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税法构成要素 课件(共34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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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税法构成要素 课件(共34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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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4张PPT)
学习情景一 税法基础认知
模块一
税收基础
模块二
税收法律关系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知识目标
了解税法的效力和原则;
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掌握税法的构成要素。
能力目标
能够准确地辨认各种税收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能够将不同税种归类为相应的种类。
学习情景一 税法基础认知
学习情景一 税法基础认知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税收在促进经济增长、调节收入分配、实现效率与公平双重目标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们与税收的关系越来越密不可分。研究税收基础理论、掌握税收的实务处理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要素,又称课税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总称。税法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征税人
一、
征税人又叫征税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行使税收征管权,依法进行税款征收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理论上征税主体只能是国家。在税收征纳实践中,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是各级征税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纳税义务人
二、
纳税义务人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税法还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即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征税对象
三、
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税率
四、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体现征税的深度。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税收负担率的高低,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轻重,关系到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反映着国家一定时期的财政经济政策。
税率是一个总的概念,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绝对量形式规定的固定征收额度,即定额税率,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另一种是按相对量形式规定的征收比例,这种形式又可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它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一)
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资源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二)
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无论其数额大小,都按照相同比例征税的税率。采用这种税率,税额随着课税对象数量的增加而成比例地增加。实际运用中,比例税率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差别的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单一比例税率
1.
单一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只设一个比例税率,所有的纳税人都按同一税率纳税。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差别比例税率
2.
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同一纳税对象,对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分别按不同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如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等。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幅度比例税率
3.
幅度比例税率指税法上统一规定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一定幅度,在这个区间范围内,各省、区、直辖市可自行规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者根据本地区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在幅度比例税率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三)
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随着数额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分级是累进税率的最显著特点。这是因为,这种税率形式是预先将课税对象按绝对数的大小划分成若干级次,并相应规定每一级次的税率。
累进税率又分为三种,即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全额累进税率
1.
全额累进税率简称全累税率,即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量都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计算较为简单,取得的税收较多,但在两个级距的临界部位会出现税负增加不合理的情况。我国现行税法中没有规定这种税率。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超额累进税率
2.
超额累进税率简称超累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超累税率的“超”字,是指征税对象数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现的是超额累进税率。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超率累进税率
3.
超率累进税率,是指对征收对象的数额的某种比例划分为不同的部分,按不同部分分别规定的税率征税。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是按土地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的不同,划分为4个等级,并规定了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其他要素
五、
(一)
税目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税目设计可以采用列举法或概括法。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列举法
1.
列举法,即按照每一征税的产品或经营的项目分别设置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一个税目下设置若干子目。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概括法
2.
概括法,即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二)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主要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它分为一次课征和多次课征。一次课征即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征收的制度,如我国的消费税和资源税就是一次征收;多次课征即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环节纳税,我国的增值税就是多环节课税的一种税。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三)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按期纳税
1.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按次纳税
2.
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如我国的关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3.
即按一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分期预缴一般是按月或按季预缴,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采用这一方式。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四)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的纳税地点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即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如增值税、消费税。
(2) 在劳务提供地纳税,即纳税人向劳务提供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3) 在财产、资源所在地纳税,如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
(4) 进出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五)
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主要是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减税、免税
1.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减税、免税项目。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起税点
2.
起税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免征额
3.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扣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起征点制度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制度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免征额与起征点不同。起征点是对个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数额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数额的则按全额征税,而免征额是对个税对象数额未超过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超过免征额的也只就其超过部分征税。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六)
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和适用原则。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七)
罚则
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八)
附则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主要术语
税收法律关系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税收法律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
税收合作信赖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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