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46张PPT)学习情景二 增值税法模块一增值税基础认知模块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模块三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模块四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知识目标了解增值税的性质和计税原理;掌握增值税法的基本要素;了解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能力目标能够计算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能够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学习情景二 增值税法增值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增值税法的基本规范,是在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1月10日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后经2016年2月和2017年11月两次修订)。与此同时,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全面取代了营业税。学习情景二 增值税法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一)起征点增值税的减免优惠一、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2)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3)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即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二)免征增值税(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2) 避孕药品和用具。(3) 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6)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8)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9) 存款利息。(10)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11)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12)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三)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规定的行业或企业,税务机关把所征的税款按政策规定,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先征后返(退)是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审核,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税额的全部或部分返还或退还已纳税款。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1)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① 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②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③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④ 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⑤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2)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①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②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黄。③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④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⑤ 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⑥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3)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4)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5)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所缴纳的税收(间接税)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对出口企业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是避免双重征税和保证国际竞争的公平性。免征或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税是世贸组织允许的一项政策。为了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鼓励出口,各国政府愿意在WTO允许的范围内对出口产品少征税和不征税。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一)适用条件出口货物退税应当具备的条件1.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准予退还或免征增值和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退税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 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2) 必须是报关离境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已收汇核销的货物。出口包括自营出口与委托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3)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4) 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特准退税的产品2.国家规定特准退税的产品有:(1) 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和海员的产品;(2) 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3)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4) 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3.(1) 出口的原油;(2) 援外出口产品;(3) 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4) 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国家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条件,也不予以退税。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有:(5) 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6) 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7) 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范围;(8) 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或进口原钻石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9) 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10) 未含税的产品;(11) 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商品。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二)适用主体(1)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2) 对外修理修配企业;(3) 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我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包括:(4) 在国内采购境外投资的企业;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5) 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6) 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和列名钢铁企业;(7) 出境口岸免税店;(8) 机电产品出口中标企业;(9) 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基金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10) 对外进行补偿贸易、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的企业。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三)适用范围出口免税并退税1.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把货物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出口免税并退税的货物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1) 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3) 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4)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5) 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①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②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③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④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⑤ 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⑥ 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⑦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⑧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⑨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出口免税不退税2.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该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1) 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①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②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③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④ 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⑤ 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⑥ 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2) 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① 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②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③ 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④ 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3.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1) 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2) 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3)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下列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的是()。A.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B. 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货物C. 援外出口货物D. 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免税货物出口【答案】C【解析】选项A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选项B适用退(免)税政策,选项D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例2-7】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增值税的出口免税与出口零税率增值税出口免税意味着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享受出口免税的纳税人虽然出口环节不缴纳增值税,但其在购进货物时却要负担增值税,即并没有全部被免除增值税,只是免除了出口环节增值额的税负。出口环节零税率是实际存在的增值税税率,是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税率为零,而企业购进货物时对应有进项税额,所以销项减进项后应纳税额为负数,即要予以退税。零税率表明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政府鼓励某项行为或使某个产品真正免除增值税时,使用零税率。资料卡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四)适用方法(1) 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2) 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五)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体现了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以内,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退税率分为5档:13%、10%、9%、6%和0。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退税率为3%。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六)出口退(免)税制度的特殊规定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1.(1) 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5)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6) 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2.(1) 卷烟出口企业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① 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② 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退税机关应按月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传递给主管卷烟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2) 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① 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② 退税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出境口岸免税店的退(免)税政策3.海关隔离区是海关和边防检查划定的专供出国人员出境的特殊区域,在此区域内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和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由海关实施特殊的进出口监管,在税收管理上属于国境以内关境以外。因此,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免税品具体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在关境以内销售免税品,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免税店销售已退税国产商品,仍按照《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保税物流中心的退(免)税政策4.(1) 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2) 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的,按照《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