转口货物予以保税;对从保税区运往中国境外的货物,一般免征出口关税。
03 关税减免的规定
暂时免税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出境时纳税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 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经纳税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
03 关税减免的规定
暂时免税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所列暂时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或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03 关税减免的规定
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是由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针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04 关税的征收管理
关税的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
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0.5‰ 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其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04 关税的征收管理
关税的强制执行
2.强制征收
如果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 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强制扣缴即海关从纳 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变价抵缴即海关将应税货物依 法变卖,或者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拓展思维
需要注意的是,关税的“强制执行”与《税收征管法》“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所指的含义是不同的。关税征管适合于《海关法》等的规定,对于不缴纳关税税款的纳税人,直接采取强制征收,并同时征收滞纳金。
04 关税的征收管理
关税的退还
关税退还是指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实际征收的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溢征关税)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 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 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 查实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
04 关税的征收管理
关税的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 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应当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补征关税和追征关税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 收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
追征关税是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
补征关税是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 征关税的
04 关税的征收管理
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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